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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艺术家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6月2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提交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第204.5(h)(3)(i)条奖项标准是否被错误适用、复议动议:第204.5(h)(3)(vi)条学术文章著作权标准及上诉首次提出的主张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提交文件证据、复议动议:第204.5(h)(3)(i)条奖项标准是否被错误适用、复议动议:第204.5(h)(3)(vi)条学术文章著作权标准及上诉首次提出的主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因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及文件证据;驳回复议动议,因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本次程序仅审查第二次合并动议,未重新全面审理杰出能力资格;发回重审或批准并未发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warrant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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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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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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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视觉艺术家,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其主张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即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记录证明成就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a visual art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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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不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其认可第204.5(h)(3)(vii)条(艺术展览或展示)标准,但不认可第204.5(h)(3)(i)、(iii)、(v)、(viii)-(ix)条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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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S determined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驳回上诉,认定除第204.5(h)(3)(vii)条外,记录还满足第204.5(h)(3)(iii)条(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关于申请人工作的已发表材料),但仍不满足第204.5(h)(3)(i)、(v)、(viii)-(ix)条。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similarly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concluded that, in addition to satisfy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 the record also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AAO予以驳回:重开动议因未陈述新事实并提交文件证据而不符合第103.5(a)(2)条;复议动议因未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不符合第103.5(a)(3)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which w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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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第二次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即本次程序;AAO再次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second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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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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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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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提交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支持,见8 C.F.R. § 103.5(a)(2);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重开动议寻求基于新的或此前无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新听证,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7-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关于学术文章著作权的证据在初次提交时即已存在,因此应被视为新事实;并称该证据已随申请及对补件通知的回复提交,只是直到服务中心拒绝后才主张其满足第204.5(h)(3)(vi)条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先前合并动议已认定,引用记录中已有信息(随I-140及补件回复提交)不构成新事实,而是请求基于先前决定时的记录重新裁决,属于复议动议的范畴。

申请人关于学术文章著作权的证据(据称随I-140及补件回复提交)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第204.5(h)(3)(vi)条学术文章著作权标准,并主张该证据构成重开动议的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是记录中已有信息,不构成新事实;本次动议未附任何文件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提交新的文件证据;其承认在服务中心拒绝前未主张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e states that "the evidence that [he] authored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existed at the time of the initial filing, and thus, should be considered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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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to be provided in the reopened proceeding, the motion does not satisfy the plain languag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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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本次未提交任何文件证据支持重开动议,仅重复主张记录中已有材料应视为新事实。AAO认为引用已提交给服务中心的材料不陈述新事实,而是要求基于先前决定时的记录重新裁决,这属于复议动议的功能。因此重开动议不符合第103.5(a)(2)条的明文要求,没有重开程序的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bmit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i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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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reference to information already in the record-which h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his Form I-140 and in response to SCOPS' RFE-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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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第204.5(h)(3)(i)条奖项标准是否被错误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第204.5(h)(3)(i)条要求提供申请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认可、且因领域内卓越表现而颁发的较小奖项的文件记录;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见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施加了政策手册或法规未要求的新要求,即要求证据讨论或表明该奖学金在领域内的认可;并称该奖学金在Advocate和Artnet等主要媒体有显著报道,足以证明其国家或国际认可。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先前决定中该句仅为举例说明记录如何证明奖项是否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且无论认可度如何,记录不支持该奖学金是因领域内卓越表现而颁发。

