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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J-&J-S-V-, INC. 案 日期:2019年6月2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人工晶状体制造商及眼科治疗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首席电气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其未获得所需的劳工证支持,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提交劳工证公司的利益承继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有误,并主张其是提交劳工证公司的利益承继人。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申请通常必须包含有效的个人劳工证。8 C.F.R. § 204.5(k)(4)(i)。劳工证仅对文件上所述的特定工作机会、特定受益人和预期就业区域有效。20 C.F.R. § 656.30(c)(2)。企业如果确立自身为雇主的利益承继人,则可以使用另一雇主的劳工证。参见 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Inc.,19 I&N Dec. 481(Comm'r 1986)。就移民目的而言,承继人必须:1)记录其收购前手企业的情况;2)证明若非所有权变更,工作机会与劳工证上所列的相同;以及3)证明其作为申请人的资格,包括其及前手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同上,第482-83页。在本案中,上诉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充分记录了其收购提交劳工证企业的情况。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股票购买协议的完整副本,该协议表明,劳工证雇主的一个特定业务单元(所提供职位所在单元)作为复杂所有权交易的一部分被转让给申请人。该文件具体描述了所有权交易以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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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J-&J-S-V-, Inc. 案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申请人继续经营劳工证雇主被转让单元的业务所必需的。因此,我们认为,就本申请而言,申请人已确立其是劳工证雇主就随附劳工证上所提供特定职位的利益承继人。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J-&J-S-V-, Inc.,ID# 3863311(AAO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