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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6081540 日期:2020年3月2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舞蹈演员和编舞者,寻求在艺术领域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而她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申请人就此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1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否决。2
在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先前的动议是及时提交的,且我们的决定是基于“错误适用现行法规的法律错误和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动议要求
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并表明准予动议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1)。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1 见 Matter of E-G-, ID# 1668798(AAO 2018年10月25日)。 2 见 ID# 3606848(AAO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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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以其动议复议所依据的相关先例或已采纳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政策的声明来支持其复议动议。8 C.F.R. § 103.5(a)(3)。我们可准予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本事项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及时提交了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记录显示,我们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了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先前决定,而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提交了其动议,即决定发布后35天。动议必须在USCIS通过邮寄送达不利决定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见8 C.F.R. §§ 103.5(a)(1)(i)、103.8(b)。在计算提交上诉或动议的期限时,USCIS计算每一个日历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从USCIS邮寄不利决定之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日起算。如果提交期限的最后一日落在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提交上诉的期限延续至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当日结束。见8 C.F.R. § 1.2。3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先前的动议是及时提交的。为支持此主张,她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主张如下:
提交期限的第30日落在2018年11月24日星期六……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日子是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8 C.F.R. § 103.8(b)规定邮寄回复有3天时间。本[动议]必须已于2019年11月29日星期四被收到。AAO在否决通知中确认其已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因此,重新开案/复议动议是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的。
(原文强调)。
适用于申请人动议的提交期限的最后一日落在2018年11月27日星期二。申请人未援引上述任何权威来源来支持其主张,即我们不应计算相关提交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因此,申请人未具体指明我们所称法律错误的性质。
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也未指称我们先前决定中存在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
3 申请人援引了8 C.F.R. § 1001.1(h)中的类似条款,该条款适用于属于移民上诉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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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正当理由。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