关于奖学金在Advocate和Artnet等主要媒体有显著报道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该奖学金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就此作出认可度认定,因即使认可度成立,申请人仍未满足“因领域内卓越表现颁发”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表明该奖学金是因领域内卓越表现而颁发;评选过程未在记录中确立。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 has sufficient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because, regardless,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on motion-and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conclusion-that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the fellowship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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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奖学金“仅限邀请”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该奖学金的选拔具有竞争性或认可度。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仅邀请制不能说明该奖学金是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卓越表现奖项;评选过程对判断颁发原因具有实质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邀请制如何证明奖项系因领域内卓越表现而颁发。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applications are 'by invitation only,'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how how this establishes the fellowship as a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 or award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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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解释其先前表述是举例说明记录可如何证明奖项的国家或国际认可,而该标准本身明确要求证明奖项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故申请人未证明法律适用错误。AAO进一步指出无需认定该奖学金是否具有充分认可,因为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不支持该奖学金是因领域内卓越表现而颁发;仅邀请制不能说明这一点,评选过程对判断是否因卓越表现颁发具有实质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ference to whether the record "discuss[es] or indicate[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fellowship in the field" was an example of how the record may establish whether the prize or award in question is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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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on motion-and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conclusion-that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the fellowship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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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第204.5(h)(3)(vi)条学术文章著作权标准及上诉首次提出的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第204.5(h)(3)(vi)条要求提供申请人在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见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援引Gulen v. Chertoff及政策手册,主张其在知名大学和机构的会议与讲座构成第204.5(h)(3)(vi)条所称的学术文章著作权。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先前决定不认可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该标准主张,因其在提交I-140及回复补件通知时均有充分通知和合理机会提出而未提出;申请人亦承认原申请未主张该标准。

Gulen v. Chertoff, No. 07-2148, 2008 U.S. Dist. Lexis 54607 (E.D. Pa. July 16, 2008)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当受益人的作品是国际学者会议的主题时,学术文章著作权标准即告满足。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案为其他巡回区未公开的地区法院判决,对本案仅有极小说服力;且申请人未证明其文章被主要高校课程大纲采用等类似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证明其学术文章在主要美国高校课程大纲中具有突出地位,无法与Gulen案事实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Gulen v. Chertoff is an unpublished district court decision arising in a circuit other than the Second Circuit's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Petitioner res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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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n this cas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he has authored scholarly articles that are prominent on the syllabi ofgraduate and undergraduate courses at major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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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政策手册关于学术文章著作权包括全国或国际认可会议发表演讲的示例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会议和讲座可构成学术文章著作权。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政策手册在主张被适当提出时提供相关信息,但申请人未指出AAO在“不认可上诉首次提出的主张”上错误适用了何种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主张未在服务中心阶段提出,申请人承认原申请未主张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identifies a policy in the Policy Manual relevant to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 he does not identify a relevant law or policy we may have misapplied regarding our decision not to recognize his claim first rais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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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Gulen案为其他巡回区未公开的地区法院判决,对本案仅有极小说服力,且申请人夸大了其裁决范围——该案涉及文章被主要高校课程大纲采用并成为国际学术会议主题,而本案申请人未证明类似事实。AAO还指出,政策手册虽提供相关信息,但申请人未指出AAO在“不认可上诉首次提出的主张”这一决定上错误适用了何种法律或政策,故该标准是否满足已无实际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npublished decision of a district court has even less persuasive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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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overstates its ho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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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o not recognize the Petitioner's claim of eligibility under this criterion first raised on appeal because he had adequate notice and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raise this claim before SC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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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是否附有新的文件证据,以及所引材料是否已在I-140或补件回复中提交;本案AAO据此区分重开与复议。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it requests a new decision based o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a prior decision, which is the purpose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204.5(h)(3)(i)条主张中关于奖学金颁发原因的材料,包括评选过程;AAO将“因领域内卓越表现颁发”与认可度分开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election process is material to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fellowship i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204.5(h)(3)(vi)条主张是否在服务中心阶段提出;AAO以未在适当阶段提出为由不认可上诉首次提出的主张,本次未重新认定该标准是否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onceded that he did not raise this claim of eligibility prior to SCOP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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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23156 日期:2025年6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视觉艺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同样认定记录不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随后我们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分析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上诉决定以及先前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决定中的分析。概括而言,SCOPS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vii)项下的标准,该标准要求“[外籍人士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在该领域展出的证据]”。然而,SCOPS认定记录不满足申请人据以主张资格的其他标准,具体为8 C.F.R. §§ 204.5(h)(3)(i)、(iii)、(v)、(viii)-(ix)项下的标准。在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除满足8 C.F.R. § 204.5(h)(3)(vii)项下的标准外,记录还满足8 C.F.R. § 204.5(h)(3)(iii)项下的标准,该标准要求“[关于外籍人士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与该外籍人士所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然而,与SCOPS类似,我们认定记录不满足申请人向SCOPS主张资格的其他标准,具体为8 C.F.R. §§ 204.5(h)(3)(i)、(v)、(viii)-(ix)项下的标准。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我们认定,由于申请人未陈述新事实并提交书面证据,该动议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参见8 C.F.R. § 103.5(a)(2)。我们还认定,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该动议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参见8 C.F.R. § 103.5(a)(3)。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的或先前无法获得的证据寻求新的听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7-58 (BIA 2006)(引用Matter of Cerna, 20 I&N Dec. 399, 403 (BIA 1991))。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现在,在第二次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再次主张符合8 C.F.R. § 204.5(h)(3)(vi)项下的标准,即“[外籍人士在该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证据]”,正如其在先前的合并动议中所主张的那样。然而,与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一样,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证据支持本动议。相反,他表示“证明[他]在该领域撰写了学术文章的证据在初始提交时即已存在,因此应被视为新事实”。更具体地说,他指出“在申请时以及在对[证据请求(RFE)]的[r]答复中均已为该类别提供了证据”,尽管他承认直到SCOPS驳回其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之后,他才“主张[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满足8 C.F.R. § 204.5(h)(3)(vi)项下的标准。

