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232025_01D7101

美国关联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5年6月2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在海外是否主要从事高管工作、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高管性质
不成立 受益人在海外是否主要从事高管工作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SCOPS对L-1A申请的拒绝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争议仅为受益人海外工作是否主要为高管性质;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这一点。对于受益人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高管性质,AAO明确保留审理,未作认定。该驳回决定不涉及新办公室其他要件(如办公场所、美国运营支持能力)的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primarily worked abroad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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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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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his proposed U.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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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在美国新设的“新办公室”,其自称是以色列一家钢铁及合金艺术设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记录显示受益人同时全资拥有两家公司,因此AAO将两家实体称为关联公司。申请目的是让受益人作为跨国公司调派人员,以L-1A“高管”身份担任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new office,"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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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n affiliate of the Israeli company, seeks to employ him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its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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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wholly owns both companies. Thus, we will refer to the entities as affil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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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部门(SCOPS)拒绝该L-1A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从事高管工作,也未证明其拟在美国从事高管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neither the Beneficiary's work abroad nor his proposed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claimed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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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SCOPS发出补件通知(RFE),要求提供受益人海外职责的细节,包括每项职责所占时间百分比;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本人及海外公司首席运营官(COO)的说明信。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SCOP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letters from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foreign employer's chief operations officer (COO)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work abroa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SCOPS' RFE asked for details of his foreign duties that "includes the percentage of time spent on each duty."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the requested time percen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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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的拒绝决定提出上诉,主张SCOPS“忽视”了证据,并称其已提交海外公司组织架构图和受益人说明信,因此拒绝决定应予撤销。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SCOPS "ignored"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asserts: "It was impossible for [SCOPS] to overlook this evidence, requiring a reversal of the denial of the L-lA status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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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2025年6月23日,AAO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拒绝决定;AAO认定受益人海外工作是否主要为高管性质已足以解决本上诉,因此保留对拟议美国工作性质的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UNE 23,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ur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resolves this appeal. Thus,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his proposed U.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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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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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在海外是否主要从事高管工作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规定,“高管身份”要求外国人“主要”从事以下工作:指导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职能的管理;制定实体目标与政策;在决策中行使广泛裁量权;仅接受更高层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109, 111 (11th Cir. 2021);Brazil Quality Stones, Inc. v. Chertoff, 531 F.3d 1063, 1070 (9th Cir. 2008);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AO Apr. 14, 2016);8 C.F.R. § 103.2(b)(1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自2012年设立以色列公司以来一直担任总经理,拥有全部决策权,并已将日常运营和“蓝领”工作分配给其他员工,因此其海外工作属于高管性质;申请人还主张SCOPS忽视了组织架构图和受益人说明信。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从事高管工作,也未证明其拟在美国从事高管工作。

