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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W- 公司案 日期:2017年6月29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为云计算系统提供软件支持的公司,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软件工程师。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1) 拥有专业知识;(2) 曾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 (3) 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申请人产品的性质,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法第 101(a)(15)(L) 条所列标准。具体而言,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合格的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雇用受益人。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该法将专业知识定义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专门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我们的法规将专业知识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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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W- 公司案
[个]人对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所拥有的专门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
8 C.F.R. § 214.2(l)(1)(ii)(D)。
以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提交的个人 L-1B 申请必须包括:受益人在国外上一年度的受雇职位属于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受益人先前教育、培训和受雇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执行拟议服务的证据;以及在美以专业知识身份执行的服务的详细描述。8 C.F.R. § 214.2(l)(3)。
二、讨论
需要处理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他是否曾在国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申请人开发了一个专有支持平台,名为 ,用于使用 操作系统的云计算系统。申请人称,受益人“自该项目启动以来一直是专有 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并且“[他]被认为负责该产品初始架构的设计和开发,此后作为我们的首席后端开发人员,一直积极开发和领导该项目的若干关键部分。”申请人提供了有关该产品的支持性证据,并详细说明了受益人对该产品开发的具体贡献。
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信息技术领域拥有的知识或经验与同行业类似受雇工作者所拥有的知识或经验存在显著不同”。审理主任称,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对 的知识“达到与其领域其他人相比的专门或高级水平”。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
我们并非仅仅将 基础设施个性化以适合我们公司的需求。相反,我们的目标是使操作 更加用户友好,并为当前流程带来显著的效率……我们公司专注于当前云计算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和缺失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很少有公司专注于 云的运营方面……[我]们公司正在做没有其他公司在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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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W- 公司案
[受益人]正在构建一种非常独特的算法,以实时处理 日志,从而为任何问题创建警报。这在 云中此前从未做过。
记录表明,受益人并非仅仅熟悉某一专有产品,而该产品在整个领域内与其他类似产品竞争。相反,受益人继续在开发一种新型产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以填补云计算领域此前被忽视的细分市场。
为证明受益人拥有专门知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作者的知识相比具有独特性或不常见,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在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特定行业中一项新技术的首席开发人员,达到了这一门槛,并拥有对公司产品的专门知识。
受益人过去在国外的受雇经历及其在美国的拟议受雇,一直并将继续侧重于 服务平台的持续开发,因此,专业知识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受益人与申请人及其外国子公司受雇关系的组成部分。经申请人在上诉时补充后,诉讼记录现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决定依据的证据。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在国外和美国的受雇均需要专业知识。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W-, Inc., ID# 446864 (AAO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