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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612747 日期:2022年6月2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客房管理主管。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需要至少两年教育、培训或经验的技术劳工的外国工人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在最初批准表格I-140,外国工人移民申请(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工作机会的真实性。
在本程序中,提交方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参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的认证。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如果劳工部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如果USCIS批准申请,指定的非公民最终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果符合资格,可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候”,USCIS可因“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在撤销意向通知(NOIR)发出时,未经解释且未被反驳的记录本应导致申请被拒,USCIS可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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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ime,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申请人对NOIR的答复未能克服所述的撤销理由,USCIS可撤销申请的批准。同上,第451-52页。
二、工作机会的真实性
审理主任认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撤销移民申请批准的充分且正当理由。Matter of Ho,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Matter of Ma,22 I&N Dec. 67, 68-69 (BIA 1998)。签证申请的批准并不赋予提交方任何权利,因为签证申请的批准仅是签证申请程序中的初步步骤。Ho,19 I&N Dec. 第589页。
本上诉中的问题涉及审理主任是否适当撤销了申请批准。审理主任于2009年批准了该申请。在受益人与美国国务院领事官员进行签证面谈后,USCIS于2019年在申请及国务院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上所列地点进行了两次实地查访。这些实地查访产生了不利信息,促使审理主任于2021年1月发出撤销申请批准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
在NOIR中,审理主任描述了实地查访的结果,包括申请人未雇用任何全职客房清洁工。审理主任推测,由于仅有临时雇员,似乎“受益人没有可监督的雇员,因此受益人没有可填补的职位”。审理主任进一步表示,“劳工证上所述的工作似乎并不存在”。最后,审理主任表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日止支付受益人的工资。
申请人对NOIR作出答复,声称其人员未列入工资单,因为他们作为独立承包商工作,其中两人全职工作,尽管并非作为雇员。申请人质疑其没有可供受益人监督的人员这一指控。审理主任认定NOIR答复不足以克服通知中所列理由,并撤销了批准。在撤销决定中,审理主任表示申请人已充分解决支付能力问题,但撤销申请批准,认定所提供的工作并非可供美国工人获得的真实职位。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依据了申请人在NOIR答复中提供的材料所含信息。此处的问题是审理主任依据新提交的信息撤销批准,但未将这些事实指控纳入NOIR。换言之,审理主任依据申请人没有机会回应的不利信息撤销了申请批准。
移民上诉委员会(委员会)认定,“撤销签证申请批准的决定只能基于……撤销意向通知中具体说明的事实指控”。Matter of Arias,19 I&N Dec. 568, 570 (BIA 1988)。撤销已批准申请的充分且正当理由,是指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包括解释性和反驳性证据,因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支持拒绝。Matter of R. I. Ortega,28 I&N Dec. 9, 10 (BIA 2020)(引用Estime,19 I&N Dec. 第451-52页)。“撤销意向通知必须包含对拟采取行动所依据事实和证据的具体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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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必须给予申请人反驳该等事实和证据的机会。”Arias,19 I&N Dec. 第570页注4 (BIA 1988)。“如果撤销意向通知已[送达]……且申请人不知悉也未被告知不利证据,则签证申请的撤销不能维持。”Estime,19 I&N Dec. 第452页。
为正当程序与公平之利益,必须给予申请人适当机会为其资格进行辩护和证明。在最终撤销通知中列入NOIR未详细说明的不利理由,不是撤销申请批准的适当方法。Estime,19 I&N Dec. 第452页;R. I. Ortega,28 I&N Dec. 第10页。正如提交方必须遵守该法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及程序性要求,我们作为政府代表也必须如此。虽然公众“在与政府打交道时必须循规蹈矩[引文省略]……同样正确的是,‘政府在与人民打交道时也应循规蹈矩。’”Dep't of Homeland Sec. v. Regents of the Univ. of California,140 S. Ct. 1891, 1909 (2020)(引用St. Regis Paper Co. v. United States,368 U.S. 208, 229 (1961)(Black大法官异议意见))。
尽管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但审理主任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撤销的法规。
三、结论
审理主任未适当撤销已批准的申请,因为其中包含NOIR未列入的不利要素。这未给予申请人回应最终撤销决定中所提问题的机会。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按照适用规定发出新的NOIR。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