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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A-C-S-, INC. 案 ./ 日期:2017年6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计算机咨询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开发者。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i) 条,8 U.S.C. § 1153(b)(3)(A)(ii)。该职业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2014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1 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已根据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及整体情况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经审查,我们将批准重新开案动议并支持上诉。
一、法律与分析
A. 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必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 ETA 表格 9089,即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劳工证)。2 参见该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 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该法第 212(a)(5)(A)(i)(I)-(II) 条。其次,雇主可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1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2 在诸如本案的案件中,劳工证提交的日期称为“优先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在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14年3月3日。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自2014年3月3日起并持续至目前,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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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A-C-S-, Inc. 案
(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B. 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8 C.F.R. § 204.5(g)(2) 的规定在相关部分指出:
预期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任何由职业移民或为其提交的、要求提供就业机会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预期的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该能力的证据应为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
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是评估工作机会是否真实的关键要素。参见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 (Acting Reg'l Comm'r 1977);另参见 8 C.F.R. § 204.5(g)(2)。在评估工作机会是否真实时,USCIS 要求申请人证明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支付受益人的所提供的工资,但如果证据值得考虑,将考虑影响申请企业的整体情况。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
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110,000美元。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自2014年3月3日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我们首先审查其是否在申请优先日期起的每一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我们接下来审查其是否产生了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与已支付工资(如有)之间的差额。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我们还可以考虑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了其在2015年和2016年的支付能力,但根据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其未能证明其在2014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我们亦拒绝认定整体情况分析将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根据 Sonegawa 案,其已证明其在相关年度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如前所述,根据 Sonegawa 案,我们可以考虑申请人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之外的支付能力证据。如同在 Sonegawa 案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其经营业务的年数;其业务的增长;其员工人数;是否发生任何异常的业务支出或损失;其在行业中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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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A-C-S-, Inc. 案
受益人是否会取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或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
在本案中,记录显示申请人成立于1997年。其总收入从2010年的5,297,490美元增长至2016年的12,667,503美元,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从2010年的2,079,785美元增长至2016年的5,131,073美元。因此,记录证明了申请人的长期经营、可观的收入总额、历史增长以及雇用多名员工。
此外,记录中包含申请人注册会计师的一封信,指出申请人在2014年经历了异常困难的一年,而整体框架是多个盈利年度。该信指出,申请人能够偿还2014年反映的其流动负债的很大一部分,“由于他们从产品开发中获得的新合同”。
此外,记录证明了申请人在其行业中的卓越声誉,包括重要的客户名单以及申请人获得的众多奖项和认可。因此,评估本案的整体情况,记录根据 Sonegawa 案证明了申请人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证明了其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因此,我们将批准该动议并支持上诉。
二、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获批准,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A-C-S-, Inc., ID# 635633 (AAO June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