受益人说明信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已将日常运营、制造、安装等工作分配给其他员工,从而自己作为所有者/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专注于高管职责,并对以色列公司拥有唯一决策权。
AAO 如何评价
AAO将该信与COO说明信一并审查,认为记录显示受益人同时从事高管和非高管工作;该信未提供补件要求的时间占比,因此不能证明“主要”从事高管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各项职责的时间占比,无法比较高管与非高管职责的相对比重。
核对原文依据
I have assigned tasks to be performed by many other individuals, additional staff, which ... allowed me to remain the owner/chief executive/general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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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the requested time percen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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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首席运营官(COO)说明信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作为首席执行官创立、指导并管理海外公司业务,拥有“百分之百”的经营裁量权和“完全”的决策自由。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COO同时列出的海外职责包括设定项目截止日期、与客户沟通付款和项目期限问题、指导员工通过社交媒体等方式营销等,这些属于运营或管理性质而非高管性质;该信因此反而支持记录中存在非高管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所列职责本身包含非高管任务,且未说明时间占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O said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full 100% discretion to operate the company he owns" and "full latitude in all discretionary decision 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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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 however, listed the Beneficiary's job duties abroad as including several tasks that are operational or managerial in nature rather than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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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 communication with customers when needed to arrange payments, discuss issues with project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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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组织架构图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组织中处于最高层,头衔为“所有者、总经理”,位于COO、行政主管/会计、设计师、工程与生产主管以及管理9至20名生产工人的工厂经理之上,从而显示其高管地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提交了该组织架构图,但认为该图不能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高管工作;职位层级本身不解决其实际职责中高管与非高管任务的比重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组织层级不能替代职责时间占比,未说明受益人实际投入各项职责的时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art lists the Beneficiary at its top as "owner, general manager," above the COO, an administrative executive/accountant, designer, engineering and production chief, and 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But th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cites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rimarily" worked abroad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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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记录显示受益人同时承担高管和非高管职责,而申请人未按补件要求提供各项职责的时间占比,因此无法证明其“主要”从事高管工作。组织架构图和说明信虽显示其处于顶层并拥有广泛裁量权,但其中列出的职责包含运营或管理性质的任务,不能弥补“主要性”证据的缺失。上诉所称“忽视证据”不能成立,因为被引用的材料本身不足以证明主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performed both executive and non-executive task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 primarily worked in the claimed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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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cites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rimarily" worked abroad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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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高管性质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新办公室申请人须证明拟议雇佣涉及对新运营的高管或管理权限,以及美国运营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有能力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8 C.F.R. § 214.2(l)(3)(v);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109, 111 (11th Cir. 202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从事高管工作。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拟在美国从事高管工作。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受益人海外工作是否主要为高管性质已足以解决本上诉,因此明确保留对拟议美国工作性质的审理,未作实质认定。该保留不构成对申请人该项主张的否定或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ur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resolves this appeal. Thus,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his proposed U.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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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是否明确要求海外职责的“每项职责时间百分比”,以及申请人回复中是否实际提供了该数据;本案拒绝的核心是该数据缺失导致无法判断“主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RFE asked for details of his foreign duties that "includes the percentage of time spent on each duty."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the requested time percentag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COO说明信所列职责原文,区分哪些被AAO视为运营或管理性质而非高管性质;组织架构图仅显示职位层级,不能单独证明职责时间分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O, however, listed the Beneficiary's job duties abroad as including several tasks that are operational or managerial in nature rather than executi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chart lists the Beneficiary at its top as "owner, general manager," above the CO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上诉决定仅处理海外工作性质,拟议美国工作性质被明确保留;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拟议美国工作要件的实质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his proposed U.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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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945391 日期:2025年6月23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新办公室”,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CEO)。1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L-1A非移民签证类别下的“高管”身份,作为公司内部调任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跨国组织可为此类别下的美国临时就业担保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前提是他们将担任高管或管理职务。同上。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申请。SCOPS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工作,也未证明其拟在美国从事所主张的高管职务。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忽视”了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证明受益人主要在国外从事所主张的高管职务。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新办公室申请人必须证明:

  • 其已获得足够实际场所容纳新办公室;
  • 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国外从事高管或管理职务;
  • 拟议雇佣涉及对新运营的高管或管理权限;以及
  • 美国运营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有能力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申请提交时,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实体。8 C.F.R. § 214.2(l)(1)(ii)(F)。

原文第 2 页

8 C.F.R. § 214.2(l)(3)(v);另见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109, 111 (11th Cir. 2021)。

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能力的证据必须表明:

  • 新办公室的拟议性质,描述该实体的范围、其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目标;
  • 美国投资的规模以及外国实体支付受益人薪酬和在美国开始营业的财务能力;以及
  • 外国实体的组织结构。

8 C.F.R. § 214.2(l)(3)(v)(A)-(C)。

二、分析

记录显示,2012年,受益人在以色列成立了一家公司,为建筑项目设计钢铁和合金艺术品及其他物品。申请人是该以色列公司的关联公司,寻求在美国聘用其担任CEO。2自外国公司成立以来,受益人一直担任其总经理。申请人主张其在国外工作,并将继续在本国担任高管职务。

A. 受益人的国外工作

“高管身份”一词指外国人“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 指导一个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 确立该实体的目标和政策;
  • 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权限;以及
  • 仅接受来自更高级别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

本法第101(a)(44)(B)条;另见VHV Jewelers, 17 F.4th at 111(“为使雇员符合L-1高管身份资格,《移民与国籍法》要求该雇员承担一系列高层责任,并且该雇员主要从事这些特定职责。”)

在确定国外工作的性质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首先审查工作的职责。见8 C.F.R. § 214.2(l)(3)(ii)(要求“对所提供服务的详细描述”)。USCIS随后权衡其他相关因素,包括:外国雇主业务的性质和范围;雇主的组织结构;其人员配置水平;受益人在其组织中的职位;其权限范围;其他员工执行的工作:包括他们是否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和行政

