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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房地产开发高管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6月2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最顶尖、上诉中关于Mukherji v. Miller地区法院判决的适用主张、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初始证据标准(发表材料、评审、学术文章、高报酬)
不成立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最顶尖、上诉中关于Mukherji v. Miller地区法院判决的适用主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是最终实质审查未达标及上诉法律主张不成立,未重新逐项裁定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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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专注于公共交通导向开发(TOD)的高管,提交I-140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其2008年获教育管理学士学位,2018年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2007年起在多家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提交申请时为某房地产集团相关公司的副总裁及另一公司总裁,计划在美设立TOD与城市更新咨询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xecutive specializing in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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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establish a consulting company for TOD and urban rene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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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先前申请(程序背景)

    申请人此前曾提交另一份I-140,寻求特殊能力分类及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该申请于2024年10月获批;该申请涉及不同移民分类和不同资格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petition. relating to a different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with different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was approved in Octo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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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提交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提交本案I-140杰出能力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he filed thepetition in Novembe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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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NOID)

    原审发出意图拒绝通知(NOID),指出申请人可通过证明其工作成果“正被他人实施”来确立其工作的意义;申请人在NOID答复中提交了一封意见信,主张其TOD交付框架已被政府当局作为独立审查标准采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ID indic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could establish the significance of his work by showing that it "is being implemented by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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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

    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虽已确立申请人满足初始证据要求,但未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lthough the record establish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it did not establish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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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上诉中援引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Mukherji v. Miller案,主张该案为“控制性判决”,反对以最终实质审查作为拒绝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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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Mukherji v. Miller is a "controlling decision" and "governing legal authority" in the present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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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决定

    AAO于2026年6月25日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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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最顶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的两步审查;举证标准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的四项最终实质审查结论“未适用任何明确标准、未作比较、未确定基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四项初始标准(发表材料、评审、学术文章、高报酬),但证据未确立法定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政府官员来信(关于申请人被选入市级政策审查委员会)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行业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政府机构赋予评审他人工作的权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件高度赞扬申请人的专业能力,但仅涉及较窄议题,未显示其在所在地区之外获得声誉,属区域层面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超出区域范围的认可证据;书面论证中的主张本身不是证据(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the letters indicate recognition at a regional level rather than more broadly on a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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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s in a brief are not evidence and thus are not entitled to any evidentiary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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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D答复中的意见信(说明TOD框架被政府当局作为独立审查标准采用)

证明目的
证明其工作成果被政府当局依赖,满足NOID所指缺失的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NOID要求的是证明工作“正被他人实施”,而非被政府当局作为审查标准依赖;仅有受邀参与市级政策审查,在缺乏更多背景和更广泛佐证时不足以显示同等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更广泛实施与佐证的背景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ID did not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could establish eligibility by showing that the Petitioner's methods had been "relied upon by governmental authorities as independent review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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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further context and wider corroboration, invit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municipal policy review do not show the same level of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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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人士的来信(称与申请人有跨境资本和房地产项目的直接业务合作)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影响跨多个省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来信者本人无房地产或城市更新背景,且与申请人有直接合作,其陈述不是更广泛影响力的直接证据;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通常应体现在个人与职业熟人圈之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来信者属申请人职业圈层,不能证明圈外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generally expected that one whose accomplishments have garner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would have received recognition for their accomplishments well beyond the circle of their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acquain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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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来信及重大开发项目记录(部分项目获奖)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区域房地产开发中担任高层并引入先进城市规划理念。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这些材料显示申请人在区域房地产开发中处于高层,但指出其在一家公司内的区域职权不一定转化为公司之外或全国、国际层面的声誉;缺乏其他佐证时,其对公司成功的贡献也不必然转化为国家或国际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区域职权与公司内部重要性未与国家或国际声誉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is regional authority within one company does not necessarily translate into acclaim or influence outside that company, or on a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scale rather than a regional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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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房地产人物”称号(仅有奖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行业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称号的唯一证据是奖杯,未提供称号背景及意义,记录未显示该奖项所涉人物的地理范围(地方、省、区域、全国或国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称号背景、评选范围和意义的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only evidence of this title is a trophy, providing no context for the title and its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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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的报纸和杂志文章(译文)

