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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C-G- LLC 案 日期:2018年6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投资和基金管理服务的机构,拟雇用受益人担任行政/私人助理。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拥有学士学位的外国国民担保,使其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因忽视其当前资产而犯错。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的批准表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不足以填补该职位,且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在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移民签证申请中提交该认证。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会考虑申请人是否能够支付所提供工资。如果USCIS批准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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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C-G- LLC 案
二、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此,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职位(行政/私人助理)的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70,450美元。然而,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及提交上诉之时,申请人支付2017年(即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所需的证据尚不可得。2
申请人现在应能够提供2017年的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因此,我们将把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程序。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支付2017年所提供工资能力所需的证据,并给予其合理的答复机会。申请人还可提交其支付能力的补充证据,包括支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一案所述因素的证明文件。在收到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三、结论
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及提交上诉之时,申请人支付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所需的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我们将把此事项发回重审。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A-C-G- LLC, ID# 1445398 (AAO June 21, 2018)
1 本申请的优先日为2017年3月8日,即DOL接受随附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 2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向州官员备案的2017年“年度报告”副本。然而,与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不同,该州报告缺乏关于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因此,该报告不符合 8 C.F.R. § 204.5(g)(2)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