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212018_02B5203

国际政策经理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8年6月21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要求的最低学历(法学博士或外国同等学历)、受益人是否符合所请求EB-2分类的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致力于保护儿童免受不当互联网材料侵害的非营利组织,拟雇用受益人担任国际政策经理,并请求按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将其归类为拥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随附劳工证将职位最低学历要求列为法学博士(JD)或外国同等学历。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该职位及所请求类别所需最低学历为由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随后又拒绝了上诉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忽视了受益人外国法学学位等同于美国法学博士(JD)的证据。本次AAO审查范围为该上诉,经重新审理(de novo)后作出裁决。

争议标准

核心争议在于受益人是否拥有劳工证所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即法学博士(JD)或外国同等学历,从而符合EB-2第二优先类别中拥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专业人士的资格。主任认定上诉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该最低学历。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随附劳工证,其中载明国际政策经理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法学博士或外国同等学历。上诉人还提交了证据,主张受益人的外国法学学位等同于美国法学博士(JD)学位。原文未具体列明学位证书、成绩单或学历评估报告等文件种类,也未描述其具体证明对象或矛盾之处。

AAO 认定

AAO经全面审查证据后认定,受益人拥有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法学博士(JD)的外国同等学历。记录同时表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AAO指出主任忽视了受益人外国法学学位等同于美国法学博士学位的证据。

裁决结果

AAO裁决维持上诉(appeal is sustained),即撤销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该裁决为发回性质,并不等同于批准原申请;维持上诉不必然等于批准原I-140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据本案记录认定受益人的外国法学学位等同于美国法学博士学历,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预测,也不产生约束性规则。本案未讨论EB-2类别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请求,也未讨论其他学历等同或劳工证问题。

阅读提示

需核对随附劳工证所载最低学历要求、受益人外国法学学位的具体文件及学历等同评估材料,以及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决定和重新开案、复议动议被拒的具体理由。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要求的最低学历(法学博士或外国同等学历)

证据:随附劳工证载明国际政策经理职位最低学历要求为法学博士或外国同等学历;上诉人提交的受益人外国法学学位等同于美国法学博士学位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经全面审查证据后认定受益人拥有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法学博士的外国同等学历,并指出主任忽视了该等同证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受益人是否符合所请求EB-2分类的资格

证据:记录中关于受益人学历等同的证据及随附劳工证。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表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 F-0-S-1- 日期:2018年6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致力于保护儿童免受不当互联网材料侵害的非营利组织,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国际政策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拥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至少拥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学士学位并具备五年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以及申请人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所提供职位或所请求分类所需的最低教育水平。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明受益人的外国法律学位等同于美国法学博士(JD)学位的证据。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在此,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国际政策经理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为法律JD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经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我们认定受益人拥有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法律JD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记录还表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F-0-S-1-,ID# 1263745(AAO 2018年6月21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6-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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