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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R-C-I- 日期:2018年6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酒店,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士。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受益人未具备归类为专业人士所需的学历为由驳回了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确实具备归类为专业人士所需的学历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一名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受雇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对于此处请求的专业人士分类,8 C.F.R. § 204.5(1)(3)(ii)(C)的规定在相关部分指出:
如果申请是为专业人士提出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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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学士学位的证据应以官方学院或大学记录的形式提交,显示学士学位授予日期和学习专业领域。
二、分析
本案争议在于受益人是否具备归类为专业人士所需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针对其拟议法规将禁止基于教育和就业经历组合的学士学位等效认定的批评,前移民和归化局认定“该法及其立法历史均明确表明,为了符合第三类分类下的专业人士资格……外国人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最终规则,56 Fed. Reg. 60897, 60900(1991年11月29日)(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因此,“外国同等学位”是指等同于至少美国学士学位的单一学位,不包括基于教育和就业经历组合的等效认定,也不包括基于较低学历资格的等效认定。此外,在Snapnames.com, Inc. v. Michael Chertoff, 2006 WL 3491005(D. Or. 2006年11月30日)一案中,法院认定,在专业人士和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案件中,如果受益人依法须至少持有学士学位,USCIS正确认定需要单一外国学位或其等效学位。受益人的学位还必须来自学院或大学,因为8 C.F.R. § 204.5(1)(3)(ii)(C)的规定要求提交显示学士学位已授予的“官方学院或大学记录”。
在劳工证上,受益人将其与所提供职位相关的最高教育水平确定为2003年完成的 英国会计学士学位。作为受益人学历资格的证据,记录包括一份来自 苏格兰 的证书副本,该证书于2003年11月授予受益人会员资格,受益人的已完成课程成绩单,以及World Education Services和Educational Credential Evaluators出具的教育等效评估,两者均主张该 的会员资格相当于美国的学士学位。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该 不是授予学位的学术机构,其授予受益人的会员证书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显示受益人获得学士学位的官方学院或大学记录。审理主任引用了Snapnames.com, Inc. v. Michael Chertoff, 2006 WL 3491005,该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认定USCIS有理由认定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的会员资格不是用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目的的学院或大学“学位”。审理主任认定该 与ICAI一样,是会员组织,而非学院或大学,该 的会员资格不是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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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本案不应适用Snapnames的类比,因为该 与两所英国大学合作,且据其网站称正在授予学位。然而,证据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尽管申请人引用的网站摘录确认该 与 大学合作提供应用会计理学学士学位,并与 大学合作提供专业会计理学硕士学位,但材料并未表明该 授予学位。事实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明确表明,任何授予的学位实际上是由附属大学授予的。具体而言,该 发布的题为“教育认可状态”的文件指出,“ 大学与 合作提供应用会计(荣誉)理学学士学位”,以及“ 大学与 合作提供专业会计理学硕士学位”。因此,提供并授予学位的是 大学和 大学。申请人还提到该 网站“如何成为学生”部分称正在授予学位,但记录中没有此类文件的证据。记录中确实包括一份三页的网站摘录,标题为“申请成为学生”,但其中未提及授予学位。简言之,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该 自行授予学位,或其被认可为授予学位的学院或大学。
申请人还引用了先前提交的教育等效评估及其结论,即受益人在该 完成的课程相当于美国认证学院或大学的学士学位。我们承认,受益人在该 完成的课程可被视为与美国学士学位课程所获教育水平相当,但它不是8 C.F.R. § 204.5(1)(3)(ii)(C)规定所要求的“外国同等学位”,因为该 不是授予学位的机构,其会员证书不是“学位”。由于受益人在该 的会员证书不是由学院或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因此不符合该法第203(b)(3)(A)(ii)条下归类为专业人士的资格。1
三、结论
受益人不具备归类为专业人士所需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R-C-1-, ID# 1430150(AAO 2018年6月22日)
1 专业人士分类的学位要求也在I-140表格本身上明确说明。在第2部分(申请类型)中,申请人选择了第I.e项,其中规定:“本申请是为专业人士提交的(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着重号为原文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