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N272019_03D7101

拟任美国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6月27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海外管理或高管任职、美国拟任管理或高管职位、优势证据举证责任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S-USA, Inc.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隶属一家经营旅舍、餐厅和旅游公司的加拿大酒店集团,为受益人提交I-129申请,请求以L-1A身份临时调派其担任美国总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也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上诉时上诉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主张主任对海外及拟任美国职位性质的认定有误。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29申请,理由为海外管理/高管任职与美国管理/高管职位两项均未获证明。上诉人随后提交I-290B上诉,附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AAO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本次裁决范围为该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为受益人是否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以及其拟任美国职位是否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岗位。举证责任在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主任原认定两项均不满足,AAO须判断补充说明与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该认定。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上诉人雇用超过70名员工,并属于经营旅舍、餐厅和旅游公司的加拿大酒店集团。上诉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说明海外及拟任美国职位的性质,列明下属经理及其职责,并说明这些下属如何使受益人免于主要从事该加州场所的日常运营工作。原文对具体场所名称和公司名称作了隐去处理。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的补充解释已使其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过去和将来均从事第101(a)(44)(A)条意义上的管理工作。AAO指出,受益人将主要管理其加州场所的运营,而非主要从事与该场所相关的日常操作性职责;上诉人已指明下属经理及其职责,并证明受益人将对场所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关于海外任职,AAO基于与上述相似的理由认定该问题已被克服。

裁决结果

AAO维持上诉(appeal is sustained),即撤销加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该裁决为重新审查后的实体认定,并非发回重审;原文未进一步说明批准后签证有效期或后续程序。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就L-1A管理能力认定中的海外任职与美国职位两项要素作出判断,不涉及L-1B专业知识、EB-1C或杰出人才标准。AAO的认定基于本案具体记录,包括员工规模、下属经理职责和裁量权说明,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可援引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I-129与I-290B上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说明及正确名称的确认;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中关于下属经理职责与裁量权的具体描述;以及记录中关于70余名员工和加拿大母子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原文对场所名称和公司名称作了隐去处理,不应推测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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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管理或高管任职

证据: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说明海外职位性质;记录显示上诉人雇用超过70名员工并属于加拿大酒店集团。

认定理由:AAO基于与拟任美国职位相似的说明,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克服该问题,受益人过去在海外从事管理工作。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美国拟任管理或高管职位

证据:上诉人指明下属经理及其职责,说明其如何使受益人免于主要从事加州场所的日常运营;并证明受益人对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该场所运营而非主要从事操作性职责,符合第101(a)(44)(A)条管理岗位定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优势证据举证责任

证据:记录中的员工规模、下属经理职责说明及上诉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已满足第291条规定的举证责任。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USA, INC. 案 日期:2019年6月27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1 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总经理官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 101(a)(15)(L),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调任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 (2) 申请人将在美国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的国外职位和拟议美国职位不属于管理或行政性质,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中就国外职位和拟议美国职位的性质提供了额外解释,现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过去和将来均以该法第 101(a)(44)(A) 条所定义的管理身份受雇。记录显示,申请人雇用了超过 70 名员工,并且是一家加拿大酒店公司的一部分,该公司经营旅舍、餐厅和一家旅游公司。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将主要管理其在加利福尼亚州 I I 的运营,而非主要履行与该地点相关的日常运营职责。申请人指明了下属管理人员及其相应职责,以及他们将如何使受益人免于主要履行与经营该 I !运营相关的运营职责。申请人还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将对 I I 运营的日常事务行使

1 申请人在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上将名称标识为 ~----~~",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将加拿大母公司标识为 ~-------~。记录显示,前者为正确名称。

原文第 2 页

关于 S-USA, Inc. 案

对 I I 运营日常事务的酌处权。关于国外雇用,我们同样基于与上述讨论相似的理由,认定申请人已克服该问题。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在此,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USA, Inc., ID# 3259601 (AAO June 27,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6-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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