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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6年6月17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I-290B复议动议及G-28上的签名是否为有效签名、EB-2高等学位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
不成立 I-290B复议动议及G-28上的签名是否为有效签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的ORDER为驳回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仅是动议表格签名是否有效这一程序问题:AAO认定I-290B与G-28上的签名系电子套用的图像而非原始手写签名,动议未被适当提交,故予驳回;本次未重新审理EB-2资格或NIW的实体问题,也未批准任何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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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can we decide that the Petitioner properly filed this motion, and we will dismiss thi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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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专业人士(持高等学位)身份提交I-140表格,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NIW)免除该类别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此前USCIS已拒绝该I-140,随后上诉被驳回;本次为申请人提交的复议动议,AAO以动议表格签名无效为由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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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ni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and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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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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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了申请人的I-140(EB-2高等学位及NIW)申请。原文未记载该拒绝决定的具体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ni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and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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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对原拒绝决定的上诉。原文未记载该上诉决定的具体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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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I-290B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并附G-28代理人出庭表。AAO认定I-290B与G-28上的签名图像与上诉阶段提交表格及I-140上的签名完全相同,属于电子套用的签名图像,而非原始手写签名。

    核对原文依据
    On the motion Form I-290B, the form contains an image of a signature under Part 4., Item Number 4. in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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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on the motion forms (Form I-290B and the Form G-28) are identical and indistinguish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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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2026年6月17日,AAO驳回该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UNE 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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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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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I-290B复议动议及G-28上的签名是否为有效签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a)(2)要求可接受的签名须为手写或(在允许电子提交时)电子格式;USCIS政策要求签名须为原始文件上的原始手写签名,影印、扫描、传真件须源自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件,且不接受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签名;8 C.F.R. § 103.2(a)(7)(ii)(A)规定签名无效时可直接拒绝、驳回,不给予补正机会;8 C.F.R. § 292.4(a)要求G-28须由申请人适当填写并签署;举证责任依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I-290B复议动议请求重新考虑此前决定,其签名栏载有签名图像。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签名问题的意见;本次为AAO对动议签名有效性的认定。

I-290B复议动议表格第4部分第4项签名栏

证明目的
用于表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复议动议,从而适当提交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处为签名图像而非原始手写签名,理由是其与G-28、上诉表格及I-140上的签名在每一笔画、环、倾斜、间距、提笔及字母大小和超出基准线位置上完全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名缺乏个人亲笔签署的特征,无法证明申请人本人知悉并核实在惩罚伪证下提交的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Second, the precise size of each letter, and how it protrudes above and below the line is an exact m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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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on the immigration forms appear identical to the signature on his personal statement that accompanied the Form I-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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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8代理人出庭表

证明目的
用于授权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参与程序。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G-28存在与I-290B相同的签名缺陷,不符合8 C.F.R. § 292.4(a)关于须由申请人适当填写并签署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名非原始手写签名,无法确立代理授权。
核对原文依据
We observe the same shortcomings on the motion Form G-28, meaning that form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9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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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I-140提交的个人陈述及上诉阶段提交表格上的签名

