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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 A-1-T-C- 日期:2019年6月1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软件开发和计算机咨询服务的公司,拟雇用受益人为程序员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下称“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见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任何时候”以“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工作邀请的真实性,也未证明公司具备支付本申请及其他申请所提供工资合计所需的资格。我们以逾期为由驳回了受益人的上诉。1
本事项因受益人的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受益人于此主张,一如其在上述中所主张,根据 Matter of V-S-G-,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我们必须将其视为这些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1 我们注意到,在以逾期为由驳回上诉时,我们并未就受益人是否可被视为这些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因而有权提起上诉作出任何认定。在上诉中以及再次在动议中,受益人主张 Matter of V-S-G- 要求我们接受其提交。Matter of V-S-G-, Adopted Decision 2017-06。受益人通常不能代表自己提起上诉。见 8 C.F.R. § 103.3(a)(1)(iii)(B)(将受益人排除在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一方”之外)。然而,在 Matter of V-S-G- 中,我们裁定,如果受益人符合本法第204(j)条规定的“可携带性”资格并适当请求“携带”至新工作或新雇主,USCIS 必须在撤销程序中将其视为受影响一方。Matter of V-S-G-,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4。然而,记录并未确立 Matter of V-S-G- 对受益人的适用性。我们直到2017年才作出 Matter of V-S-G- 决定。因此,USCIS 政策并不要求审理主任在2013年确定受益人作为受影响一方的资格,或向受益人发出 NOTR 和撤销决定。此外,撤销程序在2013年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后即告结束,且申请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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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A-I-T-C-
一、法律与分析
本案中的复议动议2基于我们此前以逾期为由驳回受益人的上诉。然而,申请人未援引任何允许对已被驳回的上诉提出动议的法规。当我们驳回上诉时,不存在可供我们审查的实体决定,因此不存在复议动议的基础。因此,该动议因提交不当必须被驳回。
即使我们接受该动议,该动议也不能获准,因为它未证明上诉被错误驳回。成功的复议动议必须基于当时的记录确立某一决定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如对 USCIS 邮寄的决定提出异议,受影响一方必须在决定发出后33天内提起上诉。8 C.F.R. §§ 103.3(a)(2)(i), 103.8(b)。“未在允许时间内提起的上诉必须作为提交不当予以驳回。”8 C.F.R. § 103.3(a)(2)(v)(B)(I)。
在此,记录表明审理主任于2013年11月将撤销决定邮寄至申请人的律师。见 8 C.F.R. § 292.5(a)(要求 USCIS 向记录在案的律师送达决定)。受益人于四年多之后的2018年4月提交上诉。因此该上诉逾期。在动议中,受益人错误地援引 8 C.F.R. § 103.5(a)(1)(i),主张任何逾期上诉或动议均可被接受。受益人误解了所援引的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重新开案动议“可在服务局酌情决定下予以宽恕,前提是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但同样的例外不适用于上诉。由于上诉系逾期提交,其被适当驳回。
二、结论
法规不允许对已被驳回的上诉提出动议。因此,提交至本办公室的动议系提交不当,必须予以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I-T-C-, ID# 3606817 (AAO June 19, 2019)
2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