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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 · 10名投资人共800万美元贷款用于加州78单元公寓楼开发建设:发回重审(2026年6月24日)

类别 I-956F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是否已为NCE及关联JCE的所有相关人员提交I-956H表(第203(b)(5)(H)(v)条)、重开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2)的“新事实”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决定,将案件发回USCIS,要求其处理补充的I-956H表并就I-956F申请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发回重审不构成对I-956F申请的批准,也未对投资方案的实体资格作出终局认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原审以提交渠道不合规为由拒绝及驳回重开动议的处理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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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ance of a new decision on the Form r-956F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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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区域中心,2024年设立,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E)条被指定为区域中心)通过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提交I-956F表,请求批准一项投资方案。NCE拟汇集10名投资人的800万美元,全额贷给创造就业实体(JCE),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发建设一栋78单元公寓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licant was established in 2024 and has been designated as a regional center under 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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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CE proposes to pool $8 million from 10 immigrant investors and to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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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在I-956F表中列明与NCE相关的两名个人和一家公司,提交三份已填写的I-956H表;在被问及JCE是否为关联JCE时回答“否”,故未列明该实体相关人员,也未在初次提交时提交其他I-956H表。

    核对原文依据
    It responded "No" where asked if the JCE is an affiliated J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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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2025年6月25日,USCIS发出补件通知(RFE),认定申请人未列明所有须提交I-956H表的人员,因其错误声明某实体不是关联JCE;RFE要求关联JCE及JCE的成员兼首席执行官提交I-956H表,按USCIS网站上的提交说明办理,并在答复中提供提交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USCrS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on June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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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答复

    2025年9月3日,申请人向RFE所列USCIS邮寄地址提交完整答复;未对USCIS关于该实体为关联JCE的认定提出异议,答复材料中以单独封套(under separate cover)附上被要求的I-956H表。

    核对原文依据
    On September 3, 2025,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its complete response to the USCIS mailing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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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2025年10月29日,USCIS拒绝该申请,唯一理由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网站所述通过指定用户锁箱(designated users Lockbox)正确提交I-956H表。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denied the application on Octobe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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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复议动议

    2025年11月19日,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附证据表明其同时正在向指定用户锁箱地址提交所需I-956H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licant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n November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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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驳回

    2025年12月29日,USCIS驳回重开动议,认为动议未提供可支持改变原裁定的新事实,并强调动议所附证据显示I-956H表未在RFE截止日前或2025年10月29日拒绝决定发出前提交,不构成8 C.F.R. § 103.5(a)(2)所要求的“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dismissed the Applicant's motion to reopen, concluding that it did not prov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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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under the requirements for motions to reopen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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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诉

    申请人向AAO上诉,指出USCIS在决定中已承认所有所需I-956H表均已提交,强调“缺失”的证据已不再缺失,主张其已表明重开的正当理由,动议本应获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Applicant notes that users acknowledged in its decision that all required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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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是否已为NCE及关联JCE的所有相关人员提交I-956H表(第203(b)(5)(H)(v)条)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H)条要求区域中心申请列明“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任何关联创造就业实体相关的人员”,该等人员须提供证明与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第203(b)(5)(H)(iii)条);“关联创造就业实体”指由区域中心或NCE相关人员控制、管理或拥有的任何创造就业实体(第203(b)(5)(D)(i)条)。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AAO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全部所需I-956H表,USCIS亦在决定中承认这一点,“缺失”的证据已不再缺失,故重开动议本应获准。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的唯一依据是申请人未证明其已按网站说明通过指定用户锁箱正确提交I-956H表;原审未以实体不合格为由拒绝。

初次提交的I-956F表及三份I-956H表(涉及两名个人和一家公司)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就其所认定的NCE相关人员提交I-956H表。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申请人初次提交时在“JCE是否为关联JCE”一栏回答“否”,故未列明JCE相关人员、未提交相应I-956H表;该回答被USCIS认定为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识别关联JCE及其人员,导致I-956H表覆盖不全。
核对原文依据
On its Form I-956F, the Applicant identified two individuals and one company associated with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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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RFE及申请人2025年9月3日答复(含以单独封套提交的I-956H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按RFE要求补充提交了关联JCE及JCE成员兼首席执行官的I-956H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对关联JCE的认定提出异议,并以单独封套提交表格;但未按“答复USCIS通知时提交”项下更具体的邮寄说明通过指定用户锁箱提交,故USCIS关于未遵守提交说明的判断正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渠道不符合网站“Form Filing Tips”项下针对答复通知的具体邮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It did not contest USCrS' determination that~-------~ is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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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Applicant evidently overlooked the more specific mailing instructions for "Submissio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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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所附证据(同时向指定用户锁箱提交I-956H表的证明)

