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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D-S-J- 日期:2017年3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J-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数学家,拟创办一家公司并担任其首席执行官,寻求在科学领域被归类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使签证可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提供。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将该事项认证至我们。我们维持了该认证决定。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上述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6年3月25日,我们维持了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的认证决定,并通过邮寄送达了该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日内提交动议。USCIS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34日。因此,上述动议系逾期提交。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D-S-J-, ID# 405243 (AAO Mar.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