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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H-J-F- LLC 案 日期:2018年3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寿司餐厅,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行政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IOI(a)(I5)(L) 条,8 U.S.C. § 110l(a)(l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l)(i);103.8(b)。提交日期为 USCIS 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7年10月31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邮寄送达了该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日内提交动议。USCIS 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35日。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H-J-F- LLC,ID# 1292321(AAO,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