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 CORP. 案 日期:2018年3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甜甜圈店的前所有者和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甜甜圈制作工。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作为非技术工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申请初次获批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代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工作机会的真实性,因而未能证明随附的美国劳工部认证的有效性。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称在作出决定之前,审理主任未将所称的撤销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该职位对美国工人可用的证据。
尽管存在自动撤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不得在未将所称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回应机会的情况下撤销申请的批准。8 C.F.R. § 205.2(b)(规定“根据……本条……撤销申请的批准……仅应在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作出”)。在上诉中,律师称其本人和申请人均未收到撤销意向通知(NOIR)。案卷中有一份致申请人的NOIR副本,由律师转交,但案卷和USCIS电子记录均未显示该通知的邮寄情况。因此,优势证据表明,在撤销申请批准之前,USCIS未将所称理由通知申请人,也未给予其回应机会。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向申请人邮寄NOIR,并给予其回应该通知的合理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原文第 2 页
关于 C- Corp. 案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C- Corp., ID# 1066978 (AAO Ma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