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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拟任人力资源咨询与招聘公司主管)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6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学士学位后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的证明形式、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豁免)、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不成立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学士学位后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的证明形式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在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关于申请人不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结论;因该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AAO明确保留对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认定,未作实质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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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determination of her eligibility for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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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拟在佛罗里达州主管一家人力资源咨询与招聘公司;她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职业移民,主张自己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认定她仅具备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且未证明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administrato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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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a business administrator who proposes to direct a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nd recruitment company in 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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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EB-2类别,且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qualif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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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拒绝提出上诉;AAO在重新审查后作出本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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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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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学士学位后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的证明形式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EB-2要求申请人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INA § 203(b)(2)(A))。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加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视为等同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证明该等同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显示至少五年学士后渐进式专业经验(8 C.F.R. § 204.5(k)(3)(i)(B));经验证据须为雇主信函,载明写信人姓名、地址、职务及对职责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g)(1));如无法获得,可考虑其他经验文件。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巴西工作与社会保障数字许可及推荐信显示她拥有超过五年学士后渐进式专业经验,足以等同硕士学位。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仅具备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且因未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未证明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

巴西工作与社会保障数字许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超过五年学士后渐进式专业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文件不是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不符合8 C.F.R. § 204.5(k)(3)(i)(B)的形式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雇主信函形式及对职责的具体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Work and Social Security Digital Permit is not a letter from a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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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封同事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及专业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七名写信人均未表明自己是申请人在相关机构的雇主;被申请人在上诉中列为前雇主的个人,其信函也未声明雇佣申请人,仅描述共事关系或职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写信人未声明雇主身份或监督关系,不能作为雇主信函证明雇佣关系及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se individuals identify themselves as the Petitioner's employer at either of thes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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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r letters do not state that they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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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雇主信函无法获得的主张

证明目的
以其他文件替代雇主信函证明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并未主张其雇主信函无法获得,故不适用以其他经验文件替代的规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主张或证明雇主信函不可获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that letters from her employers a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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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other institutions are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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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关于学士学位等同的认定,但认为申请人未满足经验证明的法定形式要求:巴西工作与社会保障数字许可不是雇主信函;七封同事信函均未表明写信人是申请人的雇主,其中被申请人在上诉中列为前雇主的个人也未在信中声明雇佣关系。申请人亦未主张其雇主信函无法获得,故不能以其他文件替代。因此未能证明等同硕士学位,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Work and Social Security Digital Permit is not a letter from a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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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letters from her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 as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04.5(k)(3)(i)(B) requ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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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豁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EB-2国家利益豁免须先具备EB-2基础资格;因基础资格不成立已足以处理上诉,AAO依据INS v. Bagamasbad及Matter of L-A-C-保留对该问题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豁免EB-2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主张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不成立已足以处理上诉,因此明确拒绝审理并保留对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认定,未对三要素作实质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is issue is dis 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determination of her eligibility for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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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EB-2亦可通过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资格满足(INA § 203(b)(2)(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自己属于特殊能力人士。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特殊能力的主张评价。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指出申请人未主张自己属于特殊能力人士,未对其特殊能力资格作实质审查或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claim to be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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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巴西工作与社会保障数字许可及七封同事信函,确认其中是否载明写信人姓名、地址、职务、雇主身份及对申请人职责的具体描述,以对照8 C.F.R. § 204.5(k)(3)(i)(B)和(g)(1)的形式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Work and Social Security Digital Permit is not a letter from a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None of these individuals identify themselves as the Petitioner's employer at either of thes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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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AAO仅因EB-2基础资格不成立而保留该问题;不得将保留理解为对豁免资格的否定或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determination of her eligibility for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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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91554 日期:2024年6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提供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EB-2分类的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提供、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获得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渐进式工作经验,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同上。为证明该等同性,申请人必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表明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式工作经验。同上第204.5(k)(3)(i)(B)条。符合资格的经验证据必须采用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的形式,包括写信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对外籍人士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同上第204.5(g)(1)条。如该等证据无法获得,将考虑与该个人经验有关的其他文件。同上。

原文第 2 页

此外,仅拥有高级学位或其同等学历不足以确立受益人获得该分类的资格。见6 USCIS政策手册F.5(A)(3),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提供指引,申请人必须证明该职位及整个行业通常要求该职位由持有高级学位的人士担任)。

II. 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拟在佛罗里达州指导一家人力资源咨询和招聘公司。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持有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本办公室同意。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在专业领域具有五年渐进式工作经验,因为她未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巴西工作和社会保障数字许可证及推荐信表明她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超过五年的学士学位后渐进式工作经验。为证明等同于硕士学位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EB-2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表明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式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B)。申请人的工作和社会保障数字许可证并非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

申请人还提交了七位同事的信函,这些同事曾与其在 和I I共事。这些个人均未表明自己是申请人在上述任一机构的雇主。在上诉中,申请人指明I I和I I为其前任雇主。他们的信函未说明他们雇用了申请人。I I先生称他在 与申请人相识,当时他们“都在工作”。他称自己是油气领域 团队的技术负责人,而申请人是行政助理。I先生并未说明他监督了申请人或以其他方式雇用了她。I I女士称她与申请人在I I共事,她在该处是安全技术员,申请人是人力资源助理。I I女士未表明她曾监督或以其他方式雇用申请人。I I女士称她在I I与申请人相识,当时他们“都担任行政助理的同一职位”。I I女士亦未表明她曾监督或以其他方式雇用申请人。申请人未主张其在 或其他机构的雇主的信函无法获得。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七位同事赞扬其过往工作的信函,但申请人未提交8 C.F.R. § 204.5(k)(3)(i)(B)条例所要求的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以表明其在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式工作经验。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具有等同于硕士学位的学历并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EB-2分类。申请人未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且其并未

原文第 3 页

主张自己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据此,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

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对其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职位提供豁免资格的裁定。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须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6-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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