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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3519208 日期:2026年6月30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USCI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因此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应当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我们随后驳回了该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审查,我们将撤销USCIS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确认申请人最初声称其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符合EB-2分类资格。1 然而,我们指出,证明其EB-2分类资格所需的初始证据不在记录中,因此我们驳回了上诉。如果所有所需的初始证据未随利益请求提交
1 在拒绝该申请时,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错误地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而申请人并未主张以高级学位持有人的身份获得资格。此外,SCOPS未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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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证明资格,USCIS可自行裁量以缺乏初始证据为由拒绝该利益请求。8 C.F.R. § 103.2(b)(8)(ii)。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支持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EB-2分类的初始证据。他解释说,他“提交了一份重达11磅的综合申请材料包,包含超过1,000页的书面证据”。为支持该主张,他提交了一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nited Parcel Service, Inc.)的运输标签副本,作为11磅包裹送达的证明,以及其初始申请提交材料的副本。
在此,记录表明,申请人很可能提交了支持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EB-2分类的初始证据。虽然该证据在审理上诉时不在记录中,但申请人在动议中重新提交了该证据,记录现包含所需的初始证据。由于SCOPS尚未评估该证据,我们将发回重审。SCOPS应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与特殊能力相关的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并在必要时充分解释记录中的证据如何或如何未能证明每项标准。如果证据确实满足至少三项标准,SCOPS随后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申请人被认可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并因此作为审议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之前的门槛问题符合特殊能力标准。
命令:USCIS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