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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544973 日期:2023年6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I-140表格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证据来确立其满足初始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尽管我们可能不会逐一讨论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提交的每一份证据,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份证据。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此前的决定,并仅在必要时重复某些事实。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一次性成就的初始证据或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1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关于8 C.F.R. § 204.5(h)(3)(i)的奖项标准,申请人主张其获得了红点奖。证据表明该奖项授予了[已隐去]便携式充电设备及设计该设备的公司。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被列为红点奖的获奖者。他还指出其声称获得的各种学生奖项,但其动议未包含表明这些奖项是在电气工程领域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项的证据。在没有关于其领域内国家或国际意义的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
1 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的奖项标准、8 C.F.R. § 204.5(h)(3)(iv)的评审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v)的原创贡献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未主张满足任何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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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声称的奖项是在其领域内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项或奖励。
作为8 C.F.R. § 204.5(h)(3)(iv)评审标准的证据,申请人指出其研究生和本科课程、实践培训以及在[已隐去]的工作。然而,所提交的文件并未证明申请人曾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参与评审电气工程或相关领域他人的工作。
关于8 C.F.R. § 204.5(h)(3)(v)的原创贡献标准,申请人提供了其工作的文件,涉及开发“高科技芯片[已隐去]工艺”、[已隐去]原型电池模块、“[已隐去]压力理论”、水和照明基础设施以及[已隐去]灯具。申请人对工作的描述和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在电气工程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申请人的陈述未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记录中也未包含充分的佐证文件,以表明其对领域所作的具体“原创贡献”的性质,且这些贡献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例如,他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原型和其他开发工作对电气工程领域产生了影响,达到了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程度。
申请人还根据8 C.F.R. § 204.5(h)(3)(ii)的会员标准、8 C.F.R. § 204.5(h)(3)(vi)的学术文章标准、8 C.F.R. § 204.5(h)(3)(viii)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ix)的高薪标准提供了新的论点和证据。然而,由于申请人未在审理主任处提交这些文件——无论是在提交申请时还是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要求时——我们不会在裁决本动议时考虑这些主张和文件。见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如果“申请人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在否决前获得合理机会将其纳入记录,我们将不会为任何目的考虑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基于[首席]面前的诉讼记录裁决上诉”);另见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申请人未充分解释为何未在审理主任处提交这些文件。因此,我们不会在动议中首次考虑该证据以根据适用标准确定其资格。
无论如何,即使我们考虑申请人的新论点和证据,其在动议中提供的文件均不符合8 C.F.R. § 204.5(h)(3)(ii)、(vi)、(viii)和(ix)的监管标准要求。例如,申请人主张其参与开发[已隐去]大学太阳能电动汽车、[已隐去]充电设备、[已隐去]灯具和[已隐去]网络系列灯具满足8 C.F.R. § 204.5(h)(3)(ii)的会员标准。然而,该文件不构成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在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是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且入会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会员标准的要求。作为8 C.F.R. § 204.5(h)(3)(vi)学术文章标准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2015年12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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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撰写的“实验室最终报告”,但文件未表明该文章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该标准所要求的其他形式的主要媒体。关于8 C.F.R. § 204.5(h)(3)(viii)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申请人指出其为[已隐去]灯和[已隐去]灯建立的产品线设置和发票系统。他还讨论了其与[已隐去]无线充电器、[已隐去]等离子工艺和[已隐去]灯具原型相关的工作。然而,申请人的证据未表明其在这些项目中的参与体现了在知名组织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作为8 C.F.R. § 204.5(h)(3)(ix)薪资标准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与Intel和NerdPower的面试、潜在雇主的邀请、[已隐去]制药生产公司的奖学金以及银行贷款的文件。然而,该文件未表明申请人相对于其他电气工程师获得了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动议中的证据未能推翻我们此前的认定并证明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证据来确立初始证据要求。申请人也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不会重新裁决申请。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