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M-H-H-A-, INC. 日期:2019年6月2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家庭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但后来撤销了该批准。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本申请针对的是A类(Schedule A)职业。A类职业是指编入20 C.F.R. § 656.5(a)的职业,劳工部(DOL)已认定此类职业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且此类职业中雇用外国人不会对类似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当前的A类职业清单包括专业护士。同上。A类职业的申请不要求申请人在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之前测试劳动力市场并从劳工部获得经认证的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ETA 9089)。相反,申请直接提交给USCIS,并附上一式两份未经认证的ETA 9089。见8 C.F.R. §§ 204.5(a)(2)和(k)(4);另见20 C.F.R. § 656.15。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以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有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
原文第 2 页
关于 M-H-H-A-, Inc.
USCIS必须在进行书面撤销通知之前,向申请人发出其意图撤销先前申请批准的通知以及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见8 C.F.R. § 205.2(b)和(c)。
二、分析
审理主任根据8 C.F.R. § 205.2向申请人发送了意图撤销通知(NOIR),从而启动了撤销程序。在NOIR中,审理主任指出,在随表格 I-140提交的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中,申请人对C.9部分的问题回答了“否”,该问题内容如下:
雇主是否为外国人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封闭持股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或者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发起人与外国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
审理主任表示,在受益人随后的领事面谈中得知,申请人的所有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叔侄/舅甥关系),1这一事实引发了对美国工人就业机会真实性的疑问,而在回答C.9问题时未披露该家庭关系构成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撤销申请批准的理由。在NOIR中,审理主任还表示,他打算根据20 C.F.R. § 656.30(D)使劳工认证无效,因此似乎应撤销该申请的批准。
NOIR“除非存在‘良好和充分的理由’且通知不仅包括对拟采取行动所依据事实的具体陈述,还包括支持性证据,否则即为不当发出。”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根据Matter of Estime,“在确定发出意图撤销通知的‘良好和充分理由’时,我们询问在通知发出时的记录证据,如果未经解释和反驳,是否足以基于申请人未能满足其举证责任而支持否决。”同上。
在本案中,审理主任未在NOIR中阐明她为何认定根据适用的A类法规存在撤销的良好和充分理由。ETA表格9089是提交给USCIS以支持A类职业申请的,因此未经劳工部认证。相应地,不存在劳工部签发的可根据20 C.F.R. § 656.30(d)使之无效的劳工认证申请,劳工认证的无效不能构成撤销申请的依据。NOIR也未说明记录如何未能证明所寻求的A类分类的资格。因此,我们认定NOIR未适当发出,仅基于此理由,撤销不能得到维持。
1 在后来的一份宣誓书中,受益人的叔叔表示他实际上是申请人的公司财务官(CFO),而非其所有者。
原文第 3 页
关于 M-H-H-A-, Inc.
此外,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同样存在缺陷,因为其未充分解释撤销的理由。在撤销申请批准时,审理主任有积极义务解释撤销的具体理由;该义务包括告知申请人为何证据未能满足该法第291条规定的举证责任。8 C.F.R. § 103.3(a)(l)(i)。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指出的,审理主任在本案中的决定未解释为何针对NOIR所提供的信不足以满足其关于所寻求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
此外,从审理主任的决定中不清楚是否实际作出了故意重要虚假陈述的认定,如果作出了,该认定是针对申请人、受益人还是两者。要认定故意和重要的虚假陈述事实,移民官员必须确定:(1) 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 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 (3) 被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要的。见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 (BIA 1975)。“故意”一词意味着明知和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诚实地相信事实并非如此。见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重要”虚假陈述是指“倾向于切断与外国人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
鉴于上述缺陷,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撤销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如果审理主任认定需要发出新的NOIR,审理主任必须说明记录如何未能证明根据相关法规体系所寻求的A类分类的资格。如果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受益人或两者作出故意重要虚假陈述的认定,审理主任必须根据上述判例法阐明该认定的依据。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M-H-H-A-, Inc., ID# 1522991 (AAO June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