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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G- 公司案 日期:2017年6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仅有一名雇员的餐饮企业,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其总裁的临时雇佣。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就否决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1) 其前一年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以及 (2) 受益人将为该美国实体以行政身份受雇。
本案现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在其合并动议中,申请人主张,管辖“新办公室”延期申请的规定存在歧义,从而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考虑“从事经营活动”要求时行使有利裁量权。申请人还声称其不久将有证据证明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并建议我们就此问题发出补件通知(RFE)。申请人主张,其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理由也说明了为何其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行政身份受雇。申请人未进一步论述该问题。我们将否决上述动议。
一、动议要求
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并表明有正当理由批准该动议。8 C.F.R. § 103.5(a)(1)。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 (1) 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以及 (2) 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基于法律理由,必须 (1) 陈述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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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3) 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称其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餐饮企业,但承认其餐饮业务在提交本延期申请时尚未开业经营。申请人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及在上诉中解释称,由于施工障碍,其无法雇用员工,被迫推迟运营。在我们驳回上诉时,我们认定,涉及开设新办公室的签证申请只有在申请人满足所有列举的监管标准时方可延期,包括证明其前一年从事经营活动。参见 8 C.F.R. § 214.2(l)(14)(ii)(B)。
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列出其遇到的若干施工障碍,并表示其在不同时间段处理了施工问题。例如,申请人称餐厅的屋顶详图计划最终准备就绪,并于2016年11月22日获得批准,此时距其提交本延期申请已近五个月。申请人请求我们发出补件通知,以便其有机会就从事经营活动问题进一步补充记录。
我们已考虑申请人关于其努力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陈述;然而,这些事实与本案问题无关。如我们此前所认定,新办公室申请的延期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在提交申请前的整个一年内在美国从事定期、系统且持续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就公司当前运营状况发出补件通知并不能弥补申请人所承认的在提交时无法满足新办公室延期规定的问题。申请人还应注意,没有任何规定允许在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中额外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补充证据必须构成该动议本身。参见 8 C.F.R §§ 103.5(a)(2)-(3)。
因此,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包含在重新开案程序中相关的任何新事实。该重新开案动议没有由证明在基础申请提交时具备资格的宣誓书或书面证据支持。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该重新开案动议将被否决。
B. 复议动议
在其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管辖新办公室延期申请的 8 C.F.R. § 214.2(l)(14)(ii) 规定与管辖开设新办公室的 8 C.F.R. § 214.2(l)(3)(v)(c) 规定之间存在监管歧义,允许我们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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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裁量权并批准本延期申请。我们不同意。上述规定各自独立且明确。
新办公室规定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开展足够业务以支持一名经理或行政人员,这与新办公室延期规定不同,后者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前一年一直在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前一年一直在从事经营活动,但其复杂程度可能不足以证明其能够支持法规所定义的经理或行政职位。参见本法第 101(a)(44)(A) 或 (B) 条。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跨过新办公室申请延期资格的第一道门槛,因为其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在先前批准的新办公室申请有效期内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也未能证明另一项独立且不同的要求,即其复杂程度足以支持受益人担任行政身份,尽管新办公室规定给予申请人一年时间达到该复杂程度。如我们所认定,在提交新办公室延期申请时,申请人没有组织层级,没有一层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支持人员可供受益人指导组织管理。因此,记录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中已充分发展以支持行政职位,因为其没有员工来免除其履行组织的所有行政和运营任务。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该决定作出时是错误的。因此,复议动议将被否决。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或复议,也未证明其具备所寻求移民利益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S-G- Inc., ID# 457723 (AAO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