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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SAP功能分析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3年3月2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审理路径:商业领域杰出能力而非高学历专业人员、商业领域杰出能力实质资格、高学历专业人员资格(学位与劳工证最低要求)
不成立 审理路径:商业领域杰出能力而非高学历专业人员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受益人由雇主申请EB-2第二优先类别,拟任职位为“国际SAP功能分析师”。I-140表勾选1.d项,但附页及支持材料明确表示依“商业领域杰出能力”规定提交,且不申请劳工证豁免。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劳工证不支持高学历专业人员申请、职位最低资格不要求学位为由拒绝。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后,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进行重新审查,本次范围限于上诉审查,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申请人负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对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核心争议是主任是否误将申请按高学历专业人员审理,而未按商业领域杰出能力标准审理。

提交的证据

I-140表第2部分勾选1.d项;附页说明依杰出能力规定提交;支持文件中说明申请属商业领域杰出能力。主任决定记载“未就受益人具有杰出能力作出任何陈述”。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似乎误将申请作为高学历专业人员审理,未审查受益人作为商业领域杰出能力人员的资格;对杰出能力各项标准本身未作实质认定。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决定,发回重审,要求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审理路径错误,不确立杰出能力认定规则,也不评价其他类别申请。

阅读提示

核对I-140表勾选项与附页、支持文件是否一致;核对主任决定是否仅围绕学位与劳工证;核对发回后是否按商业领域杰出能力标准重新审理。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审理路径:商业领域杰出能力而非高学历专业人员

证据:I-140表勾选1.d项;附页称依杰出能力规定提交;支持文件称商业领域杰出能力;主任决定称未就杰出能力作陈述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误按高学历专业人员审理,未考虑受益人商业领域杰出能力资格,故撤销并发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商业领域杰出能力实质资格

证据:主任决定仅称未就杰出能力作陈述;AAO未逐项审查杰出能力证据

认定理由:AAO仅指出审理路径错误并发回,未对杰出能力标准作实质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高学历专业人员资格(学位与劳工证最低要求)

证据:主任认定劳工证不支持高学历专业人员申请,职位最低资格不要求学位

认定理由:该认定属主任意见;AAO未予维持或实质采纳,因申请实为杰出能力路径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1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690847 日期:2023年3月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寻求以“国际SAP功能分析师”职位雇用受益人,并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基于就业的“EB-2”移民类别使拥有高级学位或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非公民可获得移民签证。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劳工证不支持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人员提交的申请,因为该职位的最低资格要求不要求学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未考虑证据,也未就其依据所请求的商业领域特殊能力类别作出的否决提供有理由的分析。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第2部分显示,申请人勾选了第1.d栏,该栏对应于请求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员(且不寻求豁免劳工证要求)。然而,申请人在表格I-140中附了一份补充页,说明其“依据特殊能力法规提交本EB-2 I-140申请”。申请人还在支持文件中进一步说明,该申请是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提交的。

审理主任认定“未作出任何关于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的陈述……”;然而,申请人主张该申请是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受益人提交的。由于审理主任似乎错误地将该申请作为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提交的申请进行审理,而未考虑受益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资格,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原文第 2 页

能力……,”然而,申请人主张该申请是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受益人提交的。由于审理主任似乎错误地将该申请作为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提交的申请进行审理,而未考虑受益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资格,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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