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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航空公司飞行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6月2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律师所称主任施加法规外新实质和证据要求、律师所称主任适用更严格证明标准、律师所称未先补件即拒绝违反正当程序、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与本案的关联性及信息准确性、EB-2特殊能力:法规六项标准中的三项、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Dhanasar)
不成立 律师所称未先补件即拒绝违反正当程序、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确立EB-2特殊能力类别的基础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的其余部分未被认定。驳回上诉不构成对申请资格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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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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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航空公司飞行员,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特殊能力类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其计划向美国雇主提供商业航空公司飞行员服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irline pilo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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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lans to offer commercial airline pilot services to U.S.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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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2022年4月8日,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记录中的不足并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issue an RFE on 04/08/2022 identifying deficiencie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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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2022年9月22日,申请人回应补件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to which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on 09/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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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特殊能力类别,且记录未显示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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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通过律师主张主任施加了法规外的新实质和证据要求、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并主张正当程序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on appeal through counsel that in denying the petition, the Director "imposed novel substantive and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beyond those set forth in th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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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id not apply the proper standard of proof in this case, instead imposing a stricter standard, to [his] detri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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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于2023年6月22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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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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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律师所称主任施加法规外新实质和证据要求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负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上诉审查为重新审查。律师的陈述不构成证据,须有独立证据支持。

申请人主张

主任在拒绝申请时施加了法规未规定的新实质和证据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并作出拒绝;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主张的具体回应。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主任施加新要求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主任超越了法规规定的实质和证据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缺乏具体例子和详细法律分析,且律师陈述未经独立证据证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补件通知或拒绝决定中的具体法规外要求,也未提供支持性法律或法规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Counsel also does not offer a detailed analysis explaining the particular ways in which the Director "imposed novel substantive and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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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律师未具体指出补件通知或拒绝决定中哪些要求属于法规外新要求,也未提供法律或法规支持的详细分析。律师主张本身不构成证据,申请人未以独立证据证实,因此AAO不再进一步考虑该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counsel does not point to specific examples of this within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nd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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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ertions of counsel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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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称主任适用更严格证明标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移民福利申请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亦适用该标准。

申请人主张

主任未适用正确证明标准,而适用了更严格标准,对申请人不利。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作出拒绝;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主张的具体回应。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证明标准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主任适用了比优势证据更严格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律师未指出主任适用其他标准的具体情形,主张缺乏独立证据支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主任在何处适用了不同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counsel does not further explain or identify any specific instance in which the Director applied a standard of proof other than the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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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优势证据是本案适用的证明标准,但律师未进一步解释或指出主任在拒绝中适用其他标准的任何具体情形。律师主张未经独立证据证实,AAO不再进一步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is the standard of proof governing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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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more, we will not further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in this re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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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称未先补件即拒绝违反正当程序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b)(8)允许主任在未就拒绝理由要求补件的情况下,以未确立资格为由拒绝申请。

申请人主张

主任未给予申请人提交额外证据和纠正问题的机会即拒绝,剥夺了正当程序和公平对待。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2年4月8日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回应,之后作出拒绝。

补件通知及补件回应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未获机会提交额外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记录确认主任已发出补件通知且申请人已回应,与律师主张相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律师主张与记录中的补件程序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to which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on 09/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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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法规允许主任在不先要求补件的情况下拒绝申请,且本案主任实际于2022年4月8日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回应,故律师关于未给机会的主张与记录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103.2(b)(8) permits a director to deny a petition for failur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without having to request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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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in this case the Director did issue an RFE on 0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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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与本案的关联性及信息准确性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事实应依据证据质量而非数量确定;USCIS审查每项证据的相关性、证明力和可信度,并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

申请人主张

上诉中引用先前提交的推荐信,称其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处理该术语混用问题;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此的具体意见。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引用先前推荐信并称其证明“杰出能力”

证明目的
以推荐信证明申请人符合所申请的类别。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表述混用了EB-1“杰出能力”与EB-2“特殊能力”两个不同类别的标准,且未解释不一致,因而质疑信息的准确性和归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为何使用EB-1“杰出能力”标准来描述EB-2特殊能力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material "attest[s] to [the Petition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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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杰出能力”是EB-1类别的标准,与本案EB-2特殊能力类别不同,且两类标准不同。记录未解释这一不一致,AAO因此质疑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归属于本案申请人。

