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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962426 日期:2025年6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复议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三次复议动议。现本事项第四次以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此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近一次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在此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动议重复了先前的主张和论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申请人主张我们存在错误,因为其先前的动议着重指出了其个人陈述、专家意见和行业报告中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具体部分,从而证明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提供三要件框架的第一要件。申请人还补充称,我们在驳回其专家意见信方面也存在错误。我们并未驳回申请人的专家信。相反,我们此前的决定审议了申请人的文件,并解释了为何这些文件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关于申请人的专家信,我们举例说明,该信缺乏关于申请人作为过程工程领域项目经理的具体拟从事事业如何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细节。此外,仅仅引用我们已认定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同一文件的部分内容,而未回应我们就这些文件不足之处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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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并不能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称“你重复的主张由先前提交的相同证据支持”,是适用了重新开案动议的标准而非复议动议的标准。若我们的表述存在不清晰之处,其本意是传达申请人重复了此前决定中已处理的相同论点,且其在动议中提及的证据并未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我们在分析中加入该表述,并不表明该决定依据当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也不表明我们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或政策。我们此前的决定正确引用了8 C.F.R. § 103.5(a)(3),该条为复议动议提供了指引,并解释了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重复了先前的论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同样,本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的其余部分重复了我们此前决定中已处理的论点,例如,我们未适用Dhanasar、Chawathe和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所规定的适当法律标准。申请人未回应我们此前对这些论点的分析,也未解释我们在此前决定中如何未正确适用这些判例。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申请人还提交了文件,包括第三份个人陈述和额外的行业特定文章,这些是记录中的新内容。然而,我们在复议动议中的审查范围是,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否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该证据在我们此前作出决定时并不在记录中。若申请人希望提出新的事实,适当的提交方式应为重新开案动议。见8 C.F.R. § 103.5(a)(2)(重新开案动议要求申请人陈述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我们审查了该证据,其中不包含关于我们是否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的论点。相反,新陈述再次主张资格请求,且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未指明行业文章的相关性,也未说明其如何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当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从而不足以支持对我们此前决定的复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