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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90529 日期:2024年6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信息技术领域的软件开发人员,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的资格,且认定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我方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方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方可予准许。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方先前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决定),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见 id. at 889(相关部分规定,为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体的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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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其拟从事事业因其创新性质、与全球问题的相关性以及刺激行业和经济的潜力而具有预期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声称其向审理主任提交的证据远超优势证据标准所要求的资格证明,但其在动议中并未指明任何证明其资格的具体证据。申请人亦未指出我方对 Dhanasar 的适用存在任何错误,也未指明我方先前决定中存在任何其他法律错误或政策适用错误。
在我方先前决定中,我们审查了相关证据,并认定该等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事业在其领域内具有国家重要性层面的任何更广泛影响。见 id.(指出国家重要性系通过考量“潜在预期影响”和“更广泛影响”来评估)。我们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软件开发行业增长及其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报告,但解释称该等报告并未涉及其具体的拟从事事业。见 id.(解释国家重要性的认定“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我们审查了推荐信以及申请人丰富工作经验和教育背景的证据,但认定其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将产生国家重要性层面的经济影响。见 id. at 890(“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指出上述认定中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申请人还主张其符合 8 C.F.R. § 204.5(k)(3)(ii) 中关于证明特殊能力的三项监管标准。在我方先前决定中,我们未处理并保留了对申请人EB-2分类资格的认定。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且该问题具有决定性,我们再次保留对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个人EB-2分类资格的评估。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其所需结论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在我方作出决定时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