核对原文依据
Determinations regarding whether someone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re made in petitions seeking the EB-1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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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an explanation for these inconsist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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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法规六项标准中的三项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规定特殊能力个人的六项标准,申请人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EB-2特殊能力类别。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学术记录、经验和执照三项标准(8 C.F.R. § 204.5(k)(3)(ii)(A)、(B)、(C)),但未满足(D)、(E)、(F)项。

飞行员培训证书、简历、飞行员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学术记录、经验和执照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满足这三项标准,AAO予以确认并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这三项标准本身的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his airline pilot training certificates, resume, and pilot 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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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k)(3)(ii)(D)、(E)、(F)项相关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其余三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未满足;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挑战,AAO视为放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上诉这些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hallenge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he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under the criteria enumerated at 8 C.F.R. § 204.5(k)(3)(ii)(D), (E),an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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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学术记录、经验和执照三项标准,AAO据此进入全案证据的最终实质审查,但未独立认定申请人满足该三项标准。申请人未对主任关于(D)、(E)、(F)项不满足的认定提出上诉,AAO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the academic record, experience, and licensur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A), (B), an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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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e initial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t 8 C.F.R. § 204.5(k)(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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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三项法规标准后,须审查全案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程度。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培训、经验和执照足以证明其为特殊能力个人。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申请人的培训资质、经验和飞行员执照属于航空领域正常就业和专业发展的一部分,不自动使其成为特殊能力个人;并指出推荐信缺乏佐证其工作影响的证据。

同事和前雇主出具的推荐信(初次提交及补件回应中补充)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培训、领导和管理能力,以及其工作使雇主受益。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承认信件赞扬申请人的技能并称其工作使雇主受益,但指出信件未附佐证材料显示其工作的影响,例如其飞行或培训策略、方法或创新的实施实例,或其在雇主组织外获得认可的证据。AAO同意该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显示工作影响的佐证证据,以及雇主组织外认可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were not accompanied by corroborative evidence showing the impact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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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90年代同一公司CEO)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被提升为机长、飞行教员及“技术支持飞行员”,该职位“罕见”且只提供给脱颖而出的机长,从而证明其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B-未提供额外叙述说明申请人被选为技术支持飞行员的具体标准,也未说明该职位的职责性质,亦未讨论申请人该工作对领域的影响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选拔标准、职责性质及领域影响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B- does not provide additional narrative to explain what the specific criteria was for the Petitioner's selection for the TSP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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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通知要求的工作重要性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引发领域内广泛评论、其航空方法被同行采用、其成就和重大贡献获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机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足以回应这一方面的证据;未提交被要求的证据从而妨碍实质性调查线,构成拒绝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显示工作重要性及外部认可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esent evidence sufficient to address this a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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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虽有多年飞行员经验且训练有素,但未解释其学术成就和执照(均为入行必需)如何证明特殊能力。记录未显示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航空领域通常水平,推荐信也缺乏对其工作影响的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possesses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field of av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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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types of qualifications are part of the normal course of employment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field of av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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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Dhanasar)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类别,再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确立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以及综合衡量豁免有利于美国。

原申请及补件回应中提交的国家利益豁免支持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且豁免有利于美国。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就这些要素作出认定,因基础EB-2资格未确立而无需处理;并指出上诉未提交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作认定;AAO明确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whether he meets the remainder ofthe first prong on national importance, o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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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确立基础EB-2类别这一门槛问题,认为无需处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其余论点,明确拒绝就Dhanasar第一要素的其余部分及第二、第三要素作出认定。AAO同时说明即使处理这些剩余问题,也会驳回上诉,并指出上诉中仅引用原申请和补件回应中的相同证据,未提交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is threshold issue, the remainder of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need not be addr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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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references the same supporting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original petition and RFE response and does not provide any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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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2022年4月8日)与补件回应(2022年9月22日)的具体内容,确认申请人是否回应了主任要求的工作重要性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issue an RFE on 04/08/2022 identifying deficiencie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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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是否附有显示申请人工作影响的佐证材料,以及是否有雇主组织外认可的证据;这是AAO维持最终实质审查结论的关键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were not accompanied by corroborative evidence showing the impact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杰出能力”表述的上下文,注意EB-1与EB-2类别标准不同,AAO据此质疑信息准确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material "attest[s] to [the Petition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的其余部分未被认定,不能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三要素的实质否定;本次决定仅以基础EB-2资格未确立为由处理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whether he meets the remainder ofthe first prong on national importance, o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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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64053 日期:2023年6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航空公司飞行员,寻求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人员的EB-2移民分类资格,且记录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本法第203(b)(2)(B)(i)条。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在“国家利益”下获得职位邀请要求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889(AAO 2016)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1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936 F.3d 868(第九巡回法院2019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2 页

