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182019_01B5203

系统分析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9年6月18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动议期限适用(18天还是33天)、动议是否及时提交、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实体内容、I-140 EB-2实体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软件服务与咨询公司,拟以EB-2第二优先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系统分析师。主任最初批准了I-140申请,随后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并在收到回应后于2018年7月23日发出撤销通知。上诉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

程序经过

本案先经主任批准I-140,后经撤销意向通知程序被撤销;上诉人提交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主任以动议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超过33天为由驳回;主任在转交上诉时又表示应适用18天期限。本次AAO审查的是该动议驳回及期限适用问题,未进入I-140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争议在于撤销批准后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期限:8 C.F.R. § 205.2(d)规定的18天适用于对撤销决定的上诉,而8 C.F.R. § 103.5规定的33天适用于动议。AAO认定主任以33天期限衡量动议本身并无错误,但记录不足以确认动议的实际收件日期。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主任的批准决定、撤销意向通知、撤销通知、上诉人提交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以及主任在转交上诉时的说明。关键缺失是能够确定动议正确收件日期的材料,AAO据此无法判断动议是否及时。

AAO 认定

AAO认定18天期限不适用于动议,动议应适用33天期限;主任关于应适用18天的说法不正确。但AAO未认定动议是否及时,也未审查撤销决定或I-140资格的实体内容,而是将案件发回主任查明收件日期。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的决定,发回主任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新决定;若认定动议及时,主任应审理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实体内容,并可要求补充证据。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I-140或恢复其批准状态。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撤销批准后动议期限的适用与收件日期查明,不涉及EB-2受益人的学历、职位、劳工证或雇主资格等实体标准,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判断。

阅读提示

核对撤销通知的发出与送达日期、动议的实际收件日期及邮寄证明、I-290B提交记录,以及主任发回后对动议实体内容的处理;本案未讨论I-140实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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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动议期限适用(18天还是33天)

证据:8 C.F.R. § 205.2(d)、8 C.F.R. § 103.5(a)(1)(i)及主任转交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18天期限适用于对撤销决定的上诉,不适用于动议;动议适用33天期限,主任关于应适用18天的说法不正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动议是否及时提交

证据:撤销通知日期、动议收到日期及记录中的收件信息

认定理由:记录不足以确定动议的正确收件日期,AAO未认定及时与否,发回主任查明。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实体内容

证据:上诉人提交的合并动议及可能补充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审查动议实体内容,指示主任在认定动议及时后审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2 段

I-140 EB-2实体资格

证据:批准决定、撤销意向通知与撤销通知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仅处理动议期限与收件日期,未讨论受益人学历、职位、劳工证或雇主资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I-US, INC. 案 日期:2019年6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服务和咨询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系统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审理主任随后发出了撤销申请批准的意向通知(NOIR)。在申请人回应NOIR后,审理主任于2018年7月23日发出了撤销通知(NOR)。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了合并动议,指出该动议于2018年8月31日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收到,即2018年7月23日NOR发出后超过33天。在随上诉转交至本办公室的信函中,审理主任表示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动议是正确的;然而,审理主任指出该决定本应要求申请人在18天的提交窗口内而非33天的提交窗口内提交,因为基础决定是撤销。

8 C.F.R. § 205.2(d)的规定指出,申请批准被撤销的申请人可以在18天内对该决定提出上诉。8 C.F.R. § 205.2(d)。该期限包括因邮寄送达而增加的3天。8 C.F.R. § 103.8(b)。然而,撤销上诉的18天提交期限不适用于动议。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动议必须在NOR日期后33天内使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提交,其中包括因邮寄送达而增加的3天。1 8 C.F.R. § 103.5(a)(1)(i)。

因此,申请人正确地被给予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3天的时间向审理主任提交动议。根据记录中的信息,我们无法确定该动议是否被正确且及时地提交。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进一步查明该动议的正确收到日期。如果审理主任认定该动议

1 未在33天期限届满前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如果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USCIS可酌情予以原谅。8 C.F.R. § 103.5(a)(1)(i)。

原文第 2 页

关于 I-US, Inc. 案

被正确且及时地提交,则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初始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实质内容。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同样,申请人可在审理主任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额外证据。在收到所有证据后,审理主任将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I-US, Inc., ID# 4296251 (AAO June 18,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6-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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