证明目的
作为申请人签名的比对样本。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作为比对对象,认定与动议表格上的签名图像相同,从而支持签名系电子套用的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各表格签名之间完全一致,反而表明并非逐次亲笔签署。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on the forms he submitted on appeal appear to contain the same digital image, as does the Form I-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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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比较I-290B、G-28、上诉阶段表格及I-140上的签名,发现每一笔画、环、倾斜、间距、提笔以及字母大小和超出基准线的位置完全一致,且与随I-140提交的个人陈述上的签名相同,据此认定这些签名更可能是电子套用的图像而非原始手写签名。由于签名不能表明申请人本人知悉、审阅并核实在惩罚伪证下提交的内容,AAO认定签名无效,且依规定不给予补正机会,故动议未被适当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on the motion forms (Form I-290B and the Form G-28) are identical and indistinguishable, to include each line, loop, slant, spacing, and pen l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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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at it is more likely than not that the image ofthe signature on the Form I-290B is not a valid signature as required by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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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we determine that a benefit request does not contain a valid or a proper signature, we reject, deny, or dismiss it without providing an opportunity to correct or cure a deficient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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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is case, the signature is invalid because it does not signify the purported signatory knows the contents of the reques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submitted on their beh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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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高等学位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INA section 203(b)(2), 8 U.S.C. § 1153(b)(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并应获NIW。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EB-2资格及NIW三要素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本次AAO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签名有效性,并因签名无效而驳回动议,未对EB-2资格或NIW三要素作任何重新认定;该等实体问题仅作为原申请背景出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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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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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I-290B第4部分第4项、G-28、上诉阶段表格及I-140上的签名是否呈现完全相同的笔画、间距与大小;本案AAO正是以此比对得出签名系电子套用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on the motion forms (Form I-290B and the Form G-28) are identical and indistinguish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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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8 C.F.R. § 103.2(a)(7)(ii)(A),签名无效时可直接驳回且不给予补正机会;该规则仅针对本次动议的提交有效性,不涉及原申请实体资格的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ject, deny, or dismiss it without providing an opportunity to correct or cure a deficient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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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明确表示本次决定不基于签名与其他记录签名外观不一致,也不会就签名外观发出补件通知;因此不应将本案理解为对签名相似度的补件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not basing this decision on a signature that appears inconsistent with other signature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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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352782 日期:2026年6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NIW)。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8 C.F.R. § 103.2(a)(2)的规定指出,“[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向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是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的签名。”1

USCIS政策解释称,有效签名是“任何人所作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上诉或动议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该]人已审阅并批准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该]人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着重号为原文所加),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无他人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证据的情况下,某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确立了该签署人知悉其内容并同意其内容的强有力推定。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引用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 637

1 由于本表格I-290B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案中不适用任何与电子提交有关的规定。我们注意到表格I-290B并非可供当事人在线电子提交的表格。Forms Available to File Online, USCIS (Oct. 2, 2025), https://www.uscis.gov/file-online/forms-available-to-file-online。

原文第 2 页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的证明力源自声明人的签名。

USCIS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C)(1)(引用8 C.F.R. § 103.2(a)(2))。机构政策规定,“[即]使文件上的原始签名是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的,签名仍然有效。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送给USCIS,该副本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

关于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还规定:“签名有效性。USCIS将把原始手写签名的复印、传真或扫描副本视为提交目的的有效签名。该复印、传真或扫描必须是包含手写墨水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表格G-28,《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的说明包含与表格I-290B说明相同的签名要求。每份表格、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都必须按照表格上的说明签署,这些说明已并入要求提交该文件的法规中。8 C.F.R. § 103.2(a)(1)。关于这些文件提交要求的进一步讨论见8 C.F.R. § 103.2(b)(1),其中规定“[每]项福利请求都必须正确填写,并连同适用法规和其他USCIS说明所要求的所有初始证据一并提交。”因此,未遵守表格说明等同于未遵守法规。

最后,8 C.F.R. § 292.4(a)的法规要求表格G-28“必须由申请人、请求人或被申请人正确填写并签署,以授权代理,方可使出庭获得DHS认可。”

如果代表申请人行事的人——包括其律师事务所的某人——执行了在表格I-290B上以电子方式施加签名的功能,该行为使提交无效,因为该签名不是有效签名,且未在伪证处罚下正确签署。最终,即使提交方将表格I-290B的复印件提交给USCIS,该复印表格也必须包含提交方的原始签名,因为“[申]请人或请求人必须签署其福利请求。”8 C.F.R. § 103.2(a)(2)。

尽管“法规不要求签署人向USCIS提交请愿书、申请或其他请求上的‘原始’或‘湿墨’签名”,但我们“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装置制作的签名。”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另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A)(指出“[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请求”)。USCIS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制度的完整性并验证福利请求人的身份。”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A)。