证明目的
证明所需I-956H表已实际提交并被受理,构成重开所需的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8 C.F.R. § 103.5(a)(2)未定义“新事实”,并不禁止USCIS基于重新提交且已被受理、出具收据并在裁定动议时处于其掌握中的I-956H表重开I-956F;据此认定原审驳回动议不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强调表格未在RFE截止日前或拒绝决定发出前提交;AAO未据此否定重开,而是以裁定动议时表格已在案为由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prohibit users from reopening the Form r-956F based on the Applicant's re-submitted Forms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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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USCIS关于申请人未遵守网站提交说明的判断正确,但记录显示申请人系善意努力遵守说明:说明要求每份I-956H表单独封装于I-956或I-956F包裹内并在封面信中注明,且建议不要将其作为答复USCIS通知的附件提交,申请人据此以单独封套提交而未作为RFE答复附件。申请人显然忽略了“答复USCIS通知时提交”项下更具体的邮寄说明,但其在动议中重新提交了所需表格,该等表格已被受理、出具收据并在裁定动议时处于USCIS掌握之中。因此AAO撤回决定并发回,要求处理补充I-956H表并就I-956F申请作出新决定;本次未对I-956F实体资格作终局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t issue is whether the Applicant has complie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203(b)(5)(H)(v)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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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correctly determined that the Applicant did not follow the filing instructions provided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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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e foregoing,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users for processing ofthe supplemental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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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2)的“新事实”要求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开动议须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该条未定义“新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表明重开的正当理由,因所需I-956H表已提交且USCIS已承认收到。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动议未提供可支持改变原裁定的新事实,表格未在RFE截止日前或拒绝决定前提交,不构成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

动议中重新提交的I-956H表及其受理收据

证明目的
证明表格已实际进入USCIS处理流程,构成动议所依据的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表格已被受理、出具收据,并在2025年12月29日裁定动议时处于USCIS掌握之中。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认为提交时间晚于RFE截止日和拒绝决定;AAO未以此否定重开,而是以裁定动议时的在案状态为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were accepted for processing, receipted, and in users' possession at the time it dismissed the motion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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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条未定义“新事实”,并不禁止USCIS基于重新提交、已被受理并出具收据且在裁定动议时已在其掌握中的I-956H表重开I-956F,故撤回原审决定并发回。此项系对动议处理方式的审查,并非对I-956F实体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governing motions to reopen at 8 e.F.R. § 103.5(a)(2), which does not define the term "new facts," did not prohibit us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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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emphasized that the evidence provided on motion showed that the Forms r-956H "were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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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I-956H表网页上“Form Filing Tips”项下“Submission in Response to USCIS Notice”的具体邮寄说明,与RFE答复中以单独封套提交的做法相比较,理解AAO关于善意努力但未遵守具体说明的认定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can be found under a separate tab, labeled "Form Filing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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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8 C.F.R. § 103.5(a)(2)原文,确认其未定义“新事实”,以理解AAO为何认为原审并非必须驳回重开动议;该条适用不当然意味着I-956F实体资格已获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does not define the term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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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第203(b)(5)(D)(i)条关于“关联创造就业实体”的定义,理解本案中JCE被认定为关联JCE的依据,以及为何须为其成员兼首席执行官提交I-956H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erm "affiliated job creating entity" means any job-creating entity that is controlled, managed or owned by an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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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396123 日期:2026年6月24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

申请人成立于2024年,并已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E)条,8 U.S.C. § 1153(b)(5)(E)(i) (2022),被指定为区域中心。其寻求根据该法第203(b)(5)(F)(i)条,通过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批准一项投资要约。

USCIS以申请人未正确提交所有法定要求的表格I-956H(区域中心项目相关人员良好品行表)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表格I-956F申请。USCIS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参见该法第203(b)(5)(P)(i)(II)条(规定USCIS“应提供机会,对……根据该法第203(b)(5)条(F)项提交的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的任何裁定……进行行政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授予国土安全部部长指定区域中心参与区域中心项目的权力,“依据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就业创造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该法第203(b)(5)(E)(i)条。区域中心须“在任何外国人因投资于该要约而提交分类申请……之前,通过关联的[NCE]为每一项特定投资要约提交申请。”该法第203(b)(5)(F)(i)条。

