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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173028 日期:2024年6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法律顾问,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其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1 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获得对职位offer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2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1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2 另见 Flores v. Garland,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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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拟在美国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申请人称其“在社会援助、人权、民事、公法、市政秘书处以及市政顾问方面的专业知识,将为美国企业和国家利益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并“将有助于改善该国若干重要行业,尤其是法律行业”。
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Dhanasar,26 I&N Dec. at 889。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本办公室同意。关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可了申请人的证据,包括律师函、其简历和个人陈述、推荐信以及其法学院的来信。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信息和证据以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影响将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也就是说,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足以超越其未来客户和雇主,从而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上更广泛地影响法律行业。
审理主任还指出,虽然所提供推荐信的撰写人赞扬了申请人的个人和专业成就及资格,但他们未提供关于其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有说服力的细节。此外,审理主任强调了申请人关于美国法律领域工人短缺的陈述。然而,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法律领域全国性的工人短缺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例如,劳工部通过劳工证程序直接处理美国工人短缺问题。
此外,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为美国带来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审理主任的理由是,在没有关于其未来工作可归因的任何预计美国经济影响或创造就业的证据的情况下,记录未能充分证明其法律顾问职位所产生的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的利益将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重大积极经济影响”水平。Id. at 890。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结论有误,并声称其对补充证据请求(RFE)的答复“清楚地表明拟议事业符合国家重要性要件,并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达到了对美国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显著水平”。申请人还概括性地主张,证据显示其拟议事业将解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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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其人民的关键问题和挑战,在其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并带来重大经济利益。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逐字重复了其在RFE答复中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论点,而未解释为何本办公室应认为这些主张比审理主任更具说服力。此外,其未提供任何额外证据,也未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仅此即构成驳回上诉的理由。8 C.F.R. § 103.3(a)(1)(v)。
因此,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关于该项要件的决定。See Matter of Burbano,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所有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87 F.3d 5, 8 (1st Cir. 1996)(与八个美国上诉法院一致,认定上诉审理者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虑”)。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Dhanasar检验第一项要件的资格,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其在其余要件下的资格,并在此予以保留。3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每项资格要求。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at 375-376。申请人在此未能做到,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未能作为酌情事项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参见 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