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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K-L-H- 案 日期:2019年6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教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在申请人确立 EB-2 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未确立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否决了其随后的复议动议。1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我们以逾期为由否决了该动议。
本事项现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基于下述理由,我们将否决该等动议。
I. 法律
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规定于 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规定于 8 C.F.R. § 103.5(a)(2)。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1 见 Matter of K-L-H-,ID# 478723(AAO 2017年9月22日)及 Matter of K-L-H-,ID# 1102545(AAO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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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K-L-H- 案
为妥善提交动议,8 C.F.R. § 103.5(a)(1)(i) 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后 30 日内提交动议。关于重新开案动议,“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可在移民局酌情权下予以宽恕,前提是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同上。如决定系邮寄送达,动议须在 33 日内提交。见 8 C.F.R. § 103.8(b)。提交日期并非递交日期,而是附有适当签名和所需费用的实际收讫日期。见 8 C.F.R. § 103.2(a)(7)(i)。
II. 分析
记录显示,我们于 2018年3月13日否决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其对该决定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系在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三个多月才提交。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了重新开案动议。2
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未对我们就 2018年6月动议系逾期提交的认定提出异议。相反,其主张“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因为在其前律师拒绝协助后,其不得不聘请新律师。”3 申请人称其于 2018年4月26日联系了现任律师,并于 2018年5月7日聘请了该律师的服务。其请求我们重新开案本事项、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并批准其申请。
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说明其聘请现任律师的情况。其将先前动议提交延迟归因于“未意识到收集所有相关证据所需的时间”以及“经济困难”。此外,其提供了 2018年4月法律服务咨询的副本及与现任律师的电子邮件通信。然而,该信息和证据不足以证明 2018年6月动议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从而不足以作为酌情事项宽恕逾期提交。
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因其未表明我们在认定 2018年6月动议逾期或认定其未证明提交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范围方面存在错误。此外,当前的复议动议未确立我们先前的裁定系基于对法律、法规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另外,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确立 2018年6月动议系及时提交或申请人提交该动议的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新事实或证据。
2 我们还否决了申请人宽恕提交延迟的请求,因其未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见 8 C.F.R. § 103.5(a)(1)(i)。
3 记录包含申请人与前律师之间 2018年3月至5月的多次通信,其中前律师向申请人通报其案件情况并回答其问题。例如,2018年4月2日的一封来自[已隐去]的电子邮件建议申请人不要“再提交动议”,因为 USCIS“推翻否决”的可能性不大。申请人未对[已隐去]提出律师协助无效的主张,也未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证据支持该主张。见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aff'd,857 F.2d 10 (1st Cir.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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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K-L-H- 案
III. 结论
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当时面前的记录存在错误,其动议中的新证据也未克服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在此,该责任未获满足。
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K-L-H-,ID# 3773802(AAO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