二、问题

作为初步事项,申请人在上诉中通过律师主张,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时“施加了超出法规规定的新颖实质性和证据性要求”。然而,律师并未指出审理主任的补证请求(RFE)和否决决定中的具体例子。律师也未提供详细分析,说明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时以相关法律或法规为依据“施加新颖实质性和证据性要求”的具体方式。

申请人还通过律师在上诉中声称,审理主任“在本案中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而是施加了更严格的标准,对[他]不利”。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见 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第375页;另见 Matter of Martinez,21 I&N Dec. 1035,1036(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11 I&N Dec. 151,152(BIA 1965)。因此,“优势证据”是管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证明标准。见1 USCIS政策手册,E.4(B),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虽然律师在上诉中主张申请人已提供足以证明其EB-2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据,但律师未进一步解释或指出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时适用优势证据以外证明标准的任何具体情形。

律师的断言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Obaigbena,19 I&N Dec. 533,534 n.2(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Ramirez-Sanchez,17 I&N Dec. 503,506(BIA 1980))。律师的陈述必须以独立证据在记录中予以证实,独立证据可包括宣誓书和声明。申请人在此未如此做。虽然本办公室认可律师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在本案中施加新颖实质性证据要求属错误,以及其在分析申请人资格时适用了不当证明标准,但若无更多内容,本办公室将不再进一步考虑申请人此方面的论点。

此外,申请人的律师在上诉中提出其他论点,这些论点引发疑问:为支持本上诉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部分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即本案申请人是否符合作为特殊能力EB-2人员且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例如,申请人在上诉中通过律师主张:

[审理主任]在未给予[他]机会提交额外证据并弥补[审理主任]提出的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发出否决决定,使上诉人被剥夺了正当程序权利和公平待遇。上诉人谨请AAO给予其进一步审查的机会,因为移民局错误地拒绝对NIW要件进行进一步分析。如此做,移民局剥夺了上诉人获得其移民福利的公平机会。这构成对USCIS政策、美国宪法和国际条约下正当程序和公平待遇的违反。

值得注意的是,8 C.F.R. § 103.2(b)(8)的法规允许审理主任以未能确立资格为由否决申请,而无需就审理主任在否决决定中认定的不合格理由请求证据。因此,本办公室不同意律师关于以下情形的断言: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选择在未首先请求证据的情况下否决申请,违反USCIS政策,并构成对申请人根据美国宪法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不可允许的侵犯。然而,在本案中,审理主任确于2022年4月8日发出了补证请求(RFE),指出记录中的缺陷并要求申请人通过提交证据予以解决,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回应。律师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后文中讨论申请人在RFE回应中提供的证据时,也承认了这一点。

申请人的律师在上诉中还提及先前提交的信函,指出该材料“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关于某人是否符合杰出能力人员资格的认定,是在寻求EB-1移民分类的申请中作出的,该分类不同于本申请所寻求的EB-2(国家利益豁免)分类。杰出能力人员必须满足8 C.F.R. § 204.5(h)规定的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而特殊能力人员根据8 C.F.R. § 204.5(k)须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三项。

记录中缺乏对这些不一致之处的解释。因此,本办公室质疑为支持上诉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中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所提供信息是否被正确归属于此特定申请人。“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确定,而应凭其质量确定。”USCIS审查“每一件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第376页。

三、EB-2分类

申请人计划向美国雇主提供商业航空公司飞行员服务,并已提供证据,包括其航空公司飞行员培训证书、简历和飞行员执照,以及同事和前雇主的信函,以证明其于1991年至2018年间参加了飞行学校提供的各种航空公司飞行员培训项目,以担任商业航空公司飞行员,直至其作为F-1学生的配偶以F-2非移民身份获准进入美国。

