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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上诉驳回(2025年6月25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原律师无效协助主张是否满足Lozada程序要求、资金合法来源(原审拒绝意向通知所指事项)
不成立 原律师无效协助主张是否满足Lozada程序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上诉阶段提出的原律师无效协助主张是否满足Lozada门槛文件要求;AAO认定未满足,故维持原审以放弃为由的拒绝,未对EB-5投资资金合法来源、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等实体资格作出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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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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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独立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格,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的第五优先(EB-5)移民投资者分类;该分类要求向有利于美国经济并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合格雇员岗位的新商业企业投入规定金额的合格资本。原审曾就申请人所称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发出拒绝意向通知,申请人未回应后按放弃处理拒绝;本次为对该拒绝的上诉,申请人在上诉阶段新聘律师并提出原律师无效协助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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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issuing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the petition alleg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ocument the lawful source of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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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提交I-526独立投资人申请;因该提交时间,本次上诉适用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his petition in November of 2019,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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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拒绝意向通知

    2024年6月,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主管向申请书上所列地址发出拒绝意向通知,指称申请人未证明其声称投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的合法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In June of 2024 the Chief issued the NOID to the addressed listed on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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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eg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ocument the lawful source of fu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in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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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因未收到对拒绝意向通知的回应,主管以放弃为由拒绝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mmigrant Invest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for abandonment as he did not respond to the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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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主管以未显示原拒绝有误为由驳回该等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at denial, and the Chief dismissed the motions for failure to show the original denial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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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就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的决定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且新聘律师后,申请人主张其第一任律师无效协助。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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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in this appeal-and after obtaining new counsel-the Petitioner claims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relating to his first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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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律师无效协助主张是否满足Lozada程序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639 (BIA 1988) 确立主张无效协助的三项门槛文件要求:申请人书面宣誓书详细说明与前任律师的约定、实际采取的行动及律师陈述;证明已告知前任律师无效协助指控并给予回应机会,附律师回应或未回应说明;如主张处理违反律师伦理或法律责任,提交向适当纪律机构投诉的证据或未投诉的解释。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新律师主张第一任律师无效协助,并请求以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律师评论作为申请人的宣誓书;其称已向州律师协会电子提交申诉,但简报反映无法取得提交确认。

原审意见

原审主管在拒绝意向通知未获回应后以放弃为由拒绝申请,并驳回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认为未显示原拒绝有误;原文未记载主管对无效协助主张的实体评价。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新律师的评论

证明目的
申请人请求将其作为申请人的宣誓书,以证明无效协助相关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中没有申请人本人的适当宣誓书,律师评论不能替代Lozada要求的书面宣誓书,故该项要求未满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申请人本人详细说明与前任律师约定、实际行动及律师陈述的书面宣誓书。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he has not offered a written affidavit attesting to the facts. Instead, the Petitioner's new counsel requests we accept the attorney's commentary in the appeal brief as the filing party's affidav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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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州律师协会电子提交申诉的确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向适当纪律机构投诉前任律师,或至少说明未投诉原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中没有投诉证据或未投诉解释;申请人称已电子提交,但未提供提交确认,简报反映确认不可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提交确认或其他可核实的投诉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a complaint with the appropriate disciplinary authorities or an explanation why he did not file a compl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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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前任律师无效协助指控并给予回应机会的证据

证明目的
满足Lozada第二项要求,允许前任律师陈述其版本。
AAO 如何评价
AAO在结论中概括申请人未满足Lozada要求,但未逐项单独评价第二项要求;原文未记载相关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该项单独指出具体缺失,仅以整体未满足Lozada要求作结。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within the Lozada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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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项核对Lozada要求:记录中没有申请人本人的书面宣誓书,新律师请求以简报中的律师评论替代,AAO认为这不构成适当宣誓书。记录也没有向适当纪律机构投诉的证据或未投诉的解释;申请人称已电子提交申诉,但未提供提交确认,简报本身说明确认不可得。因此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AAO据此驳回上诉,未进入资金合法来源等实体资格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the Board) established a framework for asserting and assessing claims of inefl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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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within the Lozada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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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atisfied his burden,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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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合法来源(原审拒绝意向通知所指事项)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EB-5申请人须证明其投资资金合法来源;原审以申请人未回应拒绝意向通知为由按放弃拒绝,本次上诉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重新认定。

申请人主张

原审拒绝意向通知指称申请人未证明其声称投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合法来源;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未就资金合法来源提出实体主张,而是主张原律师无效协助。

