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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工程师III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8年6月28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最低学历要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为全球通信和互联网行业提供信息交换与名录服务的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QA工程师III,并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该职位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劳工证允许以外国同等学历替代。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理由是受益人未取得劳工证所列学习领域之一的学位。上诉人提出重新开案动议,主任驳回该动议后,上诉人提起本次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包括重新审阅记录中的教育文件。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即是否具有所要求领域之一的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受益人的教育文件,用于证明其学历及与劳工证所列领域的对应关系;原文未逐项列明文件名称、院校或专业细节。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并进一步考虑教育文件后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具有所要求领域之一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因而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

裁决结果

上诉获准,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受益人的学历等同问题,不确立其他EB-3申请或学历认定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劳工证所列学习领域与最低要求、受益人教育文件及其外国同等学历评估,以及主任拒绝与重新开案驳回的具体理由。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最低学历要求

证据:记录中的教育文件;劳工证允许外国同等学历

认定理由:AAO重新审查教育文件后认定,受益人具有所要求领域之一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满足劳工证最低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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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N-, INC. 日期:2018年6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为全球通信和互联网行业提供清算所和目录服务的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 QA 工程师 III。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受益人未取得劳工证所要求的学习领域之一的学位为由拒绝了该申请。在重新开案动议被审理主任驳回后,申请人提出上诉。

经重新审查,包括进一步考虑记录中的教育文件,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具有所要求领域之一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1 因此,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N-, Inc., ID# 1480472 (AAO June 28, 2018)

1 劳工证允许外国同等学历。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6-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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