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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旅行与旅游经理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6月25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针对先前驳回理由、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公司持续经营和雇用受益人的意图(脚注提及,未作为本次驳回依据)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针对先前驳回理由、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维持此前的上诉驳回决定。本次决定仅处理两项动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未重新审理EB-3技术工人的实质资格,也未批准原申请或撤销撤销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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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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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our appellate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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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社,寻求以EB-3“技术工人”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移民申请,职位为旅游和旅游团经理;该职位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此前申请曾获批准,随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理由为申请人在劳工部认证中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且未证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AAO曾维持撤销并驳回15项合并的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本次是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ravel agenc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travel and tours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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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initially granting the filing,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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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the Petitioner' 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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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主任最初批准了该I-140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initially granting the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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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撤销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认定申请人在劳工部认证中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且未证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willfully concealed material facts on the accompanying certification from 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 (DOL) and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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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维持撤销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ffirmed the revocation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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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先前动议

    AAO驳回申请人15项合并的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决定载于In Re: 28841186(AAO Oct. 30, 2023)。

    核对原文依据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15 following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5. 本次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本次决定未记载提交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the Petitioner' 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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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次决定

    AAO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决定,认定两项动议均不符合监管要求,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UNE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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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s do not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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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针对先前驳回理由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被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随附证据证明其在申请获批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撤销批准,认定隐瞒重大事实且未证明支付能力;AAO先前维持撤销并驳回合并动议。

公司2005年至2011年联邦和州税表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在申请获批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中已经包含这些材料,因此不构成重新开放动议所需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并非新证据,且未针对先前驳回动议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contains copies of the company's federal and state tax returns for 2005 through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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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s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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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大衰退”的文章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随重新开放动议提交,用于支持支付能力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中已经包含该材料,因此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并非新证据,且未针对先前驳回动议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an article about "the Great Recession" of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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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s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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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重新开放动议提交的公司2005至2011年联邦和州税表副本及一篇关于2008年“大衰退”的文章,记录中已经存在,因此不构成“新事实”。动议也未针对AAO先前驳回动议的理由,即缺乏新事实或新论点,未主张该结论在事实或法律上错误。故重新开放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s these materials. Thus, the motion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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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new motion does not assert that those conclusions are factually or legally in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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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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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基于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被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错误分析了Matter of Sonegawa下的支付能力因素,并错误认定其在劳工证中隐瞒公司总裁与受益人兄弟姐妹关系属于故意或重大。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撤销批准,认定隐瞒重大事实且未证明支付能力;AAO先前维持撤销并驳回合并动议。

关于Matter of Sonegawa支付能力因素分析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错误分析了支付能力因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先前驳回合并动议并非基于支付能力因素分析,故该论点未针对最新决定的驳回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先前决定实际依据的驳回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contends that we misanalysed ability-to-pay factors under Matter of Soneg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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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id not dismiss the company's prior combined motions on either of those groun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关于劳工证中隐瞒兄弟姐妹关系是否故意或重大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错误认定隐瞒属于故意或重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先前驳回合并动议并非基于隐瞒的故意性或重大性,故该论点未针对最新决定的驳回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先前决定实际依据的驳回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also asserts our error in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s concealment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of the sibl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pany's president and the Beneficiary was willful or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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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id not dismiss the company's prior combined motions on either of thos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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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动议同样未针对先前决定的驳回理由;先前驳回合并动议并非基于支付能力因素分析或隐瞒的故意性或重大性。因此,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须针对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s previous indicated, we did not dismiss the company's prior combined motions on either of thos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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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consider does not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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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续经营和雇用受益人的意图(脚注提及,未作为本次驳回依据)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INA第204(a)(1)(F)条要求申请人有意在美国境内雇用非公民。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就公司状态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就此事项的意见。

加州州务卿“Business Search”在线政府信息

证明目的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使用该材料证明什么。
AAO 如何评价
AAO在脚注中提及该信息显示公司营业许可被暂停,并据此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雇用意图表示怀疑;但未将其作为本次动议驳回的独立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进一步说明暂停的具体范围或与职位邀请的直接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Onlin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dicates state suspension of the Petitioner's permission to conduct business as a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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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脚注中提及在线政府信息显示加州州务卿已暂停该公司作为公司的营业许可,该暂停令人怀疑公司是否持续经营以及是否有意雇用受益人。但AAO本次驳回动议的依据是两项动议均不符合监管要求,脚注未作为独立驳回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spension casts doubt on the company's continued operations and its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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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所附税表和文章是否已在记录中,是判断“新事实”要求的关键;本案AAO认定记录已包含这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already contains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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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须针对AAO最新决定的驳回理由;本案AAO指出申请人争论的支付能力分析和隐瞒故意性并非先前驳回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d not dismiss the company's prior combined motions on either of thos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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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脚注中关于公司营业许可暂停的信息属于AAO主动提及的疑虑,并非本次动议驳回的独立依据;不应据此推断原申请实体资格已被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spension casts doubt on the company's continued operations and its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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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1388927 日期:2024年6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社,拟雇用受益人为旅行和旅游经理。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在美国劳工部(DOL)随附的认证中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且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拟议工资。我们在上诉中维持了撤销决定,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合并提出的15项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见In Re: 28841186(AAO 2023年10月30日)。

本事项因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再次回到我们面前。在撤销程序中,公司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经审查,我们认定两项动议均不符合监管要求。因此,我们将予以驳回。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根据决定作出时的记录,我们先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我们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其与8 C.F.R. § 103.5(a)(2)相反,未陈述“新事实”。我们驳回了公司的复议动议,因为我们此前已驳回其论点。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新重新开案动议包含公司2005年至2011年联邦和州纳税申报表的副本,以及一篇关于2008年“大衰退”的文章副本。然而,记录中已包含这些材料。因此,该动议未陈述“新事实”。见8 C.F.R. § 103.5(a)(2)。

此外,该动议未涉及我们先前决定的驳回理由。见8 C.F.R. § 103.5(a)(1)(ii)(将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申请人主张,随附证据证明其在申请获批时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然而,如前所述,我们先前的决定驳回公司的动议,是因为其缺乏新事实或新论点。申请人的新动议并未主张这些结论在事实或法律上不正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因此,我们将予以驳回。见8 C.F.R. § 103.5(a)(4)(要求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

B. 复议动议

与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一样,其复议动议未涉及我们先前决定的驳回理由。见8 C.F.R. § 103.5(a)(1)(ii)。相反,该动议主张我们错误分析了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下的支付能力因素。该动议还主张,我们认定申请人在劳工认证中隐瞒公司总裁与受益人之间的兄弟姐妹关系是故意或重大的,这一认定有误。如前所述,我们并未基于上述任一理由驳回公司先前的合并动议。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见8 C.F.R. § 103.5(a)(1)(ii)。因此,我们也将驳回该动议。见8 C.F.R. § 103.5(a)(4)。1

1 在线政府信息显示,申请人作为公司开展业务的许可已被州暂停。见Cal. Sec'y of State, “Business Search,” https://bizfileonline.sos.ca.gov/search/business。该暂停使人们对公司的持续运营及其在所提供的职位中雇用受益人的意图产生疑问。见本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要求申请人“愿意并打算在美国境内雇用[非公民]”)。

原文第 3 页

III. 结论

申请人的合并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因此,我们将维持我们的上诉驳回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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