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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8907559 日期:2025年6月16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5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主任以两个各自独立且分别成立的理由驳回了该申请。第一,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正确提交其I-526表申请,因为该申请未包含其签名。参见8 C.F.R. § 103.2(a)(2)。第二,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5000002美元资金的合法来源,该资金涉及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3 现该事项依据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主张其已证明符合EB-5类别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进行审查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本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5年8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2 申请人表示,新商业企业(NCE)和创造就业实体(J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f)(2)(2015年)。 3 [已隐去]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参与 EB-5 项目的实体,[已隐去]有限责任公司。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 8 C.F.R. § 204.6(e)(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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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8 C.F.R. § 103.2(a)(2) 的规定指出,“申请人必须签署其福利请求”,并且“[通过]签署福利请求,……申请人……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该福利请求以及提交时或之后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真实且正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解释称,“[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 USCIS 提交其请求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请求。”一般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B.2(A),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part-b-chapter-2。此外,USCIS 政策手册在相关部分规定:
为维护移民福利制度的完整性并验证福利请求人的身份,USCIS 拒绝任何签名不当的福利请求并将其退还给请求人。USCIS 不提供更正(或补救)有缺陷签名的机会。但是,福利请求人可重新提交具有有效签名的福利请求。只要满足所有其他提交要求,包括支付所需费用,USCIS 可接受重新提交的福利请求。
如果 USCIS 接受请求进行裁决,之后认定其签名有缺陷,USCIS 将驳回该请求……。
如果 USCIS 基于有缺陷的签名或未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POA)作出驳回,福利请求人保留与适用表格相关的任何动议权和上诉权。
同上;另见 8 C.F.R. § 103.2(a)(7)。
二、分析
在本案中,申请人声称已向新商业企业(NCE)投资500,000美元。根据2015年6月的商业计划,新商业企业计划将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贷给[已隐去]有限责任公司,即创造就业实体(JCE),以开发位于纽约州[已隐去]的[已隐去]的赌场部分。[已隐去]
申请人于2015年提交其申请,但该申请未包含其签名。相反,它包含了另一人的签名。在其对主管的驳回意向通知(NOID)的回应中,申请人通过律师声称,“准备提交案件的律师助理无意中的文书错误导致申请人的 I-526 表格[申请]签名页与[另一人]的……被调换并附在错误的申请上。”她进一步声称这“是一次意外混淆,并非申请人的过错”,并提供了一份“新签署且正式签署的 I-526 表格[申请]”,日期为2017年4月,大约在她提交2015年申请两年之后。主管驳回该申请,部分原因是申请人的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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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未满足 8 C.F.R. § 103.2(a)(2) 的要求。一般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B.2(A);另见 8 C.F.R. § 103.2(a)(7)。
在上诉中,申请人通过律师再次承认,“[她]最初提交的 I-526 表格[申请]的签名页实际上属于另一[人]”,并且“签名页因文书错误被[其律师]事务所无意中互换。”申请人表示,2015年她“在提交给 USCIS 之前已正确签署并注明日期其[申请]”,并提交了一份带有其签名、日期为2015年8月的申请复印件。她还提供了一份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她]于2015年8月5日签署并注明日期 I-526 表格[申请]”,并且“已签署的 I-526 表格[申请]已传送给[她的]律师”以供提交。
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2015年申请已正确提交,因为它未满足 8 C.F.R. § 103.2(a)(2) 的要求。另见 8 C.F.R. § 103.2(a)(7);8 C.F.R. § 204.6(d)(规定“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完整、签署的申请(包括所有初始证据和正确费用)被正确提交的日期”)。申请人承认2015年申请缺少其签名。根据 USCIS 政策手册,“[如果] USCIS 接受请求进行裁决,之后认定其签名有缺陷,USCIS 将驳回该请求。”一般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B.2(A)。此外,政策手册规定“USCIS 不提供更正(或补救)有缺陷签名的机会。”同上。申请人未提供法律依据支持“无意中的文书错误”可免除有缺陷签名的观点。因此,申请人未能克服主管决定中讨论的这一驳回理由。由于所确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有关其资格的任何其余问题。4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需结果所不必要的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三、结论
申请人的上诉将被驳回,因为她未证明其2015年提交的申请满足 8 C.F.R. § 103.2(a)(2) 的要求。一般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B.2(A);另见 8 C.F.R. § 103.2(a)(7)。
命令:上诉被驳回。
4 主管还以申请人未证明其声称投资于新商业企业(NCE)的资金合法来源为由驳回申请。见 8 C.F.R. § 204.6(e)(定义“资本”并要求外国投资者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另见 8 C.F.R. § 204.6(j)。本办公室将保留本决定中未讨论的这一及其他资格问题,以备将来需要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