正如我们在先前合并动议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提及已在记录中的信息——即其为支持表格I-140以及回应SCOPS的RFE而提交的信息——并未陈述新事实。相反,它请求基于先前决定时的记录作出新决定,而这正是复议动议的目的。参见8 C.F.R. § 103.5(a)(3)(要求动议人基于基础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先前决定不正确)。由于申请人未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该动议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明文要求,没有重新开案程序的依据,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参见8 C.F.R. §§ 103.5(a)(2)、(4)。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施加了“政策手册指南或法规明文含义不支持”的新要求。具体而言,申请人

原文第 3 页

提及我们“声称证据‘未讨论或表明该奖学金在该领域内的认可’”,并表示“政策手册或法规中没有任何地方要求申请人提交此类证据以满足[8 C.F.R. § 204.5(h)(3)(i)项下的标准]”。申请人进一步表示,“[该]奖学金在Advocate和Artnet等主要媒体渠道拥有大量新闻报道”这一事实确立了该奖学金的“国家或国际认可”,这是8 C.F.R. § 204.5(h)(3)(i)项下标准部分要求的。申请人还主张,“联邦判例法”要求我们认定其在知名大学和机构的“会议和讲座研讨会构成‘在该领域撰写学术文章’”,即8 C.F.R. § 204.5(h)(3)(vi)项下标准所设想的内容。

8 C.F.R. § 204.5(h)(3)(i)项下的标准要求“[外籍人士获得在该努力领域内具有卓越性的较低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或奖励的文件证明]”。换言之,申请人必须证明获得奖项或奖励,该奖项或奖励必须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且该奖项或奖励必须是为了在该努力领域内的卓越性。8 C.F.R. § 204.5(h)(3)(i)。

我们在先前决定中申请人现于本复议动议中提出异议的完整句子如下:“例如,证据未讨论或表明该奖学金在该领域内的认可,也未以其他方式反映该领域将该奖学金视为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因此,我们提及记录是否“讨论或表明该奖学金在该领域内的认可”是记录如何证明所涉奖项或奖励是否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一个示例。与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相反,8 C.F.R. § 204.5(h)(3)(i)项下的标准明确要求申请人证明所涉奖项或奖励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在完整语境下考虑时,我们决定中某一句话的所选片段如何错误适用了8 C.F.R. § 204.5(h)(3)(i)项下标准的明文含义。

