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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 Y-J-C- 日期:2018年6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系中国台湾公民及国民,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分类。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尤其认定:由于申请人不再受雇于拟议事业,其不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应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为支持上诉,申请人概括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否决了申请。然而,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表格 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称将在2018年1月29日提交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我们随后批准延期至2018年3月19日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的具体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上诉。
引用为 Matter of Y-J-C-, ID# 1442146(AAO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