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262018_02D7101

首席软件部署与维护工程师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8年6月26日)

类别 L-1B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海外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受雇、美国拟任岗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IT公司,向出版商和研究人员提供高精度消歧、画像和推荐类软件应用,拟以L-1B身份临时调派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软件部署与维护工程师”。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在海外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工作。上诉时,上诉人详细说明了其软件业务的复杂性、两项与专有软件相关的专利,以及受益人的知识积累过程。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理由涉及受益人专业知识、海外受雇身份和美国拟任岗位三方面。上诉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中补充提交了关于软件复杂性、受益人知识水平和岗位职责的材料。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即对加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争议标准

L-1B要求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已在海外关联实体连续受雇至少一年,且拟在美国从事需要专业知识的岗位。主任认为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海外受雇身份符合要求,以及美国岗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AAO需判断上诉补充材料是否足以证明上述要素。

提交的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关于其专有软件的两项专利、描述软件复杂性的材料、受益人自2007年作为实习软件工程师入职并于2015年晋升的雇佣历史、受益人知识水平与同部门软件工程师及CEO的对比图表、薪资对比图表,以及受益人参与开发“新一代”软件并在客户系统部署的材料。证据还显示受益人的知识对维持与占海外实体上一财年收入70%的关键客户的业务至关重要。

AAO 认定

AAO认定,结合上诉补充材料,记录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受益人的知识综合理解其专有软件及在客户环境中的应用,为其他工程师所不具备。AAO还认定,受益人将在客户工作地点应用其专有软件知识,因此其拟任岗位符合《签证改革法》的要求。AAO未单独讨论海外受雇身份要素,但基于整体认定维持上诉。

裁决结果

AAO维持上诉,撤销加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该裁决为对上诉的重新审查结果,不构成对类似申请的先例约束。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AAO的认定基于上诉人补充的具体证据,包括专利、知识对比图表和客户业务重要性材料,不推出其他L-1B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AAO未讨论海外受雇身份要素的独立认定。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需注意:上诉人提交的专利文件、知识对比图表和薪资对比图表的具体内容;受益人海外雇佣起止时间和职位晋升记录;美国拟任岗位职责与客户工作地点的说明;以及《签证改革法》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依据。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

证据:两项专有软件专利、软件复杂性说明、受益人自2007年入职并于2015年晋升的雇佣历史、知识对比图表显示其知识超过同部门工程师且仅CEO可比、薪资对比图表、参与开发新一代软件并在客户系统部署的材料。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结合上诉补充材料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其综合理解专有软件及在客户环境中的应用为其他工程师所不具备。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3 段

海外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证据:受益人自2007年作为实习软件工程师入职海外实体,2015年晋升至当前职位,在海外实体工作超过七年。

认定理由:主任曾以未证明海外受雇身份为由拒绝,但AAO在裁决中未单独讨论该要素的认定,仅基于整体记录维持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3 段

美国拟任岗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

证据:受益人将在客户工作地点应用其专有软件知识,其知识对维持与占海外实体上一财年收入70%的关键客户的业务至关重要。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将在客户工作地点应用其专有软件知识,因此拟任岗位符合《签证改革法》的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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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 P-C-, INC. 日期:2018年6月2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IT公司,向出版商和研究人员提供“高准确度消歧、用户画像和推荐”软件应用程序,寻求根据L-1B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软件部署与维护工程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1) 拥有专业知识;(2) 曾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 (3) 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充分解释了其向客户提供的此类软件的复杂性,并指出其与专有软件相关的两项专利——。申请人更详细地描述了受益人专业知识的性质,指出受益人最初于2007年被聘为“实习软件工程师”,最终于2015年晋升至其当前职位,此前已与外国实体共事超过七年,并将其对该公司专有软件的知识积累到只有该雇主的首席执行官才能匹敌的水平。申请人称,至少需要八年的培训和经验,熟悉其专有软件及其在系统中的应用程序,才能达到受益人的知识水平。申请人还指出,受益人对该公司专有软件的知识对于其与——这一关键客户(该客户占该外国实体上一财政年度收入的70%)的持续业务至关重要,并指出受益人作为“新一代”软件开发及其部署的关键贡献者的角色。

申请人还提供了图表,将受益人的知识水平和薪资与其所在部门的软件工程师进行比较;两张图表均表明受益人的知识水平和薪资超过其同事。尽管知识比较图表表明公司内其他软件工程师在受益人工作的各个组成部分上协助受益人,但没有人像受益人那样对申请人的专有

原文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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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P-C-, Inc.

软件及其在环境中的应用拥有全面的理解。总之,我们认为,经申请人在上诉时补充提交材料后的审理记录表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此外,由于我们认定受益人将在客户工作场所应用其对其雇主专有软件的专业知识,其拟议职位符合《签证改革法》的要求。因此,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该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P-C-, Inc., ID# 1386599 (AAO June 26,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6-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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