该法第203(b)(5)(H)条,题为“区域中心项目相关人员良好品行”,规定区域中心提交的申请必须指明“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任何关联的就业创造实体相关的人员”。1 该等人员须提供某些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参见该法第203(b)(5)(H)(ii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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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任何关联的就业创造实体相关的人员”。1 该等人员须提供某些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参见该法第203(b)(5)(H)(iii)条。

II. 分析

申请人[已隐去]请求批准对[已隐去](NCE)的投资。NCE拟汇集10名移民投资者的800万美元,并将全部金额贷给[已隐去](就业创造实体,JCE)。JCE将使用该贷款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开发和建造一栋78单元的公寓楼。

争议在于申请人是否已通过为NCE及关联JCE的所有相关人员提交表格I-956H,遵守了该法第203(b)(5)(H)(v)条的要求。

在其表格I-956F上,申请人指明了与NCE相关的两名个人和一家公司,并提交了三份填写完整的表格I-956H。在询问JCE是否为关联JCE时,其回答“否”,因此未指明与该实体相关的人员,也未在其初始申请中提交任何额外的表格I-956H。

USCIS于2025年6月25日发出补件通知(RFE)。除其他问题外,USCIS认定申请人未指明所有须提交表格I-956H的人员,因为其错误地声明[已隐去]不是关联JCE。因此,USCIS告知关联JCE和[已隐去](JCE的成员兼首席执行官)均须提交表格I-956H。该RFE表明,这些表格应按照USCIS网站上提供的提交说明提交,并指示申请人在其答复中提供提交证据。

2025年9月3日,申请人向RFE上提供的USCIS邮寄地址提交了完整答复。其未对USCIS关于[已隐去]为关联JCE的认定提出异议,其答复材料在单独封套下包含了所要求的表格I-956H。

USCIS于2025年10月29日以“未能指明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人员,和/或未能证明与JCE相关的所有人员符合INA 203(b)(5)(H)(i)和(ii)的要求”为由拒绝了该申请。该拒绝仅基于一项认定,即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过网站上所述的指定用户Lockbox”正确提交了表格I-956H。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9日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并附有证据表明其同时正在指定用户lockbox地址提交所需的表格I-956H。USCIS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其未提供“任何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以支持改变先前的裁定”。USCIS强调,动议中提供的证据表明表格I-956H“未在RFE截止日期前或2025年10月29日发出拒绝通知之前提交”,且不构成

1 “关联就业创造实体”一词指由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的任何相关人员控制、管理或拥有的任何就业创造实体。参见该法第203(b)(5)(D)(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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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2)重新开案动议要求下的“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USCIS在其决定中承认所有要求的表格I-956H均已提交,并强调“‘缺失的’证据不再缺失”。因此,申请人主张其已表明重新开案的正当理由,其动议本应获准。

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USCIS。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的8 C.F.R. § 103.5(a)(2)规定并未定义“新事实”一词,并未禁止USCIS基于申请人重新提交的表格I-956H重新开案表格I-956F,这些表格已被接受处理、已收件,且在USCIS于2025年12月29日驳回动议时已由USCIS持有。

USCIS正确认定申请人未遵循USCIS网站上提供的提交说明。参见 https://www.uscis.gov/i-956h。然而,记录显示申请人善意地努力遵守这些说明,其中部分规定“每份表格I-956H应装在表格I-956或I-956F材料包内的单独信封或文件夹中,并在封面函或备忘录中明确标识。”该说明还建议申请人不要将表格I-956H作为证物提交以答复USCIS通知,并指出这样做可能导致表格被拒收和处理延迟。基于这些说明,申请人在单独封套下提交了补充表格I-956H,并未将其作为证物附于其RFE答复中。虽然申请人显然忽略了更为具体的“答复USCIS通知时提交”邮寄说明(该说明可在表格I-956H网页 https://www.uscis.gov/i-956h “表格详情”部分下单独标签“表格提交提示”中找到),但申请人在动议中重新提交了所需表格,且这些表格已被收件并在裁定动议时可供USCIS使用。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把此事项发回USCIS,以处理补充表格I-956H并就表格I-956F申请作出新决定。

命令:撤销该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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