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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8000204 日期:2022年6月16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以申请人因曾为规避移民法目的而与第一任配偶I结婚而被禁止获批该申请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参见该法第204(c)条、8 U.S.C. § 1154(c)。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与I之间的婚姻是真实的,且他并非为规避移民法而与她结婚。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1 经重新审查,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外国国民如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8 C.F.R. § 204.6(i)(4) (2018)。然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不得批准曾“因司法部长认定系为规避移民法目的而缔结的婚姻,而先前被给予……作为美国公民配偶的即时亲属或优先身份……”的个人的移民申请。该法第204(c)条。“确定是否存在虚假[或欺诈性]婚姻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在结婚时是否意图共同建立生活。”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601 (BIA 2019)
1 如果申请人提交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使我们相信该主张“更可能而非不可能”或“很可能”为真,则其已满足优势证据标准。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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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引号省略)。USCIS必须审查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欺诈,从而依据该法第204(c)条驳回申请。8 C.F.R. § 204.2(a)(1)(ii);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at 602(规定如USCIS援引该法第204(c)条驳回移民申请,其必须以“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该婚姻自始即为欺诈)。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初步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如记录中包含婚姻欺诈的证据,申请人通常必须以相同的优势证据标准反驳该不利信息。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at 606。然而,如USCIS基于婚姻欺诈驳回申请,记录中必须包含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欺诈证据,即证明婚姻更可能而非不可能为虚假的证据。Id. at 606-07。移民上诉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Matter of P. Singh,早于审理主任2021年驳回该申请。Matter of P. Singh阐明,触发该法第204(c)条禁止批准申请之婚姻欺诈的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是指证明“婚姻为欺诈更可能而非不可能为真”的证据。Id., 27 I&N Dec. at 607。所要求的证明程度低于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但高于申请程序中通常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Id.
由于Matter of P. Singh是先例决定,所有USCIS官员在涉及该法第204(c)条婚姻欺诈禁止条款的程序中必须遵循该决定。参见8 C.F.R. § 103.10(b)。然而,在本案中,审理主任未讨论Matter of P. Singh或婚姻欺诈证据的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性质。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完整记录,并对该法第204(c)条的适用性进行适当的独立分析。这应包括审查:(1) 2004年11月驳回申请人解除居留条件申请(I-751表)的决定中所讨论的证据;(2) 2014年6月驳回申请人现任配偶提交的外籍亲属申请(I-130表)的决定中所讨论的证据;(3) 与申请人2015年在美国被快速遣返相关的文件,该遣返系基于认定其根据该法第212(a)(6)(C)(i)条、8 U.S.C. § 1182(a)(6)(C)(i)因“似乎从事了婚姻欺诈”而不可入境;(4) 两份G-166C表,即调查备忘录,记载了申请人和l 楼宇主管于2004年11月向移民官员所作的陈述;以及(5) 一份关于申请人的l 12004年I-213表,即可驱逐/不可入境外国人记录。2 如果根据Matter of P. Singh,审理主任认定证据证明申请人“更有可能”从事了婚姻欺诈,则审理主任应根据该法第204(c)条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并解释证据如何符合证明标准。3
2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一名移民法官已在移民法庭上认定两份表格G-166C和表格I-213不可采纳。然而,申请人未提交具体确认移民法官作出该认定的证据。无论如何,申请人未证明移民法官据称的证据认定对USCIS在其申请裁决中具有约束力。 3 审理主任决定的第5页和第6页讨论了申请人必须请求以获得进入美国许可的不可入境豁免。然而,这些豁免或申请人对它们的需要,与申请人是否符合表格I-526申请的资格或是否依据该法第204(c)条被禁止获批该申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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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讨论Matter of P. Singh或婚姻欺诈证据的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性质,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