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9709405 日期:2021年3月2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924,移民投资者项目下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1990年,国会设立了EB-5项目,以通过外国投资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符合该项目要求的外国国民投资者首先获得有条件身份,随后有机会去除条件并获得永久居民身份。2 投资者可以为其自己的项目提供资金,或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进行投资。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a)条,Pub. L. No. 102-395, 106 Stat. 1828, 1874(1992年10月6日),经修订。
USCIS于2016年4月指定上诉人为区域中心以参与EB-5项目,并在批准书第2页列明上诉人可促进经济增长的地理区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岛州和弗吉尼亚州的若干县和市。见8 C.F.R. § 204.6(m)(3)(i)(2017年)。
2017年12月,上诉人提交了表格I-924(版本:12/23/16),即移民投资者项目下区域中心指定申请,以增加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并为一个位于纽约州[已隐去]的项目提交实际项目表格I-526范本。见6 USCIS政策手册G.3(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3。在2018年8月的补充申请中,上诉人请求将名称从[已隐去]更改为[已隐去],并扩大其可促进经济增长的地理区域。见6 USCIS政策手册,同上,G.3(A)。具体而言,其在2018年8月20日致审理主任的信中指出,其地理区域应包括
1 通常所称的EB-5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外国国民投资者签发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签证。 2 外国国民投资者提交表格I-526,即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证明其符合有条件居民身份的标准,其中包括证明其投资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两年后,投资者可提交表格I-829,即企业家申请去除永久居民身份条件,如获批准,投资者即在美国获得完全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作为申请的一部分,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初始投资仍在创造所需数量的合格就业岗位。
原文第 2 页
包括额外的“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县”。
审理主任批准了上诉人的表格I-924,准许其更改名称和增加新商业企业的请求,并认定其实际项目表格I-526范本符合EB-5要求。然而,审理主任未批准上诉人扩大其可促进经济增长的地理区域的请求。审理主任指出,上诉人“未证明其有能力在其当前地理区域内的任何地方集中汇集投资”,并“质疑[上诉人]在其当前地理区域内集中汇集投资的能力,更不用说扩大后的区域”。
上诉人对审理主任决定中的这一不利认定提出上诉。见8 C.F.R. § 103.3(a)(1)(iii)。在上诉中,上诉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包括:(1)一份“区域中心赞助协议”,表明上诉人正在赞助一个总部位于[已隐去]的技术服务项目;(2)该技术服务项目的商业计划书;(3)第二份“区域中心赞助协议”,指出上诉人正在赞助一个位于马萨诸塞州[已隐去]的项目;(4)两封来自上诉人总裁的信函,讨论拟扩大地理区域内的潜在项目;以及(5)上诉人声称证明其有能力在当前已批准地理区域内促进经济增长的表格I-526提交收据。经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上诉人地理区域扩大请求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
I. 法律
国会设立了EB-5项目,为在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的新商业企业投资的外国国民投资者预留签证。为获得USCIS参与该项目的指定,实体必须提供总体方案,说明其将如何在定义的经济区内集中汇集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见《拨款法》第610(a)条。所期望的经济增长可表现为出口销售增加、区域生产力提高、创造就业或国内资本投资增加。同上。
为证明其有资格作为区域中心参与EB-5项目,上诉人必须满足多项要求,包括“[清]楚描述区域中心如何专注于美国的一个地理区域,以及其将如何通过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8 C.F.R. § 204.6(m)(3)(i)。
当区域中心请求扩大其地理区域时,拟议的地理区域必须有限、毗连,并与在定义的经济区内集中汇集投资的目的相一致。见6 USCIS政策手册,同上,G.3(D)。表格I-924说明(版本:12/23/16)第6页解释:“如果提交修订以扩大区域中心的地理区域,您[上诉人]必须描述当前已批准的地理区域和请求扩大的区域,并提供解释扩大之正当经济理由的文件。”说明第6页进一步规定,上诉人必须“确认[其]已证明区域中心专注于有限、毗连的
原文第 3 页
地理区域,并且区域中心的边界是合理的,依据是证明拟议区域对拟议新商业企业的供应链和劳动力池有重大贡献的证据。”另见6 USCIS政策手册,同上,G.3(D)(指出“地理区域扩大请求……根据表格I-924说明中的当前指南进行审理”);8 C.F.R. § 103.2(a)(1)(规定“表格的说明特此并入要求提交该表格的法规中”)。
II. 分析
在决定中,审理主任似乎未遵循USCIS政策手册和表格I-924说明中规定的审理指南。具体而言,该决定未讨论上诉人是否已证明其“专注于有限、毗连的地理区域,并且区域中心的边界是合理的,依据是证明拟议区域对拟议新商业企业的供应链和劳动力池有重大贡献的证据”,或上诉人是否已提交“解释扩大之正当经济理由”的文件。此外,在上诉中,上诉人提交了可能与地理区域扩大审理相关的额外文件,而审理主任没有机会审查这些文件。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上诉人地理区域扩大请求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考虑与以下问题相关的所有事实和书面证据:上诉人的拟扩大地理区域是否为有限、毗连的地理区域;上诉人是否已提交“解释扩大之正当经济理由”的文件;拟议地理区域的边界是否合理,依据是与拟议新商业企业的供应链和劳动力池相关的证据;以及上诉人是否可能促进拟扩大地理区域的经济增长。见8 C.F.R. § 204.6(m)(3)(i)。
III. 结论
基于我们已讨论的理由,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按照本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