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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1809754 日期:2021年6月22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国民,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EB-5分类的资格。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确立该NCE将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1 该NCE与……[已隐去]……一个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2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记录已确立其获得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申请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
I. 法律
外国国民如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移民投资者。该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移民投资者可直接投资于NCE,如本案情形,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
1 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未证明,该NCE已经创造了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见 8 C.F.R. § 204.6(j)(4)(i)(A)。 2 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e) (2016);另见 8 C.F.R. § 204.6(j)(4)(iii), (m) (2016)(规定申请人可通过证明NCE间接创造就业的证据来满足创造就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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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6(j)(4)(i) 的规定要求,为确立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涉及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被雇用的时间。3
预期就业创造必须通过提交全面商业计划来证明。先例决定 Matter of Ho 认定,要成为“全面”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允许[USCIS]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论。”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单纯的结论性主张不能使[USCIS]确定就业创造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为可靠。”同上。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上。
II. 分析
申请人表示她于2015年12月4日向该NCE投资了500,000美元。4 根据2019年7月修订的商业计划,该NCE将向10名外国国民投资者募集最多500万美元,用于借贷给……[已隐去]……创造就业实体(JIE),该实体打算在……[已隐去]……密苏里州运营一家生产……[已隐去]……管道保温材料的工厂。
审理主任发出了补件通知(RFE),告知申请人除其他事项外,她未提交符合 Matter of Ho 要求的商业计划。在审查记录后,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表明该NCE已采取措施获得任何必要的许可,且未提交可信的项目成本、融资或时间表预测。更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2015年5月的原始商业计划未列出运营工厂所需的必要许可,且2019年商业计划修正案未包含所称环境修复所需许可的证据。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项目为估计22,600,000美元项目成本融资所需的资金来源,且未能充分解释将2009年购买的工厂投入生产阶段所经历的众多且漫长的延误。
3 8 C.F.R. § 204.6(j)(4)(i)(B) 所述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083,EB-5 裁定政策 19(2013年5月30日),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另见 6 USCIS 政策手册 G.2(O)(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4 申请人表示该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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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陈述,详细说明了与项目相关的漫长延误以及为使工厂投入生产所采取的努力。她首次在上诉中提交证据,证明该工厂已适当分区、不需要任何许可,并成功完成了环境修复。申请人还提交了更多文件,指明资金来源,以及解释将项目投入生产所经历漫长延误的保险文件。
审理主任没有机会审查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的文件。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由她分析证据,以确定其是否显示申请人已根据 8 C.F.R. § 204.6(j)(4)(i) 确立了必要的创造就业。
III. 结论
上诉将发回审理主任,以根据本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本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