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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 K· LLC 日期:2018年6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幼儿园的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教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学历,也未能证明公司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记录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资格以及公司具备支付能力。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审理主任认定,与随附的美国劳工部证明上所载要求相反,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等同于所需领域的美国副学士学位。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外国教育资历事实上是等同于美国副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且属于劳工证所要求的领域。因此,我们认定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学历。
此外,上诉记录证明,申请人在相关年度要么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高于所提供工资,要么拥有足够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工资。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K· LLC,ID# 1237609(AAO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