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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运输公司创办人兼经营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6月1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EB-2基础分类: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第一要素,因而未证明有资格或应获国家利益豁免。对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及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保留考虑,未作最终认定;驳回上诉不构成对这些保留事项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he has not established 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nd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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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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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成员身份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拟在货运运输领域创办并经营D- Transportation, LLC。原审主任曾认定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AAO在本次决定中对该资格提出质疑并保留考虑,未作最终认定;原审主任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本次为上诉,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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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but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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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question whether it contain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th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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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k employment as the founder and owner of a business in a much needed field of freight transpor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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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40,主张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申请EB-2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拟创办并经营货运运输公司D- Transportation, LLC;提交个人陈述、商业驾照、个人及公司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及客户往来材料。材料显示公司于2018年成立、2019年起实际经营,与其称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创办公司的说法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howed that the company was established in 2018 and had been actively doing business since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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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要求补充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信息和证据;申请人提交新的个人陈述、D- Transportation, LLC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信,以及关于疫情后货运需求增加、供应链中断和卡车司机短缺的文章与报告。

    核对原文依据
    Following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requesting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nd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is endeavo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new personal statement, a business plan for D- Transportation, LLC, 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and various articles and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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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认定其符合Dhanasar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理由包括拟议事业虽具实质价值,但未显示达到国家重要性所需的行业广泛影响、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潜力或重大经济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while the evidence established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the record did not show that the endeavor would result in broader implications to the industry commensurate with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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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泛称已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未具体指出原审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AAO指出该遗漏本身构成驳回理由,但仍就国家重要性进行实体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s an appeal must specifically identif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in the unfavorable decision, this omission alone is grounds for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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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6月18日经重新审查,同意原审关于拟议事业未达到国家重要性的结论,驳回上诉;AAO对EB-2基础分类资格提出质疑并保留考虑,未作最终认定,同时对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保留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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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question whether it contain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th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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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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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再依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三要素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个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第一要素聚焦申请人拟具体从事的事业,而非其所在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须考察该事业在特定领域内是否具有全国甚至全球影响,或是否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创办并经营货运运输公司可提供关键服务、创造就业并刺激经济活动;上诉中进一步主张运输和物流行业的创业与创新相关联,其专业能力可带来精简供应链、提高物流效率并增强美国企业竞争力的创新方案。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显示会产生达到国家重要性程度的行业广泛影响、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或Dhanasar所设想的重大经济利益。

个人陈述及商业计划(初次申请及补件后更新)

证明目的
证明拟创办并经营货运运输公司,提供货运、物流管理、货运经纪、卡车调度等服务,并预计第五年实现总销售额2,300,000美元、雇用25人(其中16名卡车司机)、年度工资支出1,378,668美元,从而创造就业和刺激经济。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商业计划未充分解释财务和雇用预测的依据;在已称卡车司机短缺的情况下,未说明五年内如何招募16名卡车司机;即使预测获充分解释和支持,也未显示公司运营规模达到国家重要性,且未说明预计雇用人数和营收对拟运营地区的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财务和雇用预测依据不足;招募卡车司机的可行性未说明;未将营收和雇用规模与地区或全国经济影响相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siness plan does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xplanation for the basis ofhis financial and employment proj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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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elaborate on how he intended to recruit 16 truck drivers in a five-year period given the stated shortage of truck dri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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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信

证明目的
证明卡车运输行业和物流领域的重要性及行业预期增长,从而支持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仅作结论性陈述,泛论行业重要性和增长,未具体说明直接归因于申请人公司的广泛影响;专家意见可作为咨询意见,但不具资格推定效力,其内容与国家重要性的关联性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申请人具体事业可归因的广泛影响;仅论述行业整体重要性不足以确立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xpert opinion letter provides conclusory statements discussing the importance ofthe trucking industry and the logistics field in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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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bmission of letters from experts supporting the petition is not presumptive evidence of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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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后货运需求增加、供应链中断及卡车司机短缺的文章和报告

