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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 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673872 日期:2024年6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拟设立药房,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的书面证据。因此,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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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称本办公室未考虑申请人随申请提交的以及后来为回应证据请求而提交的所有证据。申请人主张“那些文件未得到[USCIS]的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申请人请求本办公室“复议该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案[该申请],并对所有提交的文件给予充分考虑”。
在动议中,适当提交至本办公室的唯一决定是本办公室2023年12月的上诉决定,而非审理主任2023年5月对该申请的否决。见 8 C.F.R. § 103.5(a)(1)(i),该条限制了提交复议动议的可用时间,并要求动议针对“先前的决定”,在本案中即本办公室2023年12月的上诉决定。
在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中,我们提及了申请人的论点,引用了其陈述及他人讨论其拟议事业的来信,并引用了商业计划中的信息。我们认定申请人的计划含糊、相互矛盾且佐证不足,且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针对本办公室的具体认定和结论作出回应,也未证明这些认定和结论有误。相反,她作出含糊笼统的主张,称本办公室忽视了未指明的证据。此类主张不能证明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有误,也不使本办公室有义务对上诉进行重新审理。申请人未指出本办公室在上诉记录审查中忽视的任何具体文件或其他证据,也未解释讨论或考虑这些材料将如何改变本办公室2023年12月决定的结果。
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