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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791519 日期:2022年3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专业建筑服务的机构,寻求以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CEO)。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1) 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容纳新办公室;以及(2) 受益人已在海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连续雇用受益人满一年。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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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一般见8 C.F.R. § 214.2(l)(3)(v)。
二、分析
本上诉中需审理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1) 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容纳其在美国的新办公室;以及(2) 受益人在2020年5月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已在海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至少一年。
A. 实际办公场所
8 C.F.R. § 214.2(l)(3)(v)(A)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容纳其新办公室。
申请人提交了其与 的服务协议副本,该协议反映其已于2020年1月获得位于I I的办公套间。在回应补证通知(RFE)时,申请人记录了其根据协议条款的月度付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20年6月修改了现有协议以纳入第二个办公套间。服务协议表明“初始期限”为一年。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强调申请人请求授予受益人L-1A身份,起始日期为2020年8月1日,因此必须证明其已获得至少在该日期之后一年的实际办公场所。审理主任指出,由于申请人现有服务协议于2021年1月到期,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获得“整个第一年雇用期间”的实际办公场所。 对申请人与I I协议的审查表明,其“初始期限”及与该初始期限相关的折扣月费将于2021年1月27日结束,此后月费率将“恢复至市场费率”。该协议明确声明,除非客户以书面通知终止,否则协议在一年结束时“不会自动终止”。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办公场所协议没有2021年1月的确定终止或到期日期,实际上将持续至该公司选择终止之时。由于所认为的服务协议2021年1月到期是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14.2(l)(3)(v)(A)监管要求的唯一依据,该认定将被撤销。
B. 海外高管身份受雇
审理主任决定中涉及的其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已按8 C.F.R. § 214.2(l)(3)(v)(B)的要求在海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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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希腊关联公司自2011年起雇用受益人担任其CEO,并一贯主张该职位属于本法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高管身份。申请人提供了外国实体描述受益人作为CEO职责的信函,并在回应审理主任补证通知时进一步扩展了初始职位描述。记录中还包含外国实体的组织结构图,该图显示受益人的职位处于多层结构的最顶端,他直接监督下属高管或高级管理职位,这些人员又监督从事商业、设计、生产、采购、物流、财务/会计和人力资源活动的下属经理和员工。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外国实体及其关联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四年商业计划,其中描述了公司历史以及希腊实体的业务和运营的性质和范围,还提交了外国实体财务状况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适用了本法第101(a)(44)(A)条“经理身份”法定定义的要求,尽管申请人一贯主张受益人一直以高管身份受雇。对否决决定的审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证据是否支持认定受益人已根据“经理身份”定义在海外作为人事经理或职能经理受雇。
根据“高管身份”的法定定义,受益人必须有能力“指导管理”并“制定”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本法第101(a)(44)(B)条。为表明受益人将“指导管理”组织或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门或职能,申请人必须展示该组织、重要组成部门或职能是如何管理的,并证明受益人主要关注其广泛目标和政策,而非其日常运营。个人不会仅因拥有高管头衔或作为所有者或唯一管理人员“指导”组织、重要组成部门或职能而被视为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受益人还必须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决策权”,且仅接受“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同上。
经审查受益人的职位描述、外国实体的组织结构图、申请人的支持信函以及有关外国实体运营性质和范围的详细信息,我们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很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已在海外以高管身份受雇。记录证明其职位要求他指导整个组织的管理并制定其目标和政策,仅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记录进一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在最高层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决策权,且其下有下属经理监督财务、商业和运营员工及活动,使其免于任何非高管任务的重大参与。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已在海外以符合资格的身份受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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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回重审的依据
尽管我们撤销了审理主任决定中涉及的两项否决理由,但基于目前构成的记录,我们无法支持该上诉。因此,本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
为在运营第一年符合L-1非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申请人披露新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拟议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目标。开设“新办公室”的申请人还必须记录美国投资的规模,并证明拟议企业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行政或管理职位。见8 C.F.R. § 214.2(l)(3)(v)(C)。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冗长的2019-2013年“商业计划更新”,其中概述了其希腊关联公司的计划和财务预测,并提及了其在[已隐去]和美国的国际业务。然而,该商业计划主要侧重于希腊关联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关于美国子公司投资规模、其财务目标、其第一年运营的拟议人员配置计划、其预期组织结构以及其第一年计划活动的性质和范围的具体信息。该商业计划确定了美国的一两个即将开展的项目,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已签署合同的副本,但仅凭此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将在一年内拥有支持行政职位的人员、结构和运营。事实上,商业计划的“行业分析”部分指出,美国市场“对任何即将开展的项目提供的潜力有限”。申请人未充分披露其新办公室的计划。
在缺乏关于拟议美国新实体的性质和范围、其拟议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目标的所需信息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现实预期,即该公司将发展到能够在一年内支持行政级别职位的程度。此外,申请人请求因其增长将受到COVID-19疫情影响而为其新办公室批准两年期限,这引发了其是否预期在第一年实现足够增长以支持受益人拟议行政职位的问题。如前所述,8 C.F.R. § 214.2(l)(3)(v)(C)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以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不能授予两年期的“新办公室”有效期。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将在新办公室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行政职位。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查。审理主任应允许申请人有机会提交与上述问题相关的额外证据,然后再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