证明目的
证明媒体对其成就的报道与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最聚焦申请人的文章存在发表情形疑点:两篇相隔三个月发表于不同刊物却署名同一作者;文章未提及可解释当前媒体关注的最新新闻事件,而是突出数年前的项目;部分刊物接受公众投稿,且仅提交部分背景信息译文,违反8 C.F.R. § 103.2(b)(3) 完整认证翻译要求;泛泛的赞誉性表述在缺乏具体佐证时证明力有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发表情形存疑、缺乏时效性新闻由头、翻译不完整、泛泛主张缺乏具体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es that focus the most on the Petitioner share several similarities that raise questions about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ir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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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at 8 C.F .R. § 103 .2(b )(3) requires full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foreign-language documents, certified as 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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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assertions about the Petitioner's influence have little weight in the absence of specific, concrete information showing how the wider field reflects that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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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及项目实施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向领域贡献知识且理念得到实际应用。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其学术文章显示对领域的知识贡献,若干项目显示其理念的实际实施,但整体仍不足以达到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顶尖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缺失,属整体权衡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His scholarly articles show that he has contributed knowledge to his field, and several documented projects show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his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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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在房地产领域成功且有产出,担任高管、发表学术文章、项目有实际实施,但认为这些只显示区域层面的声誉和公司内部的高层地位,未显示超出其个人与职业圈层的广泛认可。政府邀请函和合作方来信仅证明区域性或熟人圈内的认可,媒体文章存在发表情形疑点和缺乏具体佐证,奖杯无法说明奖项的地理范围与意义。因此整体证据未达到领域最顶尖极小比例的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But while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successful and productive in his field,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a degree ofrecognition that rises to the level of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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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is matter, we determin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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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关于Mukherji v. Miller地区法院判决的适用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巡回上诉法院判例具有约束力,地区法院判决即使在同一地区也不具约束力,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未公开意见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先例;两步审查属解释性规则,不违反《行政程序法》,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810 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Mukherji v. Miller是本案的“控制性判决”和“支配性法律权威”,反对以最终实质审查作为拒绝依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主张的意见。

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

证明目的
作为反对最终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其为非先例的地区法院判决,且作出法院辖区与本案拒绝地不同,不具约束力;未公开意见仅有参考价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先例、辖区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unpublished opinions are not considered binding prece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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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案为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的非先例判决,本案申请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被拒,不在该法院辖区;地区法院判决不约束AAO,未公开意见亦非有约束力先例。AAO并援引判例说明两步审查为解释性规则,合法有效,最终实质审查考察的是法定要求的持续声誉整体背景。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not bound to follow a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ven in cases arising within the same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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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wo-step adjudication process is an interpretive rule that does not violate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nor is it a legislative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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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亦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简要讨论但未作出明确结论。

AAO 认定与理由

因申请人在其他标准上已满足三项以上且无争议,AAO认为无需直接裁定该标准,而是将申请人的角色放在最终实质审查的更广背景中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re is no dispu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et three or more other criteria, we need not address this criterion direc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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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证据标准(发表材料、评审、学术文章、高报酬)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五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其满足其中四项:发表材料、评审、学术文章、高报酬。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双方对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初始标准无争议,故不再逐项重新认定,直接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four of the criteria, pertain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judging; scholarly articles; and remu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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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政府来信与合作方来信是否仅涉及区域或熟人圈层,以及是否有圈外独立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generally expected that one whose accomplishments have garner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would have received recognition for their accomplishments well beyond the circle of their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acquain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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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媒体报道的发表情形、时效性新闻由头及外文文件是否附完整认证译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at 8 C.F .R. § 103 .2(b )(3) requires full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foreign-language documents, certified as 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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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十大房地产人物”称号的评选范围与背景材料,判断其地理层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e geographic scope - local, provincial, regional,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ofthe real estate figures contemplated by the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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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199295 日期:2026年6月2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专攻公共交通导向开发(TOD)的高管,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满足了初始证据要求,但未按要求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证明申请人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的外国人。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由本办公室审理上诉。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的外国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证明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原文第 2 页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始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审查中本办公室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外国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已隐去]申请人于2008年获得教育管理学士学位,并于2018年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2007年以来,申请人在[已隐去]房地产集团旗下多家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当申请人于2025年11月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是[已隐去]的副总裁以及[已隐去]的总裁。在美国,申请人打算成立一家从事TOD和城市更新的咨询公司。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满足了其中五项标准,概述如下:

  • (iii),关于该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
  • (vi),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 (viii),对杰出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服务的高报酬。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四项标准,涉及发表材料、评判、学术文章和报酬。USCIS简要讨论了其余声称的标准,即涉及领导或关键角色的标准,但未就是否申请人满足了其要求作出明确结论。2 申请人主张其也满足了这最后一项标准。由于申请人已满足三项或更多其他标准并无争议,本办公室无需直接处理该标准。相反,本办公室将在最终实质审查的更广泛背景下考虑申请人的角色。

