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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690847 日期:2023年3月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寻求以“国际SAP功能分析师”职位雇用受益人,并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基于就业的“EB-2”移民类别使拥有高级学位或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非公民可获得移民签证。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劳工证不支持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人员提交的申请,因为该职位的最低资格要求不要求学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未考虑证据,也未就其依据所请求的商业领域特殊能力类别作出的否决提供有理由的分析。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第2部分显示,申请人勾选了第1.d栏,该栏对应于请求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员(且不寻求豁免劳工证要求)。然而,申请人在表格I-140中附了一份补充页,说明其“依据特殊能力法规提交本EB-2 I-140申请”。申请人还在支持文件中进一步说明,该申请是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提交的。
审理主任认定“未作出任何关于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的陈述……”;然而,申请人主张该申请是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受益人提交的。由于审理主任似乎错误地将该申请作为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提交的申请进行审理,而未考虑受益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资格,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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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然而,申请人主张该申请是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受益人提交的。由于审理主任似乎错误地将该申请作为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提交的申请进行审理,而未考虑受益人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的资格,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