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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师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3月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高薪酬(8 C.F.R. § 204.5(h)(3)(ix))、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照Kazarian框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仅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评审他人工作、高薪酬、领导或关键角色),并未批准申请;最终实质审查尚未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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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classification the Petitioner s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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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通过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其主张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即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其成就已获领域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ivil engine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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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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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he demonstrate that 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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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提交了关于其雇主公司声誉的补充证据,包括该公司在巴西土木工程领域的排名、BIM SIM卓越印章以及媒体覆盖和获奖清单。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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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dditional evidence regarding this company including that in 2021 it was recognized as the I !construction company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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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同意主任关于评审他人工作和高薪酬两项标准已满足的认定,并额外认定申请人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因已满足三项标准,不再评估其余主张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conclude he satisfies one additional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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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evaluat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only required to satisfy three of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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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回重审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照Kazarian框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keeping with the Kazarian frame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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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3)规定,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国际认可,否则须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须依赖替代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故必须满足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该点未成为上诉争议焦点。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indicated or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he mus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alternat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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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评审他人工作的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同意原审认定,确认申请人满足评审他人工作的标准;该标准不再构成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e criteria regarding judging the work of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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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酬(8 C.F.R. § 204.5(h)(3)(ix))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因服务获得高薪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高薪酬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同意原审认定,确认申请人满足高薪酬标准;该标准不再构成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e criteria regarding judging the work of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and high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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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须证明角色为领导或关键,且该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具有杰出声誉;杰出声誉指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雇主公司具有杰出声誉,从而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证据显示申请人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但未证明该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公司2021年巴西建筑公司排名及2020年土木工程领域最佳公司排名

证明目的
证明雇主公司在巴西土木工程领域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排名作为公司声誉的补充证据予以考虑,并综合认定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排名证据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21 it was recognized as the I !construction company in Brazil, and in 2020 it was ranked as theI Ibest company in the field of civil engineering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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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和2019年BIM SIM卓越印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在建筑信息建模领域获得巴西最高认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其作为公司杰出声誉的补充证据予以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8 and 2019, the company was awarded the BIM SIM Seal ofExcel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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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在建筑行业媒体覆盖的杂志、报纸、博客和网站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在建筑行业具有强势地位和影响力。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其作为公司声誉的补充证据予以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provided evidence ofhowl Iwork with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has been extensively covered across a multitude ofplat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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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获奖清单及支持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获得多项奖项,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其作为公司声誉的补充证据予以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evidence regarding the company's reputation, including an extensive list with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e prizes and awards the company 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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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上诉补充证据后认为,该公司在巴西土木工程领域的排名、BIM SIM卓越印章、媒体广泛报道及获奖清单足以证明其具有杰出声誉,且申请人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故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tated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e Petitioner performed a leading and/or critical role for his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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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edible evidence provided on appeal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s that, more likely than not, the Petitioner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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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已满足三项标准而无需评估其余主张标准,故未对该标准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evaluat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only required to satisfy three of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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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已满足三项标准而无需评估其余主张标准,故未对该标准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evaluat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only required to satisfy three of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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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学术文章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已满足三项标准而无需评估其余主张标准,故未对该标准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evaluat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only required to satisfy three of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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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确立的两步审查框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成就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未满足三项标准而拒绝。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指出满足三项标准本身不足以确立资格,须由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权衡全部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领域顶尖少数比例;本次未作最终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classification the Petitioner s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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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keeping with the Kazarian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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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上诉阶段提交的公司排名、BIM SIM卓越印章、媒体覆盖及获奖清单,以理解行政上诉办公室如何认定公司具有杰出声誉;该认定仅涉及初始证据标准,不涉及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redible evidence provided on appeal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s that, more likely than not, the Petitioner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关于无需评估其余主张标准的程序说明,以确认协会会员资格、原创贡献和学术文章标准本次未被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evaluate the remaining claimed criteria 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only required to satisfy three of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发回重审的命令范围,理解本次决定仅撤销原拒并指令最终实质审查,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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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848738 日期:2024年3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极大地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以下六个类别:

  • (ii),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
  • (iv),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 该外籍人士在该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证据;
  • (viii),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服务获得高额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两项证据标准,即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以及服务获得高薪,但未满足其余任何类别。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满足审理主任作出不利认定的每个领域所涉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本办公室不仅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满足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以及服务获得高额报酬标准的认定,而且还认定其满足一项额外标准。由于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该额外标准,我们将对该要求提供分析。然而,本办公室无需评估其余声称的标准,因为申请人仅需满足三项法规要求。

原文第 3 页

该外籍人士曾在具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为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曾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该角色是在具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或组织或机构的部门或科室)中担任的。领导角色应通过其在整体组织层级中的职位以及与该角色相匹配的职责而显而易见。头衔,连同适当的匹配职责,可以帮助确定某一角色现在或过去是否实际上是领导性的。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Appendices),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是关键角色,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的贡献方式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决定该角色现在或过去是否关键的不是申请人角色的头衔,而是申请人在该角色中的表现。此外,该标准要求该组织或机构被认可为具有卓著声誉。USCIS政策反映,享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以显赫、卓越或杰出为标志”。一般参见同上(引用distinguished的定义,Merriam-Webster,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distinguished)。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以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

审理主任表示,证据显示申请人为其雇主[已隐去]担任了领导和/或关键角色,但证据未证明该公司具有卓著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关于该公司的额外证据,包括该公司于2021年被认定为巴西第[已隐去]建筑公司,并于2020年被列为巴西土木工程领域第[已隐去]最佳公司。此外,在2018年和2019年,该公司被[已隐去][已隐去]授予BIM SIM卓越印章,该印章代表巴西在建筑信息建模领域的最高认可。申请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已隐去]在建筑行业的工作已被众多平台广泛报道,包括杂志、报纸、博客和网站,这些报道强调其在建筑行业中的强大地位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该公司声誉的额外证据,包括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详尽清单,显示该公司赢得的奖项和奖励。

总之,上诉中提供的可信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更有可能曾在具有卓著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因此,申请人已克服了否决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即未能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然而,授予第三项初步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申请人在其

原文第 4 页

从事领域中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1

三、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了否决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能够按照Kazarian框架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另见 6 USC1S 政策手册 F.2(B)(2),前引(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随后应在整体审议申请时将证据一并评估,以判定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高水平专业能力)。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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