2 申请人自称是以色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记录表明受益人全资拥有两家公司。因此,我们将把这些实体称为关联公司。见8 C.F.R. § 214.2(l)(1)(ii)(L)(1)(将“关联公司”定义为“两个子公司均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

原文第 3 页

职责;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实际职责和商业角色的因素。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t **4-5 (AAO Apr. 14, 2016)。

在回应SCOPS的补充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和外国雇主首席运营官(COO)关于受益人在国外工作的信函。受益人表示:

我已将任务分配给许多其他个人、额外员工,这……使我得以继续作为所有者/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设计是为了让我不从事或不参与业务的日常活动、'蓝领'工作,即建造、制造、完成我们的钢铁艺术工作和金属维护及翻新;这些其他员工交付和安装我们公司的产品。我拥有为以色列公司做出所有决定的唯一自由裁量权。

COO表示,受益人作为首席执行官创立、指导和管理了外国实体的业务运营。COO称,受益人“拥有运营其所拥有公司的100%完全自由裁量权”和“在所有自由裁量决策中拥有完全权限”。

然而,COO列出的受益人在国外的职务包括若干属于运营或管理性质而非高管性质的任务,例如:

  • “为项目设定截止日期;”
  • “在需要安排付款、讨论项目截止日期问题时与客户直接沟通;”以及
  • “指导其他从事社交媒体、报纸、直接面试、出席与商人主要活动等营销工作的员工的工作。”

记录支持SCOPS的认定,即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职责主要是高管性质。如前所述,高管必须“主要”从事高管级别的职责。见本法第101(a)(44)(B)条;另见Brazil Quality Stones, Inc. v. Chertoff, 531 F.3d 1063, 1070 (9th Cir. 2008)(“根据[本法]的明文规定,[受益人]不能仅因其履行管理任务而符合L-1A签证资格;此类任务必须涵盖其主要职责。”)(原文强调)。由于记录表明受益人同时履行高管和非高管任务,申请人未证明其主要从事所主张的高管职务。SCOPS的RFE要求提供其国外职责的详细信息,“包括每项职责所花时间的百分比”。但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时间百分比。见8 C.F.R. § 103.2(b)(14)(“未能提交所要求的证据,从而妨碍实质性调查方向的,应构成驳回福利请求的理由。”)因此,该公司未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主要”履行高管级别职责。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忽视了证明受益人在国外职责具有高管性质的证据。该公司指出其提交了外国雇主的组织结构图。该图将受益人列于最高层,为“所有者、总经理”,位于COO、行政主管/会计、设计师、工程和生产主管以及一名

原文第 4 页

据称监督9至20名生产工人的工厂经理之上。该公司还指出受益人描述其国外职责的信函。申请人主张:“[SCOPS]不可能忽视这一证据,因此必须撤销对[受益人]L-1A身份的驳回决定。”

但申请人所引用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受益人“主要”在国外以高管身份工作。见该法第101(a)(44)(B)条。如前所述,申请人的证据表明其在国外既履行高管职责也履行非高管职责,而且,与补件通知(RFE)的要求相反,公司并未证明其履行这些任务所花费的时间比例。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主要”在国外从事高管级别的职责,公司在上诉中的论点不能成立。见VHV Jewelers, 17 F.4th at 115(指出申请人“未指出任何证据以反驳机构的认定,即[受益人]的许多职责是与销售、培训、营销、定价以及监督‘不符合资格的人员’相关的‘不符合资格的职责’”);另见Kong Hong USA Inc. v. Chertoff, No. C-06-00804EDL, 2006 WL 3068876, at *6 (N.D. Cal. Oct. 27, 2006)(在记录“缺乏关于花在管理或高管职责上的时间百分比相对于其他不符合资格的职责的细节”的情况下,认定受益人“主要”从事符合资格的职责的证据不足)。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主要在国外以高管身份工作。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被拒的决定。

B. 拟议的美国工作

我们关于受益人外国雇佣性质的认定解决了本上诉。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并特此保留对申请人关于其拟议美国工作性质的论点的审议。见Immigration & Naturalization Serv.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的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主要在国外以高管身份工作。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被拒的决定。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6-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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