其次,我们无需确定[已隐去]是否具有足够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因为无论如何,申请人未在动议中主张——且记录也不支持该结论——即申请人获得该奖学金是“为了在该努力领域内的卓越性”,这是8 C.F.R. § 204.5(h)(3)(i)项下标准明文所要求的。申请人再次主张该“奖学金‘仅限受邀’”。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虽然申请人主张申请‘仅限受邀’,但申请人未说明这如何证明该奖学金是因其在该领域内的卓越性而获得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相关地,尽管申请人对我们关于记录未确立授予该奖学金的遴选程序的观察提出异议,但遴选程序对于确定该奖学金是否“为了在该努力领域内的卓越性”而授予(而非因任何其他可能原因而授予)具有实质意义,这是8 C.F.R. § 204.5(h)(3)(i)项下标准所要求的。

接下来,关于8 C.F.R. § 204.5(h)(3)(vi)项下的标准,申请人援引Gulen v. Chertoff, No. 07-2148, 2008 U.S. Dist. Lexis 54607, 9-10 (E.D. Pa. July 16, 2008),其将该案概括为已认定“当受益人的作品是‘国际学者会议的主题’时,即满足学术文章著述标准”。其还援引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该手册同样指出学术文章著述的示例包括在国家级或国际公认会议上发表的会议

原文第 4 页

演讲。一般参见6 USCJS Policy Manual F.2(B)(l),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Gulen v. Chertoff是一份未公布的地区法院判决,产生于第二巡回法院辖区以外的巡回区,而申请人居住于第二巡回法院辖区。与美国巡回法院判例法所具有的广泛先例效力不同,我们不受美国地区法院已公布判决的约束,即使在同地区内产生的案件中亦然。参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719-20 (BIA 1993)。地区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推理在适当提交我们时会得到应有考虑;但是,该分析无须作为法律问题予以遵循。Id. 此外,由于地区法院的已公布判决在该特定程序之外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地区法院的未公布判决说服力更弱。鉴于申请人并不居住在对该未公布判决作出判决的地区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巡回区内,而该判决正是其在复议动议中所援引的,故其在本事项中仅具有极小的说服力。

即使我们认定Gulen在本事项中具有说服力,申请人也夸大了其裁判要旨。该地区法院分析的完整背景是,该案中的申请人撰写了神学、政治学和伊斯兰研究方面的文章,这些文章属于一个学术作品体系,该体系“在美国主要高校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占有显著地位……并且一直是国际学者会议的主题”,从而支持了其满足8 C.F.R. § 204.5(h)(3)(vi)标准的结论。Gulen, 2008 U.S. Dist. Lexis 54607 at 9-10, supra。本案申请人并未证明其撰写的学术文章在美国主要高校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占有显著地位,从而无法将其案件事实与Gulen案的事实进行比较。

我们承认,当依据8 C.F.R. § 204.5(h)(3)(vi)标准提出的资格主张被适当提出时,政策手册提供了有关该标准的相关信息。然而,正如我们在对申请人先前合并动议的决定中所解释的,我们不认可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依据该标准的资格主张,因为其在向SCOPS提交I-140表格时以及回应SCOPS的补证通知时均有充分通知和合理机会提出该主张,但其拒绝这样做。申请人承认其在SCOPS作出决定之前未提出该资格主张,并在上诉中称:“原申请未主张[申请人满足]学术文章著述[标准]。”尽管申请人指出了政策手册中与确定记录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vi)标准相关的政策,但其并未指出我们关于不认可其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主张的决定可能错误适用了任何相关法律或政策。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关于不认可其依据8 C.F.R. § 204.5(h)(3)(vi)标准提出的资格主张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记录是否满足该标准的问题已无实际意义。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该动议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参见8 C.F.R. §§ 103.5(a)(3)-(4)。

原文第 5 页

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供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基于当时记录作出的先前决定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6-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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