由于申请人提交了所需的初始证据,本办公室将评估其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本办公室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

1 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此前曾以其本人名义提交另一份表格I-140申请,收据号为[已隐去],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劳工证要求。该申请涉及不同的移民类别且资格要求不同,于2024年10月获批。 2 USCIS还讨论了第六项标准,即涉及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但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其未就该标准提出任何主张。

原文第 3 页

成功足以证明其在其努力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USCIS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确立了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能力)。在此事项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确立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一份地区法院判决,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该法院反对USCIS依赖Kazarian来证明其使用最终实质审查作为否决申请的依据。申请人主张Mukherji v. Miller是本案中的“控制性判决”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权威”。

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对这一非先例地区法院判决的依赖。与美国巡回法院判例法的先例权威不同,本办公室不受美国地区法院判决的约束,即使在同地区内产生的案件中也是如此。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在本案中,Mukherji判决由内布拉斯加州的一家地区法院作出。在本案中,申请在德克萨斯州服务中心被否决,该中心不在作出Mukherji判决的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此外,尽管本办公室在适当提交时可考虑法院的推理,但未公布的判决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见Suchite-Salguero v. Att'y Gen. United States, 147 F.4th 355, 359-60 (3d Cir. 2025)(“[W]e have cautioned over and over again that non-precedential opinions carry little to no weight for future cases.”);Wang v. Holder, 569 F.3d 531, 538 n.5 (5th Cir. 2009);参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at 719(考虑地区法院判决的推理)。

两步审理程序是一项解释性规则,不违反《行政程序法》,也不是立法性规则。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at 810;Agrawal v. Miller, No. 4:24CV3143, 2025 WL 2879217, at *12 (D. Neb. Sept. 12, 2025);Etsy, Inc. v. Jaddou, No. 4:22CV3022, 2023 WL 3689555, at *23 (D. Neb. May 25, 2023)(引用Perez v. Mortg. Bankers Ass'n, 575 U.S. 92, 96 (2015))。

最终实质审查在法规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更广泛背景下考虑全部证据。“与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至少三类证据这一前置程序问题无关”的问题“可能与申请人是否处于其努力领域最顶尖的最终实质审查相关。”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21。在某一初始标准的狭窄范围内可能构成“新颖证据要求”的考虑因素,仍“可能与最终实质审查相关。”同上。

最终实质审查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已达到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这一认定与申请人是否至少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h)(3)(i)至(x)项下三项初始标准这一前置问题相关,但与之相分离。

原文第 4 页

因此,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我们审查记录时着眼于更广泛的持续声誉问题,而非那些初始标准的较窄关注点。 在拒绝决定中,审理人员得出结论认为,尽管申请人的证据满足了四项初始监管标准的基本要求,但该证据并未确立法规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本拒绝决定中的四项最终实质审查认定均未适用任何明确标准,未作任何比较,也未确定任何基准。”我们将在下文更深入地讨论关键问题。 在拒绝通知中,审理人员确认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已隐去]官员的信函以及[已隐去],审理人员表示这些“征求所得的信函……本身并不构成资格的推定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拒绝决定未提供具体理由说明为何这些特定信函缺乏证明价值。”申请人还主张其中几封信函是“正式官方政府函件”,而非“雇主和同事信函”。我们在此讨论政府信函。但首先,我们注意到拒绝通知并未表示这些信函没有证明价值。相反,该决定引用了判例法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表明信函需要独立佐证。

所涉信函涉及一个相对狭窄的问题,即申请人被选参加[已隐去]政府委员会的市政政策审查。[已隐去]官员[已隐去]表示,申请人收到邀请是因为他“在行业内享有高知名度和公认的影响力”。[已隐去]官员引用了申请人“在行业内杰出的影响力和专业权威,使其跻身该领域少数顶级跨学科专业人士之列”。

这些信函对申请人高度赞扬,认可其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但它们并非申请人已在[已隐去]之外赢得声誉的有力证据。因此,这些信函表明的是区域层面的认可,而非更广泛的国家或国际层面的认可。

申请人在早前的书面论证意见中主张,在其专业领域,“最高层面的认可……体现在政府机构……是否委托个人对他人工作行使评价权。”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

