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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815592 日期:2026年6月29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
1992年,国会设立了EB-5区域中心计划,旨在通过外国对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的投资,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Pub. L. No. 102-395,106 Stat. 1828, 1874(2022年废止)。2022年3月,《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RIA)废止了《拨款法》,并将经过实质性改革的EB-5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移民与国籍法》(“《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
2016年,USCIS指定申请人在现已废止的《拨款法》下作为区域中心参与移民投资者计划,并授权其在包括德克萨斯州10个县的地理区域内提供资本投资机会。2022年12月,申请人提交了表格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以证明符合RIA改革后的计划要求,并请求对其RIA前指定进行某些修订,包括将其地理区域扩展至整个德克萨斯州。2023年4月,上诉人提交了表格I-956F申请,寻求批准对一家新商业企业(NCE)的投资,该企业正在德克萨斯州开发一个项目。见《法》第203(b)(5)(F)(i)条。USCIS于2024年9月24日批准了表格I-956,并批准了所请求的地理区域扩展。
USCIS拒绝了表格I-956F,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未获批准通过移民投资者计划在德克萨斯州提供资本投资机会,而该州是本申请所提交项目所在地。”USCIS援引8 C.F.R. § 103.2(b)(1),强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申请人及时对拒绝决定提出上诉。1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我们审查本案中的问题
1 见《法》第203(b)(5)(P)(i)(II)条(讨论对“任何裁定”的行政上诉审查,包括对根据《法》第203(b)(5)(F)条提交的“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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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本案争议在于,申请人作为在RIA前《拨款法》下信誉良好的先前获批区域中心,是否被允许在其表格I-956审理期间,就其原始地理区域之外的新NCE项目提交表格I-956F寻求批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的裁定违反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22年9月1日批准的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条款。见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et al, v. Mayorkas, et al.,3:22-cv-02487-VC(N.D. Cal. Aug. 24, 2022)。此外,申请人强调,USCIS未指出经RIA修订的《法》中有任何条款要求已获批区域中心在提交表格I-956F之前须获得表格I-956修订批准。虽然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理由,但基于下述理由,我们确实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
根据《法》第203(b)(5)(E)(iii)条,区域中心必须在界定的、连片的和有限的地理区域内运营,并且必须证明其集合投资将对该地理区域产生实质性经济影响。由于《法》将其运营限制在界定地理区域内,区域中心一般不能与位于其获批地理区域之外的新商业企业相关联。2 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见8 C.F.R. § 103.2(b)(1)。因此,除《法》或其他合法授权允许外,区域中心只能就其已获批地理区域内的投资机会提交表格I-956F。
本案中,表格I-956F申请是依据经司法批准的和解协议提交的,我们认定申请人完全遵守和解协议条款,允许批准。
根据Behring和解协议第II.B.2条,在现已废止的《拨款法》下获批的区域中心须在2022年12月29日前作为修订提交表格I-956,以便继续维持其获批区域中心身份,从而在RIA下担保新项目和新投资者。见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et al, v. Mayorkas, et al.,3:22-cv-02487-VC(N.D. Cal. Aug. 24, 2022)。和解协议第II.B.2.b条进一步规定,“先前获批区域中心的运营,包括其提交任何其他表格并获得裁定的能力,不得因表格I-956未获裁定而受到限制”,这意味着先前获批区域中心“无需等待表格I-956获批即可提交任何其他表格并从USCIS获得裁定。”同上。3
2 该要求的唯一法定例外见《法》第203(b)(5)(M)(ii)(I)条,允许区域中心在原区域中心已被终止的情况下,与位于其获批地理边界之外的新商业企业相关联。 3 与Behring和解协议条款一致,USCIS网站建议,“先前已获指定并正在提交修订申请以表明区域中心在新法下继续指定资格的區域中心,可在我们批准修订申请之前提交表格I-956F……”见EB-5问答,区域中心,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questions-and-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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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和解协议第II.B.2.c条规定,“USCIS在裁定表格I-956第3部分和第4部分所涉问题时,将遵从其在先前指定通知中的决定”,这些部分涉及区域中心的地理区域及对该地理区域的实质性经济影响。同上。该条款提及的遵从“不适用于USCIS对先前获批区域中心请求大于USCIS先前批准的地理区域的拟议扩展方面的审议。”同上。
记录显示,申请人在2022年12月29日截止日期前及时提交了寻求扩展其地理区域的I-956,且该申请在提交本表格I-956F时仍在审理中。我们同意,根据和解协议,申请人被允许在表格I-956审理期间提交表格I-956F,尽管新投资机会位于USCIS先前批准范围之外的地理区域。
因此,申请人已克服拒绝的唯一依据。4 我们将撤回USCIS的决定并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
4 如前所述,USCIS于2024年9月24日批准了申请人的表格I-956及所请求的地理扩展。USCIS记录表明,自那时起,12名移民投资者基于作为本上诉标的的表格I-956F提交了表格I-526E,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其中一些因本表格I-956F被拒而全部或部分被拒,一些仍在审理中。USCIS应确定本有利决定对这些投资者申请的影响。2025年12月,申请人还提交了第二份表格I-956F(标识为________,请求批准同一投资机会,USCIS于2026年3月31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