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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医学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18年3月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证据要求、复议动议的法律依据与错误适用证明、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证据要求、复议动议的法律依据与错误适用证明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从事整合医学领域工作,通过I-140表格申请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主张其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请求豁免该EB-2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随后上诉被驳回。本次程序为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AAO审查后驳回两项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AAO已驳回该上诉;随后申请人提交I-290B表格,标明为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并附有书面论证意见。本次AAO审查范围限于该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不重新审理原申请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须说明拟在重开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并援引相关先例裁决以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机构政策。提交动议时须包含适用法规及USCIS指示要求的全部初始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I-290B表格,标明为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并附有书面论证意见;但申请人未在动议提交时附上书面论证意见,而是请求在动议提交日之后额外时间提交。申请人未主张拟在重开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也未援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证明AAO或主任错误适用法律或机构政策。

AAO 认定

AAO认定,允许在上诉中额外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法规不适用于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补充证据必须构成动议本身。申请人未主张新事实,也未援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证明原决定基于当时记录证据存在错误。因此,两项动议均不符合适用要求。

裁决结果

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复议动议被驳回。AAO未就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作出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仅涉及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程序性要求,不涉及EB-2高级学位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实体标准的认定;AAO未讨论申请人是否满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国家利益豁免的任何要素。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有约束力规则。

阅读提示

需核对I-290B表格的提交内容与提交日期、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在动议提交时附上、申请人是否主张新事实并提供宣誓书或书面证据、是否援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并核对原上诉决定与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的记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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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与证据要求

证据:I-290B表格标明为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在动议提交时附上书面论证意见,而是请求额外时间提交;未主张拟在重开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也未提供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

认定理由:法规要求重新开案动议须说明拟证明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允许在上诉中额外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法规不适用于重新开案动议,补充证据必须构成动议本身。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复议动议的法律依据与错误适用证明

证据:申请人提交I-290B表格并附书面论证意见,但未援引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证明AAO或主任错误适用法律或机构政策,也未证明原决定基于当时记录证据存在错误。

认定理由: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并援引相关先例裁决以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机构政策;申请人未提供此类依据,故不符合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原申请主张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本次AAO审查限于动议程序要求,未讨论该资格的实体要素。

认定理由:AAO以动议不符合程序要求为由驳回,未就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国家利益豁免

证据:原申请请求豁免EB-2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本次AAO未讨论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

认定理由:AAO以动议不符合程序要求为由驳回,未就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A-H- 案 日期:2018年3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从事整合医学领域工作,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这些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理由,并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提交时,动议必须包括适用法规和其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示所要求的所有初始证据。8 C.F.R. § 103.2(b)(1)。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明其系作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并附有书面论证意见。然而,申请人并未附上书面论证意见,而是在动议提交日期之后请求额外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尽管8 C.F.R. § 103.3(a)(2)(vii)规定可允许申请人在上诉方面向我们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的额外时间,但此类规定不适用于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额外证据必须构成该动议。见8 C.F.R. §§ 103.5(a)(2)和(3)。申请人未主张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也未援引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决定或其他法律依据来证明我们或审理主任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或机构政策,且先前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证据是错误的。因此,这些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

原文第 2 页

关于 C-A-H- 案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A-H-,ID# 1410120(AAO 2018年3月1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3-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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