证明目的
证明货运运输需求增长及卡车司机短缺,以支持其服务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单独评价这些文章和报告;其结论建立在申请人未说明具体服务如何超出直接客户利益而影响行业更广泛层面,行业整体需求或短缺本身不足以确立其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行业层面的需求或短缺与申请人具体事业的广泛影响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how the services he intends to offer wou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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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etitioner must support assertions with relevant, probative, and credi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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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驾照、个人及公司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客户往来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经营运输公司的资格及公司实际运营和客户业务。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叙述初次申请材料时列出这些文件,但未将其作为认定国家重要性的依据;脚注指出公司实际税表收入仅为商业计划对应年度预测的三分之一,且记录中没有与雇用预测一致的雇用证据,但明确该点不是裁决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实际收入显著低于预测;缺乏与雇用预测一致的雇用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tual earnings identified in the tax returns are a third of the amount projected in the business plan for the corresponding years of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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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not a basis for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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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强调国家重要性取决于申请人具体拟从事的事业,而非货运行业本身的重要性。申请人未能说明其拟提供的服务如何超出对直接客户的利益而惠及物流和卡车运输行业及卡车司机群体。其商业计划中的营收和雇用预测即使获得充分解释,也未显示公司运营规模达到国家重要性程度,且未说明对拟运营地区的影响。专家意见信主要泛论卡车运输和物流行业的重要性,未具体针对申请人公司可归因的广泛影响,证明价值有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a petitioner may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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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stands to sufficiently extend beyond his business and its customers to impact his field more broadly at a level commensurate with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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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do not establish that his company would operate on a scale rising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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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 provides little probative value in establish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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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分类: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须具有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加五年该专业领域逐步提升的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分类;原审主任认定其符合该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关于2005年1月至2017年3月自雇经历的陈述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该期间从事艺术工作以及产品营销和业务发展活动,以累计五年以上相关学士后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陈述缺乏佐证,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从事“订立合同、谈判”等业务发展活动,也未说明该经历与拥有和经营卡车公司的充分关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佐证;与ETA Form 750B所载职业不一致;未说明与拟议事业的专业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provided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his statements that he was engaged in business development activities like "concluding contracts [and] negoti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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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工部ETA Form 750B《外国人资格声明》

证明目的
记录申请人的既往就业资格和经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签署表格显示其此前就业仅为“工匠”领域的“地毯编织工”,与自雇从事艺术及业务发展的陈述明显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自雇陈述及业务发展经历直接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on his signed U.S. Department of Labor ETA Form 750B, Statement of Qualifications of Alien, that his prior employment was solely as a "carpet weaver" in the "artisan"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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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重新审查中质疑记录是否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0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具有至少五年“该专业领域”的学士后逐步提升工作经验:其自雇陈述称从事艺术工作及产品营销和业务发展,但缺乏佐证,且未说明该经验与经营卡车公司的关联;其签署的ETA Form 750B却称此前仅从事“地毯编织工”工作,存在明显矛盾。但因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已足以处理上诉,AAO对EB-2分类资格保留考虑,未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question whether it contain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th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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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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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以及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上诉中未就第二、第三要素展开具体论证。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第一要素未满足为由拒绝国家利益豁免,未认定第二、第三要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第一要素的处理结果足以解决上诉为由,明确保留对第二和第三要素的考虑,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well as his asserted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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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第五年营收2,300,000美元、雇用25人(16名卡车司机)及年度工资1,378,668美元的预测依据,以及税表实际收入与预测的对应关系;该比较在原文中仅为脚注说明且明确不是裁决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by the fifth year of operations he anticipated generating total sales of $2,300,000 while employing 25 individuals, resulting in an annual payroll expense of $1,37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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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le not a basis for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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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专家意见信是否具体论述申请人公司可归因的行业广泛影响,而非仅泛论卡车运输和物流行业的重要性;AAO对专家意见按相关性、可靠性和整体证明价值衡量,不赋予资格推定效力。
    核对原文依据
    much of the content of the expert opinion letter lacks relevance to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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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05年1月至2017年3月自雇陈述与ETA Form 750B所载“地毯编织工”职业之间的矛盾,以及是否有材料佐证业务发展活动及其与卡车公司经营的专业关联;该问题在本次被保留,未被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contains inconsist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between January 2005 to March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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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hould be prepared to address this issue in any future filings requesting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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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与实际经营时间(2019年起)同申请人所称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创办公司之间的时间矛盾;该矛盾出现在初次申请材料叙述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howed that the company was established in 2018 and had been actively doing business since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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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303153 日期:2024年6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豁免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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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但未能根据 Dhanasar 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议事业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

