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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事项:O-T-INC. 日期:2018年6月22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皮革制品进口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身份类别(公司内部调任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经理”。《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身份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任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该事项现由本院审理上诉。经审查,本院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当事方未具体指出上诉所涉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2018年1月9日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今日,本院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O-T-Inc., ID# 1553077 (AAO June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