申请人一贯主张其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人员获得EB-2分类,并未主张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获得资格。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A)、(B)和(C)的学历记录、经验和执照标准,但未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其他标准。申请人未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8 C.F.R. § 204.5(k)(3)(ii)(D)、(E)和(F)所列标准要求的认定。因此,本办公室认为这些问题在上诉中被放弃。见 Matter of R-A-M-,25 I&N Dec. 657,658 n.2(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处理的某一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

由于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k)(3)(ii)的初始法规要求,本办公室将考虑整个记录以确定该个人是否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知识程度。见6 USCIS政策手册F.2,https://www.uscis.gov/policy-

原文第 4 页

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2

在整体证据中讨论申请人特殊能力主张的最终实质时,审理主任对记录中的证据进行了完整讨论和分析。他除其他事项外表示,申请人作为航空公司飞行员的培训资历、经验和执照并不自动使其成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因为这些类型的资格是航空领域正常职业过程和专业发展的一部分。

重要的是,审理主任在其补件通知(RFE)中要求提供文件证据以显示申请人在其职业中工作的意义,例如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在该领域引发了广泛评论的证据;来自业内其他人的材料,以显示其航空方法论正被该领域其他受雇人员使用;以及证明其成就和重大贡献已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运营认可的证据。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足以处理这一方面的证据。“未能提交被要求的证据,从而妨碍了一条实质性调查线索的,应构成拒绝[申请]的理由。”8 C.F.R. § 103.2(b)(14)。

例如,在处理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成就的意义时,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最初提交了同事和前雇主的信件,这些信件赞扬其在航空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领导和管理技能。他指出,申请人还针对补件通知提交了额外信件,签署人在其中讨论了申请人如何胜任地履行其工作并证明其技能组合。签署人确认,申请人作为飞行员的工作使其曾任职的公司受益。审理主任在拒绝决定中特别指出,这些信件没有附带佐证证据以显示申请人工作的影响,例如其飞行或培训策略、方法论或创新的实施示例,或申请人的工作如何在其受雇组织之外以其他方式获得认可。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在上诉中,申请人概括性地提及先前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信件,并特别指出一封来自B-的信件,B-是~----------~的首席执行官,该公司与1990年代雇用申请人的公司为同一公司,作为申请人“杰出能力”的证据。3 B-在信中指出,申请人于1993年被晋升为航空公司机长,当时B-是培训经理,后来申请人先被晋升为飞行员教员职位,然后被晋升为“技术支持飞行员”[TSP]职位。B-声称TSP职位“罕见”,并且“只提供给在同行中脱颖而出的机长”。然而,B-没有提供额外叙述来解释申请人被选为TSP职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或申请人在TSP角色中履行的工作职责的性质。他也没有讨论申请人作为TSP的工作对该专业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如有)的意义。

2 尽管我们可能不会讨论提交的每一份文件,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份文件。 3 如前所述,EB-1杰出能力个人与本申请中寻求的EB-2(国家利益豁免)分类是不同的美国移民分类。

原文第 5 页

经审查记录,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拥有显著高于航空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程度。虽然记录显示申请人作为飞行员拥有丰富经验,但申请人未解释其学术成就和执照——两者均为进入该职业所必需——如何证明其特殊能力。申请人是一名资质很高、训练有素且拥有多年经验的飞行员。然而,仅此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记录未显示申请人作为飞行员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程度。申请人未表明其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且其未主张自己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因此,记录中的文件不能确立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

IV. 国家利益豁免

如上文法律框架所述,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由于申请人未确立这一门槛问题,申请人的其余论点无需处理。当另一独立理由已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任何其余独立理由。因此,我们拒绝处理其是否满足国家重要性第一要件(prong)的其余部分,或Dhanasar框架下的第二和第三要件。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已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额外理由);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即使我们处理了其余问题和论点,我们仍会驳回本上诉。审理主任认定,尽管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申请人未确立其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或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上诉中,申请人引用了随原始申请和补件通知回复提交的相同支持证据,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审理主任完整处理了先前提交的证据,并解释了其在确立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方面如何存在不足。申请人的上诉论点未确立其满足Dhanasar全部三个要件。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其未确立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应当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本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本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6-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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