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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147309 日期:2024年3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专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与该分类相关的免除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见本法第212(a)(6)(C)条,8 U.S.C. § 1182(a)(6)(C)。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之后的三项动议。现本事项因第四项动议——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关于第三项动议的最新决定中,我们撤回了一项此前归于申请人的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我们还指出,在第三项动议中,申请人未就与国家利益豁免相关的实体问题对撤销提出异议。关于该问题,以下引文反映了我们观察到的一些重要事实:
- “在早前的提交文件中,申请人表示她‘接受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 “申请人未主张她具备构成基础申请依据的移民福利的资格。因此,撤销仍然有效,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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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在其第二项动议中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的审查显示:“[申请人]接受[行政上诉办公室]关于其法律论证不充分且其拟议事业不符合Dhanasar分析的裁定。” 1
现在,在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动议中,申请人称“我想提供并解释我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首先,申请人在本动议中必须首先克服的事项,限于我们最新决定(即对其第三项动议的决定)中所讨论的问题。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新决定的一般依据见于8 C.F.R. § 103.5(a)(1)-(3)的规定,其中反复提及基础决定或最新决定,限制了在最新决定之后提出动议的时间,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新的不利决定,然后提交方的论证方可转向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由于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非我们最新决定中的要素,且由于其此前曾表示她不符合国家利益中免除工作邀请要求的裁量性豁免资格,我们不会在本重新开案动议中考虑该方面。我们注意到,我们仅通过观察申请人本人关于其不符合该豁免资格的陈述而提及她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这一事实不足以构成该问题纳入本动议的理由。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本重新开案动议中的新证据克服我们在驳回其第三项动议时的理由。
我们进一步处理基于原始申请的大量动议提交。多次提交动议有碍于将问题终结的强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移民程序中,每一次延迟都有利于希望留在美国的提交方。参见 Hernandez-Ortiz v. Garland, 32 F.4th 794, 800-01 (9th Cir. 2022)(引用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 及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7-08 (1988))。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批准动议方面具有宽松度和裁量权以采取限制性做法,因为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会给最终解决造成无休止的延迟,更不用说无谓浪费政府资源处理反复的请求。参见 Abudu, 485 U.S. at 108。这表明为何提交方在寻求动议时负有“沉重负担”,且该负担随每一次后续动议提交而递增。同上。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当重新开案程序。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1 此处引用的是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该决定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