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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416381 日期:2023年6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声乐教练和歌手,寻求在艺术领域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证据,证明其满足初步证据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本办公室下述讨论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使用,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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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艺术展示等项目)。1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2
II. 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六项标准,涉及卓越奖项、关于其的已发表材料、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其作品的艺术展示、为杰出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为杰出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标准,但认定其未满足奖项、已发表材料、评判和商业成功标准。3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其满足已发表材料、评判、艺术展示和商业成功标准,并且其已满足本案中的证明标准。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具备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在优势证据标准下,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很可能是真实的”。Id. at 376。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也满足了8 C.F.R. § 204.5(h)(3)(iv)的评判标准和8 C.F.R. § 204.5(h)(3)(vii)的艺术展示标准。4
1 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表明USCIS官员应首先“[a]评估证据是否满足监管标准:以优势证据确定申请人提交的哪些证据客观满足适用于该类型证据的监管描述的参数”)。 2 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指出在最终实质审查中,USCIS官员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所有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确立了移民分类所需的高水平专业能力)。 3 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涉及申请人(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提出)关于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艺术展示标准的主张。 4 关于满足评判标准,记录包括T-C-(一所“培养敬拜领袖和音乐牧师”的基督教音乐学院)主任的信函,表明申请人曾在“期末考试陪审团”中任职,以确定音乐学员是否达到其毕业要求。关于其满足艺术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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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申请人通过满足三项监管标准,克服了否决申请的依据。然而,记录不支持批准该申请。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不足以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这些成就是否证明其在该领域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其是已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能够按照Kazarian框架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标准,申请人提供了文件,表明其曾在佛罗里达[已隐去]音乐展览以及佛罗里达州其他多场音乐会上演出。尽管上述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v)和(vii)监管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但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评判人的参与和音乐会演出表明其在表演艺术中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使其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