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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396123 日期:2026年6月24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
申请人成立于2024年,并已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E)条,8 U.S.C. § 1153(b)(5)(E)(i) (2022),被指定为区域中心。其寻求根据该法第203(b)(5)(F)(i)条,通过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批准一项投资要约。
USCIS以申请人未正确提交所有法定要求的表格I-956H(区域中心项目相关人员良好品行表)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表格I-956F申请。USCIS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参见该法第203(b)(5)(P)(i)(II)条(规定USCIS“应提供机会,对……根据该法第203(b)(5)条(F)项提交的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的任何裁定……进行行政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授予国土安全部部长指定区域中心参与区域中心项目的权力,“依据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就业创造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该法第203(b)(5)(E)(i)条。区域中心须“在任何外国人因投资于该要约而提交分类申请……之前,通过关联的[NCE]为每一项特定投资要约提交申请。”该法第203(b)(5)(F)(i)条。
该法第203(b)(5)(H)条,题为“区域中心项目相关人员良好品行”,规定区域中心提交的申请必须指明“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任何关联的就业创造实体相关的人员”。1 该等人员须提供某些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参见该法第203(b)(5)(H)(ii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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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任何关联的就业创造实体相关的人员”。1 该等人员须提供某些证明和信息,包括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或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参见该法第203(b)(5)(H)(iii)条。
II. 分析
申请人[已隐去]请求批准对[已隐去](NCE)的投资。NCE拟汇集10名移民投资者的800万美元,并将全部金额贷给[已隐去](就业创造实体,JCE)。JCE将使用该贷款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开发和建造一栋78单元的公寓楼。
争议在于申请人是否已通过为NCE及关联JCE的所有相关人员提交表格I-956H,遵守了该法第203(b)(5)(H)(v)条的要求。
在其表格I-956F上,申请人指明了与NCE相关的两名个人和一家公司,并提交了三份填写完整的表格I-956H。在询问JCE是否为关联JCE时,其回答“否”,因此未指明与该实体相关的人员,也未在其初始申请中提交任何额外的表格I-956H。
USCIS于2025年6月25日发出补件通知(RFE)。除其他问题外,USCIS认定申请人未指明所有须提交表格I-956H的人员,因为其错误地声明[已隐去]不是关联JCE。因此,USCIS告知关联JCE和[已隐去](JCE的成员兼首席执行官)均须提交表格I-956H。该RFE表明,这些表格应按照USCIS网站上提供的提交说明提交,并指示申请人在其答复中提供提交证据。
2025年9月3日,申请人向RFE上提供的USCIS邮寄地址提交了完整答复。其未对USCIS关于[已隐去]为关联JCE的认定提出异议,其答复材料在单独封套下包含了所要求的表格I-956H。
USCIS于2025年10月29日以“未能指明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人员,和/或未能证明与JCE相关的所有人员符合INA 203(b)(5)(H)(i)和(ii)的要求”为由拒绝了该申请。该拒绝仅基于一项认定,即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过网站上所述的指定用户Lockbox”正确提交了表格I-956H。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9日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并附有证据表明其同时正在指定用户lockbox地址提交所需的表格I-956H。USCIS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其未提供“任何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以支持改变先前的裁定”。USCIS强调,动议中提供的证据表明表格I-956H“未在RFE截止日期前或2025年10月29日发出拒绝通知之前提交”,且不构成
1 “关联就业创造实体”一词指由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的任何相关人员控制、管理或拥有的任何就业创造实体。参见该法第203(b)(5)(D)(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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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2)重新开案动议要求下的“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USCIS在其决定中承认所有要求的表格I-956H均已提交,并强调“‘缺失的’证据不再缺失”。因此,申请人主张其已表明重新开案的正当理由,其动议本应获准。
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USCIS。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的8 C.F.R. § 103.5(a)(2)规定并未定义“新事实”一词,并未禁止USCIS基于申请人重新提交的表格I-956H重新开案表格I-956F,这些表格已被接受处理、已收件,且在USCIS于2025年12月29日驳回动议时已由USCIS持有。
USCIS正确认定申请人未遵循USCIS网站上提供的提交说明。参见 https://www.uscis.gov/i-956h。然而,记录显示申请人善意地努力遵守这些说明,其中部分规定“每份表格I-956H应装在表格I-956或I-956F材料包内的单独信封或文件夹中,并在封面函或备忘录中明确标识。”该说明还建议申请人不要将表格I-956H作为证物提交以答复USCIS通知,并指出这样做可能导致表格被拒收和处理延迟。基于这些说明,申请人在单独封套下提交了补充表格I-956H,并未将其作为证物附于其RFE答复中。虽然申请人显然忽略了更为具体的“答复USCIS通知时提交”邮寄说明(该说明可在表格I-956H网页 https://www.uscis.gov/i-956h “表格详情”部分下单独标签“表格提交提示”中找到),但申请人在动议中重新提交了所需表格,且这些表格已被收件并在裁定动议时可供USCIS使用。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把此事项发回USCIS,以处理补充表格I-956H并就表格I-956F申请作出新决定。
命令:撤销该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