同样,申请人表示其对拒绝意向通知(NOID)的回复包括一份[已隐去]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技术细节解释了[申请人的]TOD交付[已隐去]专家框架如何已被[已隐去]自身运营之外的各方采用,并被政府当局作为独立审查标准加以依赖——这正是NOID所称缺失的证据。”NOID并未表示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其方法“被政府当局作为独立审查标准加以依赖”来确立资格。相反,NOID表示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工作“正被他人实施”来确立其工作的重要性。一个已被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更新领域的其他人广泛使用的TOD框架可以表明该领域认为该框架值得采用和实施。

原文第 5 页

在缺乏进一步背景和更广泛佐证的情况下,参加市政政策审查的邀请并不能显示同等程度的影响力。

由于申请人强调了来自[已隐去]的信函,我们在此予以讨论。[已隐去]声称并无房地产开发或城市更新的具体背景。相反,其在金融领域的工作有时使其接触到“大型综合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已隐去]表示其“与[申请人]在跨境资本和房地产项目上进行了直接且可验证的商业合作”。

由于[已隐去]直接与申请人合作,其陈述并非该类别所要求的更广泛影响力的直接证据。通常预期,其成就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的人,其成就所获认可应远远超出其个人和职业熟人的圈子。参见,一般而言,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3)。 [已隐去]引用了申请人的工作在“多个省市……在[已隐去]”的使用情况。记录显示申请人在[已隐去]担任对[已隐去]活动拥有管辖权的高级别职位,但这种在一家公司内的区域权威并不必然转化为该公司之外的声誉或影响力,也不必然转化为国家或国际层面而非区域层面的声誉或影响力。[已隐去]主张申请人对[已隐去]的成功做出了贡献,但在缺乏其他支持证据的情况下,其在公司内的重要性并不必然转化为国家或国际层面的声誉。

记录记载了申请人对[已隐去]重大开发项目的高级别参与,其中一些项目获得了奖项。[已隐去]董事长表示,申请人“主要负责[已隐去]房地产开发[已隐去]的总体规划”,并“将先进的城市规划理念引入[已隐去]”。这些材料表明申请人在区域房地产开发的高层面工作。关键问题是这项工作是否产生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而非集中于[已隐去]的区域声誉。[已隐去]将申请人列为“十大房地产人物”之一,但该称号的唯一证据是一座奖杯,未提供该称号及其意义的任何背景。记录未显示该奖项所涉及的房地产人物的地理范围——地方、省级、区域、国家或国际。

申请人提交了若干关于其本人或提及其本人的报纸和杂志文章的翻译副本。虽然这些文章并不完全相同,但最聚焦于申请人的文章有几处相似之处,引发对其发表情况的疑问。3 我们注意到,其中两篇文章相隔三个月在两份不同出版物上发表,却署名为同一作者。每篇文章均包含申请人的生平细节及其雇主和部分项目的信息,并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有影响力改革归功于申请人。但

3 记录中的材料表明,至少部分出版物接受公众投稿。接受此类投稿的出版物的确切数量难以辨别,因为申请人仅提交了出版物背景信息的部分翻译。《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2(b)(3)条要求外国语言文件提供经认证为完整的全文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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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章未提及可解释其现为何成为媒体关注对象的近期有新闻价值的发展。相反,它们着重介绍申请人多年前已开展的项目。包含笼统主张的文章,例如[已隐去]中声称申请人“赢得了行业内外广泛赞誉,并为整个行业树立了标杆”,在缺乏有说服力的具体佐证时权重有限。关于申请人影响力的笼统主张,在缺乏显示更广泛领域如何反映该影响力的具体、确凿信息时,权重甚微。

记录显示申请人在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担任高级别职位。其学术文章表明其为所在领域贡献了知识,若干有记录的项目表明其理念得到了实际实施。但尽管申请人在其领域取得了成功且富有成果,记录并未显示其认可程度已达到该领域最顶端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水平。

III. 结论

国会为特殊能力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领域内获得认可。该法第203(b)(1)(A)(i)条。

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面向的是已经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是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分类的法定标准);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1(内部引号省略)(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为严格”);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 aff'd,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认定EB-1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 Kazarian, 596 at 1122(维持对一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之否决)(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成就卓著的个人也未能赢得这一认定”);Lee v. Ziglar, 237 F. Supp. 2d 914, 918 (N.D.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的人士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所获得的认可程度达到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水平,也未能证明其展现了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内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是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人士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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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该法第240条启动的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6-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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