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212018_03B5203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18年6月2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具体指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EB-2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是否仍从事拟议事业
不成立 上诉是否具体指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系中国台湾公民及国民,提交 I-140 表格,寻求以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 EB-2 分类,并同时请求豁免该 EB-2 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主要认定申请人已不再从事拟议事业,因此不符合所寻求的资格。

程序经过

主任拒绝申请后,申请人提交 I-2908 上诉通知,表示将在 2018 年 1 月 29 日提交日起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 随后将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的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但截至本次裁决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本次程序仅为对该上诉的审理,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

争议标准

上诉方必须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否则依据 8 C.F.R. § 103.3(a)(1)(v) 应简易驳回。本案 AAO 审查的是上诉是否满足这一具体指明错误的要求,而非重新审理 EB-2 高等学位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

提交的证据

上诉材料包括 I-2908 上诉通知,其中笼统主张主任拒绝有误,并承诺后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此外还有期限延长请求。原文未显示提交了任何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书面论证意见,也未显示提交了补充证据。

AAO 认定

AAO 认定申请人仅笼统声称主任拒绝有误,未提供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支持性陈述;虽经延期,仍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因此上诉不符合 8 C.F.R. § 103.3(a)(1)(v) 的要求。

裁决结果

上诉被简易驳回。AAO 未就 EB-2 高等学位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件作出认定,也未维持或撤销主任关于申请人不再从事拟议事业的实体结论。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上诉未具体指明错误即被简易驳回的程序问题,不构成对 EB-2 高等学位、国家利益豁免标准或“不再从事拟议事业”问题的先例规则,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需核对 I-2908 上诉通知中是否载有具体错误主张、延期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的期限记录,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前是否确有材料提交;还应核对主任拒绝决定中关于申请人不再从事拟议事业的具体依据。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证据:I-2908 上诉通知中笼统主张主任拒绝有误,承诺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延期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但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

认定理由: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方须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本案仅有笼统主张,未满足该要求,故简易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EB-2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 EB-2 分类;主任以不再从事拟议事业为由拒绝。

认定理由:AAO 因上诉未具体指明错误而简易驳回,未就高等学位资格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国家利益豁免

证据:申请人同时请求豁免 EB-2 所附工作邀请要求;主任以不再从事拟议事业为由拒绝。

认定理由:AAO 未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件,仅处理上诉程序缺陷。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申请人是否仍从事拟议事业

证据:主任认定申请人已不再从事拟议事业,因此不符合所寻求的资格。

认定理由:该认定系主任意见,AAO 未在本次简易驳回中对其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 Y-J-C- 日期:2018年6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系中国台湾公民及国民,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分类。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尤其认定:由于申请人不再受雇于拟议事业,其不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应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为支持上诉,申请人概括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否决了申请。然而,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表格 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称将在2018年1月29日提交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我们随后批准延期至2018年3月19日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的具体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上诉。

引用为 Matter of Y-J-C-, ID# 1442146(AAO 2018年6月21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6-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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