A. 国家利益豁免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Id.

在初始申请中,申请人主张其意图"在急需的货运运输领域寻求作为企业创始人和所有者的就业",并补充称"货运和货物行业是美国经济的命脉"。据申请人称,虽然他此前因其工艺方面的经验而寻求国家利益豁免,但"COVID-19 疫情……改变了[他的]计划……[他]决定贡献[他的]可转移技能并创办[他的]自己的运输公司"。申请人主张其"在运输行业创办和管理公司"的事业"将仅产生直接利益,因为它将提供至关重要的服务、创造就业并刺激经济活动"。为支持其事业,申请人提交了个人陈述、商业驾驶执照(CDL)、其个人和公司纳税申报表的副本、其公司 D- Transportation, LLC 的注册成立文件,以及该公司持续客户合作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申请人表示他受 COVID-19 疫情启发而建立其运输公司,但证据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并自2019年以来一直积极经营业务。

在审理主任发出补件通知(RFE)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和证据以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之后,申请人提交了新的个人陈述、D- Transportation, LLC 的商业计划、一封专家意见书,以及讨论 COVID-19 疫情后货运运输需求增加、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裁决中)的意见,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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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造成的供应链中断,以及美国卡车司机短缺的各种文章和报告。申请人主张,"鉴于当前向在线订单的转变和对配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他的服务]在该领域[的需求]至关重要"。在其更新的个人陈述和商业计划中,申请人详细阐述了其目标,即"通过为客户提供增值利益来提升这些服务的标准",他主张这将"对物流和运输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其商业计划,该公司最初将"专注于全美国的货运周转,包括将整车货物从目的地运至目的地",并"将货物从供应商运至制造商、再运至分销商和零售商,与配送中心、仓库和批发商合作运营"。此外,他表示其公司将提供"面向商业客户的跟踪和物流管理解决方案",包括货运经纪服务、卡车调度服务、协助寻找货源、分配货源和管理司机、维持汽车承运人合规、管理天气延误、提供客户服务以及管理账单和文书工作。

审理主任认定,虽然证据确立了申请人事业的实质价值,但记录未显示该事业将对该行业产生与 Dhanasar 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更广泛影响、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产生重大经济利益。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他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有说服力的证据"。然而,除了提及商业计划中的宽泛主张外,申请人并未指明他认为哪些证据或信息有说服力地支持其主张,也未详细说明该信息如何反驳审理主任的结论。同样,虽然申请人对审理主任的结论表示总体不同意,但他未具体说明审理主任如何出错或决定中哪些因素有误。由于上诉必须具体指明不利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仅此遗漏即构成驳回的理由。见 8 C.F.R. § 103.3(a)(1)(v)。尽管如此,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拟议事业虽然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 Dhanasar 中,本办公室指出,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申请人可能工作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Dhanasar at 889。因此,本办公室"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指出"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本办公室还指出,"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例如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0