正如一人“代”另一人签署声明不具有证明力一样,使用某种电子手段或方法复制的签名图像也不具有证明力。

原文第 3 页

在没有申请人作为声明人的实际和亲自签名的情况下,表格I-290B上在伪证处罚下作出的声明不具有证明力。参见In re Rivera, 342 B.R. 435, 458-59 (D. N.J. 2006);Blumberg v. Gates, No. CV 00-05607, 2003 WL 22002739 (C.D. Cal. Aug. 19, 2003)。此外,如果我们认定某项福利请求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的签名,我们将拒绝、驳回或不受理该请求,而不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A)。

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称,该机构将法规术语“有效签名”解释为要求传送给USCIS的任何表格上的签名“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签名”,且不得是仅被转贴到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的数字复制品。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解释称USCIS表格上签名的外观必须与该人正常签名以优势证据标准保持一致)。

二、分析

在动议表格I-290B上,该表格第4部分第4项申请人签名栏内包含一个签名图像。基于多个因素,我们认定这是签名图像而非原始签名。第一,申请人在动议表格(表格I-290B和表格G-28)上的签名完全相同、无法区分,包括每一笔画、环圈、倾斜、间距和提笔。第二,每个字母的精确大小,以及其在线条上方和下方突出的方式,完全吻合。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表格上的签名似乎包含相同的数字图像,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的签名也是如此。申请人在所有移民表格上的签名似乎与其随表格I-140提交的个人陈述上的签名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因素,我们认定表格I-290B上的签名图像更可能并非法规所要求的有效签名。8 C.F.R. § 103.2(a)(7)(ii)(A)。在此要成为有效签名,无论提交方以何种方式将移民表格传送给USCIS,任何签名都必须位于“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移民表格上,“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

我们在动议表格G-28上观察到同样的缺陷,这意味着该表格不符合8 C.F.R. § 292.4(a)的法规要求,即表格G-28“必须由申请人、请求人或被申请人正确填写并签署,以授权代理,方可使出庭获得DHS认可。”因此,申请人未能满足其责任或优势证据标准,以证明表格I-290B或表格G-28上的签名是有效签名。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 n.7(解释称提交方负有举证责任,且优势证据标准并不免除其满足法规要求,例如提供“有效签名”)。

综合考虑全部情况,记录以优势证据表明,申请人在I-290B表格和G-28表格上的签名是以电子方式施加于表格之上的,而这些并非USCIS政策手册所要求的“含有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B)。基于该认定,我们驳回该动议。此外,由于我们认定相关签名

原文第 4 页

并非“由某人作出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我们并非基于与记录中其他签名显得不一致的签名作出本决定,并且我们不会发出通知以寻求与签名外观有关的额外信息。

如果记录不能证明I-290B表格和G-28表格是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我们就不能认定该动议表格是由在本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一方适当提交的。参见8 C.F.R. § 103.3(a)(1)(iii)(B)。我们也不能认定申请人适当提交了本动议,因此我们将驳回本提交。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B)。

此外,我们认为数字“剪切粘贴”签名与由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设备制作的模拟签名之间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可能被用来在签名人未直接参与签署行为的情况下复制某人的签名。每种形式都可能由签名人以外的人制作或施加,违反8 C.F.R. § 103.2(a)(2)。在本案中,该签名无效,因为它并不表示所称签名人知悉以其名义提交的请求及支持文件的内容、其已审阅并批准其中的信息,以及其已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福利请求的证明力源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实际签名。28 U.S.C. § 1746(要求声明人签名);另参见U.S. v. Bueno-Vargas,383 F.3d 1104,1111(9th Cir. 2004)(“我们认定,在伪证处罚下签署声明符合宣誓或确认的标准,因为它是声明人理解其陈述的法律意义以及若声明人撒谎可能受到惩罚的信号。”)。通过要求申请人或申请人本人审阅并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移民表格,以核实福利请求、所提交证据及相关主张的真实性,USCIS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只有申请人或申请人本人才能证明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当USCIS表格未经申请人或申请人签署以证明其真实性时,申请或请求及支持证据的证据基础即不复存在。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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