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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676704 日期:2024年6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未就是否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发表意见。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新的事实或书面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申请人笼统地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证据”且“未适当分析”证据,这“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然而,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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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上诉的陈述同样仅限于笼统地声称我们“未评估所提出的全部论点”且证据“未得到适当分析”。
但申请人未充分阐明哪些证据未得到适当分析,也未具体指出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同样,除申请人含糊地声称审理主任侵犯了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外,他并未讨论如何侵犯。基于上述全部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根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因此,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