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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圈制作工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8年3月1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撤销批准前的通知与回应机会、职位机会真实性、劳工证有效性、美国工人可获得性
不成立 撤销批准前的通知与回应机会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曾经营一家甜甜圈店,拟以第三优先“其他劳工”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职位为甜甜圈制作工。案件最初获批后,服务中心代理主任撤销批准,并驳回随后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理由是无法证明职位机会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劳工部认证的有效性。

程序经过

初次批准后,代理主任撤销批准并驳回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审理范围是上诉,审查撤销批准及驳回动议的程序与记录,并未重新裁定职位真实性或劳工证实体问题。

争议标准

争议核心是USCIS在撤销已批准申请前,是否依法通知上诉人拟撤销理由并给予回应机会;8 C.F.R. § 205.2(b)要求撤销须通知申请人。实体上还涉及职位机会真实性和劳工证有效性,但AAO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提交的证据

案卷中有寄给上诉人并由律师转交的撤销意向通知副本,但案卷和USCIS电子记录均未显示该通知已邮寄。上诉时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主任未事先通知撤销理由、忽视职位对美国工人可获得的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优势证据显示,USCIS在撤销批准前未通知上诉人拟撤销理由,也未给予回应机会;因此撤销程序存在通知缺陷。AAO未认定职位真实性、劳工证有效性或美国工人可获得性等实体问题。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向上诉人邮寄撤销意向通知,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并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原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撤销已批准I-140前的通知程序,不确立其他EB-3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未讨论受益人资格、职位是否真实、劳工证实体有效性或美国工人可获得性。

阅读提示

核对案卷中撤销意向通知的邮寄记录、USCIS电子记录、上诉人及律师关于未收到通知的陈述,以及发回后主任应重新发出的通知和回应期限。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撤销批准前的通知与回应机会

证据:案卷中有寄给上诉人并由律师转交的撤销意向通知副本,但案卷和USCIS电子记录均未显示该通知已邮寄;上诉人称未收到通知。

认定理由:优势证据显示USCIS在撤销批准前未通知拟撤销理由,也未给予回应机会,违反8 C.F.R. § 205.2(b)。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职位机会真实性

证据:主任以未能证明职位机会真实性为由撤销批准;上诉时提交额外证据并主张职位对美国工人可获得。

认定理由:AAO本次仅处理通知程序缺陷并发回重审,未对职位真实性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劳工证有效性

证据:主任认为职位机会真实性不足,从而影响劳工部认证的有效性。

认定理由:AAO未讨论劳工证实体有效性,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美国工人可获得性

证据:上诉人主张主任忽视职位对美国工人可获得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就该主张作出实体认定,仅因通知程序缺陷发回重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 CORP. 案 日期:2018年3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甜甜圈店的前所有者和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甜甜圈制作工。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作为非技术工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申请初次获批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代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工作机会的真实性,因而未能证明随附的美国劳工部认证的有效性。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称在作出决定之前,审理主任未将所称的撤销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该职位对美国工人可用的证据。

尽管存在自动撤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不得在未将所称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回应机会的情况下撤销申请的批准。8 C.F.R. § 205.2(b)(规定“根据……本条……撤销申请的批准……仅应在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作出”)。在上诉中,律师称其本人和申请人均未收到撤销意向通知(NOIR)。案卷中有一份致申请人的NOIR副本,由律师转交,但案卷和USCIS电子记录均未显示该通知的邮寄情况。因此,优势证据表明,在撤销申请批准之前,USCIS未将所称理由通知申请人,也未给予其回应机会。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向申请人邮寄NOIR,并给予其回应该通知的合理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原文第 2 页

关于 C- Corp. 案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C- Corp., ID# 1066978 (AAO Mar. 1,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3-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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