原审意见

主管发出拒绝意向通知指称资金合法来源未获证明;因未回应,按放弃拒绝。

关于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所称投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在拒绝意向通知中指称该证明不足;申请人未回应通知,原审按放弃拒绝。AAO本次未对该材料作实体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称未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本次上诉未重新审查该实体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ocument the lawful source of fu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in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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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将资金合法来源作为原审拒绝意向通知的背景事实叙述,本次上诉的裁判理由是申请人未满足Lozada要求,因而驳回上诉;AAO未对资金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lleg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ocument the lawful source of funds 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in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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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atisfied his burden,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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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是否存在申请人本人签署的宣誓书,而非仅律师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Lozada第一项要求针对申请人本人的详细事实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A written affidavit from the Petitioner attesting to the relevant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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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向州律师协会投诉的提交确认或其他可核实证据;仅称已电子提交而无法提供确认,AAO视为未满足Lozada第三项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 claims he electronically submitted a grievance with the state bar but presents no confirmation of the sub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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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上诉裁判限于Lozada程序要求,未重新审查资金合法来源等EB-5实体资格;原审拒绝意向通知中的指称不因本次上诉驳回而转化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issuing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the petition alleg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ocument the lawful source of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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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360708 日期:2025年6月25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独立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1153(b)(5)(2019年)寻求作为投资移民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向新商业企业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岗位。

在发出意图拒绝通知(NOID)称申请人未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新商业企业的资金的合法来源后,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主任以放弃为由拒绝了该申请,因其未回应NOID。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8 C.F.R. § 103.2(b)的规定如下:

(13) 未回应证据请求或意图拒绝通知或未出席面谈或生物识别采集的后果——

(i) 未提交证据或未回应意图拒绝通知。如果申请人或请求人未在要求日期前回应证据请求或意图拒绝通知,该福利请求可因放弃而被简易拒绝、基于记录被拒绝,或基于两者被拒绝。如果处理及批准案件所需的其他请求材料,如照片,未在要求日期前提交,申请可因放弃而被简易拒绝。

1 2022年3月15日,总统乔·拜登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和最低投资金额。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处理及批准案件所需的其他请求材料,如照片,未在要求日期前提交,申请可因放弃而被简易拒绝。

(15) 撤回或因放弃被拒绝的后果。USCIS对撤回的确认不可上诉。因放弃的拒绝不可上诉,但申请人或请求人可依据§ 103.5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撤回或因放弃的拒绝不妨碍以新费用提交新的福利请求。但是,撤回或放弃的福利请求的优先日期或处理日期不得适用于后来的申请或请求。撤回或因放弃的拒绝本身不应影响新的程序;但先前福利请求周围的事实和情况应对新的福利请求具有实质意义。

二、分析

2024年6月,主任向申请上所列地址发出了NOID,在未收到对该通知的回应后,其以放弃为由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该拒绝的动议,主任以未能证明原拒绝有误为由驳回了动议。见8 C.F.R. § 103.5(a)(2)。在本上诉中——且在获得新律师后——申请人声称与其第一任律师有关的律师无效协助。

在Matter of Lozada,19 I&N Dec. 637, 639(BIA 1988),aff'd,857 F.2d 10(1st Cir. 1988)中,移民上诉委员会(委员会)确立了主张和评估律师无效协助请求的框架。首先,委员会在Lozada中规定了主张无效协助请求的以下门槛文件要求:

  • 申请人证明相关事实的书面宣誓书。宣誓书应详细描述与前律师的协议(即律师同意采取的具体行动)、前律师实际采取的具体行动,以及前律师就其行动所作的任何陈述。
  • 证明申请人已告知前律师无效协助指控并给予其回应机会的证据。前律师的任何回应(或前律师未能或拒绝回应的报告)应随请求一并提交。
  • 如果申请人主张案件处理违反了前律师的道德或法律责任,则需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向适当的纪律机构(例如州律师协会)提出投诉,或解释申请人为何未提出投诉。

同上,第639页。这些文件要求旨在确保本办公室拥有评估无效协助请求所需的必要信息,并遏制无根据的请求。同上。允许前律师陈述其版本的事件经过可阻止无根据的指控,而向适当纪律机构提出投诉的要求旨在消除律师与其客户串通贬低代理质量的任何动机。

原文第 3 页

在此,申请人未满足Lozada决定中的要求。首先,其未提供证明事实的书面宣誓书。相反,申请人的新律师请求本办公室接受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律师的评论作为提交方的宣誓书。由于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的适当宣誓书,其未满足此要求。其次,记录中不包含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向适当的纪律机构提出投诉,或解释其为何未提出投诉。相反,其声称已向州律师协会电子提交申诉,但未提供提交确认,因为书面论证意见反映确认不可用。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6-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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