在上诉中,申请人继续依赖卡车运输行业以及创业精神总体上的重要性,来主张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具体而言,申请人通过称"创业精神,特别是在运输和物流等行业,往往与创新相伴而行"来主张其事业的广泛影响。他进一步主张,其"在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可以促成创新解决方案的开发,从而简化供应链、提高物流效率并增强美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然而,申请人未指明他打算提供的服务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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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其潜在客户产生直接利益之外,更广泛地惠及该领域。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第376页。在 Dhanasar 案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程度,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Dhanasar 第893页。同样,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足以超出其业务及其客户的范围,从而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程度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包括如其所主张的物流与卡车运输行业以及卡车运输劳动力。

我们也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事业将产生 Dhanasar 案所设想的显著经济利益。尽管任何基本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对地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直接产生的经济活动如何达到国家重要性的程度。在商业计划中,申请人表示到运营第五年,他预计实现总销售额2,300,000美元,同时雇用25名个人, resulting in an annual payroll expense of $1,378,668。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表示其25名员工中有16名将是卡车司机,然而,鉴于所述卡车司机短缺,申请人未详细说明他打算如何在五年内招聘16名卡车司机。同样,商业计划未对其财务和就业预测的依据提供充分解释。2 但即使该事业的收入和创造就业预测得到了充分解释和支持,它们也不能证明其公司将以达到国家重要性程度的规模运营,且申请人未解释其拟议的就业人数和收入将如何影响其公司拟运营地区。

最后,我们审查了所提供的专家意见信,但认定该信在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几乎没有证明价值。该专家意见信提供了结论性陈述,讨论卡车运输行业和物流领域总体上的重要性,包括该行业的预期增长,但未具体涉及可直接归因于申请人公司的更广泛影响。在评估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行业的重要性不足以确立国家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外国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的更广泛影响。见 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USCIS 可自行决定将大学、专业组织或其他来源作为证据提交的陈述用作咨询意见,作为专家证言。Matter of Caron Int'l,19 I&N Dec. 791, 795(Comm'r. 1988)。然而,USCIS 最终负责就非公民的资格作出最终裁定。提交支持申请的专家信件并非资格的推定证据。同上,另见 Matter of D-R-,25 I&N Dec. 445, 460 n.13(BIA 2011)(讨论可根据相关性、可靠性和整体证明价值给予专家证言不同的权重)。在此,专家意见信的大部分内容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缺乏相关性。

2 虽然这不是我们裁定的依据,但我们注意到记录显示申请人的业务在本申请提交前已运营两年多;然而,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实际收入仅为商业计划中相应运营年度预测金额的三分之一。此外,记录中未包含与所述就业预测一致的招聘证据。虽然申请人不被要求证明拟议事业更有可能最终成功,但申请人可能希望在未来的任何提交中处理这一问题。

原文第 5 页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未能确立 Dhanasar 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B. 基础类别的资格

虽然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申请必须被驳回,但在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后,我们质疑记录是否包含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资格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获得 EB-2 移民类别。具体而言,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 8 C.F.R. § 204.5(k)(2) 所要求的至少五年“在专业领域”的渐进式学士后经验。首先,记录中包含关于申请人200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经验的不一致信息。虽然申请人提供了一封信,称其在此期间为自雇,“从事艺术工作”以及“从事产品营销和业务开发活动”,但他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关于从事“订立合同[和]谈判”等业务开发活动的陈述,也未澄清该经验与拥有和经营卡车运输公司有何充分关联。此外,明显矛盾的是,申请人在其签署的美国劳工部 ETA Form 750B《外国人资格声明》中表示,其先前就业仅为“工匠”领域的“地毯编织工”。

尽管如此,由于解决与申请人根据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相关的问题对本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将保留对申请人所请求 EB-2 类别3资格的考量,以及其根据 Dhanasar 第二和第三项要件所主张的资格。见 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n.7(BIA 2015)(在驱逐程序中,申请人否则不符合救济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其未能证明有资格或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3 尽管如此,申请人应准备在今后任何请求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获得 EB-2 移民类别的提交中处理这一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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